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一、前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与会计、审计、税务等行业的专业性紧密相关,其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务所的发展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对维护事务所经营的正常秩序、提升业务能力、降低交易风险有着显著效果。
本文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中的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展开,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可借鉴、可执行的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1. 会计师事务所在93号文的明确要求下,制定并实施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持专业、公正、独立的精神,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3.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专业团队,当所接受的客户服务合同时,必须有一位具有会计师执业证书的负责人,具体服务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背景。
4. 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和执行打击非法活动和避税行为的政策和措施,防止自身违规行为带给客户的风险及自身的致命伤。
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1. 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其内部控制,确保外部客户的信任感和行业的安全发展。
2. 为确保财务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降低虚假财务报表的风险,保护财务帐蓬安全性。
3.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公告和通告例行的发出制度、签收收发文件的制度、财务审计的规定和稽核等制度。
四、会计师事务所安全管理1.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领导力,对所内信息安全保护的态度应视为至高棋局。
2. 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加密保密文件、资料,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3.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外包的方式解决一些非核心业务,减少人力恶性竞争行为的发生,确保合力协同,达到公司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五、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1.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人员教育,确保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

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一、基本原则1.信息填列应当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应当附列相关原始凭据。
填列信息以2018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
2.综合评价表中部分指标信息将从中注协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中包括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和事务所上报财务模块的数据),不需要事务所填报。
3.涉及相关部门指标时,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证明填列。
比如,社保缴纳情况指标,应当根据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填列;奖励和处罚指标,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处罚或惩戒文件填列;涉及注协的相关指标,根据各地方注协出具各类文件填列等。
部分涉及分所情况的指标,没有分所或本身为分所的事务所不需填报。
4.2019年度综合评价是对事务所2018年度的经营、内控、员工等情况进行评价(处罚、惩戒信息为2017-2018年度的情况)。
定量指标应区分不同情况选取不同原始凭据进行填列。
比如,收入、支出、捐赠、员工人数等定量指标,应当根据第三方开具的原始凭证填列,例如税务部门开具的税费缴纳证明、发票等;会议次数,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决议等填列;新闻报道的相关指标,应当根据相关报道的原件或复印件填列等。
5.对定性指标,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供不同原始材料。
比如,制度建设相关指标,应当根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通过制度的决议和制度文本填列;学历、社会职务等指标,应当根据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有关部门颁发在有效期间的证书或相关文件填列等。
二、注意事项1.请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打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如因Excel版本过低不能打开,请自行下载Excel版本转换工具解决。
2.请在绿色区域填列,红色区域为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取数的指标(已锁定),空白区域为非填列区域,填列后无效。
3.请正确填写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且必须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4.所有涉及比例的指标,填列时无须填写“%”,直接填入“0—100”间的数字即可,如,合伙人(股东)最大出资比例为“20%”,填入“20”。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及其他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所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本所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决定重大经营事项,选举和罢免执行合伙人。
第六条执行合伙人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各部门设部门经理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所设立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本所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验资、会计咨询、税务筹划、管理咨询等。
第十条接受业务委托前,应进行客户背景调查,评估业务风险,签订书面业务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业务委托合同应明确业务内容、收费标准、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委托合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业务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三条业务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进行操作,确保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业务完成后,应出具相应的报告或意见书,经三级审核后交付客户。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本所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业务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承接、业务执行、三级审核、业务总结等环节。
第十八条业务承接阶段,应评估客户诚信度、业务风险,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业务执行阶段,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本所内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业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
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C。
P。
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文)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维护事务所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所秉持“诚信、专业、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审计、税务及咨询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决定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向合伙人会议汇报工作。
第六条事务所设立以下职能部门:1. 审计部:负责各类审计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等。
2. 税务部: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业务。
3. 咨询部:负责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业务。
4. 行政部: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七条各部门设部门经理一名,由主任会计师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本所员工分为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及行政人员四类,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员工入职需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确保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第十条员工入职后需接受岗前培训,熟悉事务所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事务所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守客户及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客户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五条事务所承接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的原则,不得承接违反法律法规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4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透明、安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目标是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师行业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实效,保证工作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所内的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评估和激励人员。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预算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合规监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业务范围,确保业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派遣和监督。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升团队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和案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组织内外部审计,进行自查和互查。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人力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管理评审制度,定期对所内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投诉。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尽职调查指导手册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目录1概述 (2)2 公司基本情况 (2)2.1 设立与发展历程2.2 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2.3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4 业务发展目标2.5 高管人员调查2.6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3 业务与技术情况 (8)3.1 行业及竞争概况3.2 采购情况3.3 生产情况3.4 销售情况3.5 技术及研发情况4 财务情况 (12)4.1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4.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4.3 财务比率分析4.4 与损益有关的项目4.5 与资产状况有关的项目4.6 现金流量4.7 纳税情况1概述➢本工作指引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参考性文件,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进行分析使用。
➢本工作指引需配合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表格一起使用,包括会计科目分析底稿、关联交易及往来统计表、或有事项统计表以及土地房产统计表。
2 公司基本情况2.1 设立与发展历程设立的合法性➢取得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其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历史沿革情况➢查阅公司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工商年检等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情况。
股东出资情况➢了解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是否一致。
➢关注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投资、任职情况。
➢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核查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出资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主要股东情况➢了解股东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
➢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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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事务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对事务所进行内部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培训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
1、审议技术标准部门拟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技术标准部门修订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技术支持
1、指导技术标准部门撰写或修订本所的专业技术标准;
2、指导技术标准部门进行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标准反馈工作;
3、指导技术标准部门对员工及客户的信息咨询工作;
4、指导技术标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5、组织并参与客户及本所各部门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
(三)培训
1、负责监督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监督年度客户的培训组织工作。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每年年初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拟定工作计划,年末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
5、审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事务所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专业技术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提议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经理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如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或其他指定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
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应于会议的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作为事务所档案由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收集整理交事务所档案室归档,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