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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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二)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三)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四)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五)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八)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十)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2024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2024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2024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委会议事活动,加强会议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委会议是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思广益、共商决策的重要场所,必须严格按照会议细则开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投委会的所有会议。

第四条投委会议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制度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时根据投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会议组织方式第五条投委会议由主席或者执行主席召集,并由秘书处统筹组织。

第六条主席有权安排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会议的议程由主席在会议召开前确定,并通知到各位投委委员。

第八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准确到达会议现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会议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与。

第十条会议的决策结果由投委会全体委员共同决定,并根据需要通过表决方式确定。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一条会议应根据议程依次进行,不得随意变动和调整。

第十二条会议应先由主席或者执行主席宣布会议的目的、议程和时间安排,并明确会议的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应按照议程内容进行逐项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会议应重视基本法律法规、投委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的通报和分析。

第十五条会议应根据讨论情况,确定相应的决策方案,并通过表决确定最终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主席或执行主席应当宣布决策结果,并进行相关的文件签署和传达。

第四章会议纪律第十七条会议应按时开始和结束,不得迟到和早退。

第十八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保持安静,听取发言人发言,并遵守议长的指示。

第十九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尊重他人言论,不得打断他人发言,不得以个人攻击方式进行辩论。

第二十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私自录音、录像或者发表涉及机密内容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服从主席的组织和指挥,不得擅自离席和中途退出会议。

第二十二条主席有权根据需要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参会人员进行警告、纠正甚至请出会场的处理。

中信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信集团战略意图,加强集团战略管控,实现投资活动由项目导向转变为战略导向,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决策执行力,根据《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信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特设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战投委”),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信集团”或“集团”,是指包括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中信集团总部。

第三条 战投委是集团经营管理层领导下的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战略研究并安排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集团范围内投资活动的评审、过程监督及后评价等全流程管理。

投资活动指《中信集团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战投委审议事项涉及的项目发起单位包括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或机构。

第二章 战投委组成第五条 战投委由集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1 -成。

第六条 战投委成员共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中信股份副总经理担任;委员4名,由战略与计划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和法律部等4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战略与计划部主任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计划部为战投委秘书长单位,下设秘书处,负责战投委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署落实战投委会议要求,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战投委职能第八条 研究拟订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向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递交相关建议,并根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落实战略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根据“集团有限多元化,子公司专业化”的原则和方向,指导子公司开展专业化整改工作,审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行业投资指引。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研究建立授权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集团范围内投资活动的全流程管理,按照先后顺序分为立项初审、可研评审、过程监督、项- 2 -目后评价四个环节。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发行产品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建议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投资研发负责人、市场负责人、外聘期货公司及集团内相关专家、外聘集团外专家等组成;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成员需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会;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提名,执行董事聘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单数组成,执行董事任投资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组织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公司及财富中心提出的拟发行产品、投资项目的资料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二)对公司拟发行产品、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四)负责所有发行产品、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时间安排拟定并报请执行董事确认后通知。

委员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成员需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会;第八条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一)召开时间、地点应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成员。

会议原则上不得迟到或早退,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请假。

(二)委员可以在会议前向主席提交提案,提案应当明确提出议题、分析问题本质、提供解决方案和期望目标,并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

二、会议议程主席应当准备并公布会议议程,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上次会议纪要并审议通过;2、基金投资决策的讨论和决策;3、其他事项。

三、参会成员(一)委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职,做到勤勤恳恳,认真参加会议,提高议案质量和决策水平。

(二)会议中,每位委员都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应当尊重多数人、少数人和个别人的不同意见。

各委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攻击和谩骂他人,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

四、会议记录(一)会议记录员应当认真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将会议情况详细全面地记录下来,并将会议记录报会议主席、参会人员复核。

(二)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议程、参与委员名单、讨论内容、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表决结果以及其他附注。

(三)对于第二点中提到的特别议案,必须指定秘书记录员,记录详细决定过程,以备日后审查和验收。

五、表决程序(一)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读投票程序和准入规则,提请大家严格遵守。

(二)投票时,委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票据。

主席进行表决前要先正式宣布表决对象及具体内容,然后禁止发言并开始计票。

(三)各委员在参数前之前,必须进行投票,不得弃权,不得缺席。

(四)要保证会议表决结果的公正、公平,做出的每一项决策也必须被认真实施。

六、其他(一)委员应当尊重公司机密,对公司的一切商业行为都要保密。

(二)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及各项规定行事。

(三)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不当行为的委员,应立即处理并报告公司高层,严肃处理。

(四)以上规则,如有需要修订,应由主席召集全部委员讨论并通过。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文件,经委员会主任审核 无误后交由各位委员签字确认;收齐整理各位委员意见表决表,连同 会议决议等会议相关资料,及时上交委员会主任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 等。
三、会议决议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负责做好通知相关部门 尽快落实执行会议决议的工作。同时,向公司风险控制部及时报送会 议决议一份及风险控制部认为其他有必要需报送的会议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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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投资决策(并购期项目投资决策除外); 二、对影响公司基金投资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上述职权必须遵守《公司法》、《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委员会所作决议内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通 过后方可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委员会秘书对上述委员讨论研究的成果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在会议决议上进行重点附注说明并及时反馈至基金投资管理部和项目投资谈判小组负责人作为公司项目投资谈判小组执行谈判时遵守的依第二十八条公司项目投资谈判小组依据上述第二十七条即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要求根据公司商务谈判流程规范拟制订的规定与项目企业方再次展开充分的协商与谈判工作并向委员会参会委员及时反馈谈判工作的进展及最终结果
司增值服务部出具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财 务意见书》及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为《XX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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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 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其他 重要事项;附件(复印件)等内容。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向投资战略委员会提供材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第九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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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
(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负责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进程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已通知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人员可列席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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