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
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鄂检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检发[2008]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六)审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在一个委员会中,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确保了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些常见的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以及它们的作用和实施方法。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常见的委会议事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会议的召集、议程的制定、发言顺序、表决程序等。
召集会议的规则包括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以及通知委员会成员的方式。
议程的制定规则包括确定会议讨论的主题和议程安排。
发言顺序的规则包括确定发言顺序和时间限制。
表决程序的规则包括确定表决的方式和结果的确定方法。
这些规则的作用是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避免混乱和冲突,保证会议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规则的实施方法。
首先,会议的召集应该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安排。
其次,议程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会议讨论的主题和议程安排是合理和公正的。
发言顺序的确定应该根据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和地位来确定,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言。
表决程序的确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表决的方式和结果的确定是合理和公正的。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一些常见的委会议事程序。
这些程序通常包括会议的开场白、议程的讨论、发言的环节、表决的环节等。
会议的开场白通常由主持人主持,介绍会议的目的和议程安排。
议程的讨论通常由主持人主持,依次讨论每个议程安排。
发言的环节通常由主持人主持,依次邀请委员会成员发言。
表决的环节通常由主持人主持,依次邀请委员会成员表决。
这些程序的作用是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避免混乱和冲突,保证会议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确保了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在实施这些规则和程序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它们是合理和公正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会议能够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检委会

检委会工作流程
一、会议须知
1、审议范围(略)。
2、会议周期:一般半月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3、主持:检察长,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委托副检察长。
4、与会人员:①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②其他可列席人员
二、会议准备
1、承办部门备齐材料向检察长提请;
2、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3、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向检察长报请会议议程建议;
4、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委会办事机构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检
委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5、出席会议人员认真研究材料,准时出席会议。
三、会议进行
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2、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3、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4、表决并作出决定。
原则:①少数服从多数,检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②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5、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四、会后工作
1、检委会办事机构制作会议纪要及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
2、承办部门向检委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修改情况及执行情况,在决定执行完毕五
日内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存档)。
检委会所需表格情况统计。
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
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条:会议程序1.1 会议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议事日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1.2 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和结束,不得迟到和提前散会。
1.3 会议应当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准备,做到应知尽知。
第二条:会议主持2.1 本会议设主席一人,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担任。
2.2 主持人应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高效性,引导会议按照议程顺利进行。
2.3 主持人有权对与会人员的发言进行适当的时间和次数控制,以确保会议的紧凑性。
第三条:会议记录3.1 会议应指定一名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成文。
3.2 会议记录应包括议题、发言摘要、提案和决议等重要内容。
第四条:发言顺序4.1 在会议开始前,应事先确定发言顺序,一般按照主席指定的次序发言。
4.2 与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发言,发言应紧扣主题、有条理、言简意赅。
4.3 发言人应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相互打断或干扰他人发言。
第五条:提案与决议5.1 与会人员可就议题提出相关提案,提案应具体明确、切合实际。
5.2 所有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负责审核和整理。
5.3 提案经与会人员辩论后,由主持人提出决议,并由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或否决。
第六条:会议纪律6.1 与会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会议的规则和纪律,不得故意扰乱会议秩序。
6.2 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随意离席,如确有急事需要离席,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6.3 与会人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讨论会议内容,应保守会议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其他规定7.1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决定执行。
7.2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有。
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将于正式通过后生效。
会议中的纪律与规矩是保证会议顺利进行和高效落实工作的重要保障,希望与会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则,并将其贯彻落实到每一次会议之中。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一、会议的召开1.1 召开原则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定期召开: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表,定期召开会议,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应急召开:在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策时,可以进行紧急召开,确保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主动召开:对于重要问题需要集体研究的,应主动召开会议,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
1.2 召开方式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面对面会议:委员会成员集中在一个地点进行会议,实现面对面交流和讨论。
•视频会议: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会议,通过视频连线实现成员之间的会议交流与互动。
二、会议的组织2.1 主持人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中立:主持人应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确保会议的公正性。
•组织能力:主持人应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确保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技巧与经验:主持人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丰富的经验,有效引导会议讨论。
2.2 议程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会议的开场白,简要介绍会议目的、议题和要求。
•检查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主要议题的讨论与决策。
•其他事项等。
2.3 会议材料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议程和会议纪要。
•相关文件和报告。
•与会人员的提案和讨论材料。
三、会议的程序3.1 开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开会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和议程。
•主持人邀请与会人员发言并对发言时间进行控制。
3.2 讨论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讨论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主持人提出议题并邀请与会人员发言。
•与会人员按照先后顺序发言,严格控制发言时间。
•主持人对发言内容进行总结和梳理,引导讨论方向。
3.3 决策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决策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
•与会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并确认最终决策结果。
•主持人对决策结果进行宣布和解释。
检委会工作规则

检委会工作规则一、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二、检委会的组成和职责1. 检委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为人大代表,一名为政协委员,一名为律师代表。
2. 检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检察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2)对涉及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3)对检察机关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检委会的工作方式1. 检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须在全体成员到齐后方可开始。
3. 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申请,并经主任同意后召开。
4. 会议决策原则上采取多数决定原则。
如有必要,可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 检委会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全体或临时会议,并听取其意见。
四、检委会的工作内容1. 监督检察机关工作(1)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监督。
(2)对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检察机关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2. 处理投诉和举报(1)受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实并处理。
(2)对涉及到重大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 维护检察机关独立性和公正性(1)监督和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检察机关工作的干扰、打击、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检委会的工作程序1. 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制定调查方案。
2. 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并经过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3. 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提交给检委会。
4. 检委会应当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对调查报告进行讨论,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检委会的工作保障1. 检委会成员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待遇和权利,包括报销差旅费、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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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
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
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
十一、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
十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
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
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
须经检察长批准。
十五、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