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1

合集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目的专业委员会是为了促进专业领域的交流与发展,推进专业事务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

为了规范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提高会议效率,保障会议质量,制定本《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会议召集1. 会议召集人应提前确定,并负责制定会议议程和通知。

2.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开始前合理的时间内发送至与会人员,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出席与缺席1. 委员会成员应根据通知准时出席会议,严禁无故缺席。

2.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说明原因。

四、议事程序1. 会议正式开始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启,根据议程主持会议。

2. 召集人根据会议议程邀请与会人员发表讨论意见或陈述情况。

3. 会议应按照提前制定的议程进行,确保议题得到充分讨论。

4. 在讨论较为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议题时,可以设置时间限制,保证其他议题的正常进行。

5.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保持秩序,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6. 会议结束前,召集人汇总讨论结果,并邀请与会人员表达对会议的总结与建议。

五、议事记录1. 会议应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中的讨论内容、提纲和决议等。

2. 记录员应全程记录,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会议结束后,记录员应整理会议记录,将其保存备查,并向全体与会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六、决议与执行1. 在会议讨论结束后,召集人应对各项议题进行总结,并根据讨论结果形成决议。

2. 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签名确认。

3. 召集人应将决议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跟进执行情况。

七、其他事项1. 会议期间禁止私自录音、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记录会议内容。

2. 会议中如需发言,请提前向召集人申请,并按照指定顺序发表意见。

3. 委员会成员有义务保守会务秘密,不得泄露与会内容。

八、修订与生效1. 对《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经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签字确认。

2. 修订后的规则立即生效,并应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是一个组织机构或者团体的基本规范和指导原则,旨在为该机构的运作和发展提供方向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阐述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四个部份,包括成立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力以及会议程序。

一、成立目的:1.1 确定目标和愿景: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首要目的是明确组织的目标和愿景,为全体成员提供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1.2 确定委员会的职责:章程应明确规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推动组织的战略计划、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运作等。

1.3 促进合作与沟通:章程应促进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与沟通,确保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制定。

二、组织结构:2.1 委员会成员:章程应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资格要求,包括专业背景、经验等。

成员应代表各个相关利益方,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2 主席和副主席:章程应规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以及他们的职责和权力。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会议,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理主席职责。

2.3 委员会秘书:章程应规定委员会秘书的职责,包括记录会议记要、协助主席组织会议和处理日常事务等。

三、职责和权力:3.1 制定战略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组织的战略计划,包括明确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和评估执行情况等。

3.2 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委员会应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匡助组织解决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推动组织的发展和创新。

3.3 监督和评估运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运作,确保组织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进行,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四、会议程序:4.1 会议召集:章程应规定会议的召集方式和频率,以及提前通知的要求。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确保所有委员能够参预。

4.2 议程和议事规则:章程应规定会议的议程和议事规则,包括主席的权威、发言顺序和时间限制等,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高效进行。

4.3 决议和行动计划:章程应规定会议决议的形式和执行方式,明确决议的约束力和责任人,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任务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促进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

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并推动实施与所涉及专业领域相关的策略、政策和计划,为组织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

主席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委员由主席提名并经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任命。

2.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组织的业务和目标有深入了解。

3. 委员会设有秘书,由组织指定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安排。

三、职责和权限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专业指导和支持的计划和策略。

2. 委员会应就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审查相关政策和流程;b. 评估和监督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运营和绩效;c. 提供专业培训和发展计划;d. 指导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创新;e. 与外部专业机构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专业交流和合作。

四、工作流程1.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议程,并及时通知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2.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规则,确保会议高效、有序进行。

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会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4. 委员会应形成会议记要,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向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五、任期和评估1. 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主席的任期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决定。

2. 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委员会的工作效果和成员的表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保密和利益冲突1. 委员会成员应严守组织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2. 委员会成员应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利益为前提提出建议或者决策。

七、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有关资料: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3.对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谈情况的评审;4.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前述事项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信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所作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相关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第二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决定设立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劵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专业工作组,设组长1名。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二)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三)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审议后,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二)公司定期报告;(三)公司财务报表;(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于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进行表决的说明;(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委员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形式。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后即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薪酬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对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委员进行考评时,该委员应该回避考评和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他委员审议通过。

委员回避后,薪酬委员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当场统计公布,并记录在案。

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记录备案,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