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委会议事规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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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预计退出时间: 联投机构:
项目负贵人: 项目组成员: 项目联系人:
主任委员: 投委会成员: 投委会成员: 投委会成员:
立项登记表
预计投资金额: 预计退出方式: 外部专业服务机 构尽调(若有): 项目组成员
姓名
立项审批
投委会成员:
备注:
n另.重
项目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及 立项编号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委会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及股东委派人员组成。 第四条投委会设主任委员 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委会委员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投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策公司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公司的投资退出; 3、修改公司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4、审议决策与公司对外投资相关的其他协议; 5、本议事规则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投委会对公司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审议决定。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 “投委会")为公司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3.PPP类投资业务;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本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有关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重大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选择产生,由3名委员构成,分别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研究岗】。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设【业务秘书】1人,由本公司【法务岗】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则由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任委员出任之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有效发挥集体决策对投资业务风险防控的作用,提高投资业务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领导下的本行投资业务的专业审议决策机构,依本规则行使决策权力。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基本原则为“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审慎决策、记名投票、独立表决”。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委员组成第四条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一)常任委员。
常任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
常任委员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名常任委员参加。
(二)专业委员。
专业委员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的部门总经理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担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由秘书处拟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经主任委员审批通过,方可纳入或退出委员库。
秘书处应定期公布委员库委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应在委员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公布新的委员库委员名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2.政务类基金投资业务;3.PPP类投资业务;4.公司债券承销及投资业务;5.本行牵头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承销及投资业务;6.非标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部分)投资业务;7.结构化定向增发投资业务;8.股票质押式回购类投资业务;9.其他创新类投资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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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介绍;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本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审核项目组出具的初审意见;对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后由管理合伙人交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进行投资分析,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三)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四)监督本中心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引导本中心管理层调整本中心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五)听取项目组负责人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管理合伙人审批。
(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督促项目方拟定和提交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主持决策委员会进行产品研发,研究投资策略;
(五)监督项目方拟定和提交供投资决策委员会研讨决策的相关文件或议案;(六)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有关费用由所管理基金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议基金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制订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
(三)基金投资管理的年度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基金投资管理及其他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对于临时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4人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合伙人决议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监督委员会委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合伙企业章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伙企业章程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于拟投资项目的第一次决议未能通过,补充材料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组织对投资项目的重新研究分析和投资方案设计并重新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备案,并督促和推进投资管理部门实施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结束后至少5年。
第二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伙协议》致使基金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负相关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合伙人大会作出汇报,由合伙人大会决议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