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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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本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有关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重大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选择产生,由3名委员构成,分别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研究岗】。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设【业务秘书】1人,由本公司【法务岗】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则由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任委员出任之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内部和外部风险,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1名。

委员会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二)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三)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承担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并负责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公司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两天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通讯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也可以采取非现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

ⅩⅩ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等以及外聘委员组成。

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1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公司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四)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五)审议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

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本企业全体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系就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其退出方案等事宜进行审批和决策的机构。

本企业以其认缴出资对外投资和运用,其投资和运用的范围由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其独立判断自主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5名自然人组成,均由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上海XXXXX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决定聘用,任期至本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

第四条本企业的任何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推荐委员会成员,但经普通合伙人邀请,相关有限合伙人可以出任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有权随时决定解聘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新的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一)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并审核和批准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及其退出方案等事宜。

(二)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资金的划转。

(三)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管理团队、本企业、被其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作出专项决议。

(四)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企业共同投资作出专项决议。

(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判断某一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发生重大贬值,并认定其为无法实现投资净收益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委员会享有如下其他管理职权:(一)确立并控制本企业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办法。

(二)建立本企业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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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
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
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在受理上述材料后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初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经风险控制部初审合格的,项目组可以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如有)提交会议秘书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包括:
(一)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汇报,介绍待审核材料概要、项目优势、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
(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或主审人员)汇报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
(三)各委员审议,并有权提问或讨论;
(四)项目组和风险控制部人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
(五)非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退场;
(六)委员表决;
(七)主任总结会议情况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

投资决策作出决议,应当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反馈意见的答复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审核决议。

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如审核意见有条件通过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定风险控制部负责督导项目组落实相关意见,并将落实情况经会议秘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委员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的票数)。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前”、“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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