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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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

来信内容:

郭县长::您好!

纳雍县的校长,尤其是中心小学的校长,任免极不规范---任前不民主、不透明、不公示,任中不考核、不监督、不审计,任期不限定。他们一旦坐上“宝座”后,不论能力如何?不论政绩如何?不论年龄多大?一干就是几十年,既不提升,也不免职,直到退休。其间,他们的工作几乎没有监督、考核,大多是自查自评。因此,自己的工作是笔上开花,王婆卖瓜。他们在任职期间,因缺乏监管,于是随心所欲,反正是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生均经费用来大吃中喝、买专车;绩效工资乱发,谁顺眼就多给点;各个办公室人员雍肿、人浮于事,有机会就捞钱,至于工作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导致我县教育表面上形势一片大好,其实严重滑坡。任何权力缺乏监督都是可怕的,一个人长期占有某一权位也是危险的。这种落后、僵化的体制太该改了!

来信时间:2011-6-1 9:16:45

#137953 义务制学校的公用经费哪去了?

国家规定公办义务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是:初中学校每生每年是700元,小学每生每年是600元。可我们湘乡市教育局下拨到校的标准还不到此标准的一半。以2011年为例,我们中心学校下拨到

初中的公用经费标准是每生260元(上学期110元+下学期150元),下拨到小学的公用经费标准是

每生150元(上学期50元+下学期100元),其余兄弟乡镇都差不多。由于现在生源都不多,一般的

初中也就二、三百人,小学也就一、二百人,这点钱连水电费、维护费、煤炭费、报纸杂志费都不够,更不用说教师的外出学习、进修及教学设施的改善了。听说财政的钱到位了,问题是出在教育系统的

管理层。我们湘乡的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每个镇的中心学校)开会时假惺惺的大喊狠抓教育教学质量,他们自己却差不多天天泡在宾馆、茶馆、休闲中心里,钱花了,就只能克扣公用经费了。局里的

领导难道不知情?他们中心学校的管理人员5个人每年花掉几十万公用经费,谁监督?这个公用经费

自由支配权是谁给的?国家下拨的公用经费到底是用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还是用在管理的中间环节,这

里有轻重之分吗?再说,中心学校这个管理机构的定位是什么?他们几个人是教学能手?管理能人?

钱全用到他们身上?即使钱全用到他们身上他们也不会关心教育教学质量的。希望局里的领导以大局

为重,以湘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很抓教育管理,正确定位中心学校这个中间环节,督促公用经

费用到教育教学上。

投诉提问者:湘潭在线网友提问时间:2012-4-10 21:45:57 部门回复

湘乡市教育局对网民反映“公用经费”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看到你在网上的留言,我局高度重视,现将“公用经费问题”答复如下:我局2011年按中学每生每年700元、小学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足额下拨了公用经费,指标到校,中心学校是“一级会计核算”单位,统一管理各乡镇

中小学校账务。学校的公用经费除预留文卫体器材费、电教仪器费在政府采购专户,实行统一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外,剩余部份都下拨到了各中心学校。各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留了需由中心学校统一支付的图书费、教师培训费、教育教学奖金及组织大型活动所需费用等。但是,由于各中心学校每年支付的图书费、教师培训费、教育教学奖金及组织大型活动的费用不同,因此各中心校下拨到校的公用经费标准也就不同,并非是各中心校或教育局在随心所欲地在操作。另外,湘乡市与湘潭市下拨到校的公用经费标准有差别,也是因为类似的原因造成的。公用经费的落实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针对网民反映的公用经费标准不一,中心学校管理干部工作纪律松散的这种情况,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干部不定期的开展暗访、督查,并及时在中心学校校长会议上通报情况、强调纪律,要求各中心学校勤俭节约,确保公用经费按标准足额到校。

非常感谢您对湘乡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2年4月17日

回复时间:2012-4-17 16:02:45

校长由教师来任免撰稿人:江苏靖江鞠锋

(2012-05-16 1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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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类文章

标签:

杂谈

校长是什么?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部分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财物等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以学校行政核心和最高领导人的地位,行使决策指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既然校长是一个学校的核心,一个学校的标志,校长那么重要,做校长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呢?《教育法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细读本条规定,校长必须满足1、中国国籍,2、在中国居住,3、有权利获得公职的公民;注意,后面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我翻阅了众多法律,只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第三十三条看到“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这个任职资格是什么,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说明!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校长由谁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注意,校长有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也就是说,校长的最终任免权在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任免的标准在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手中。

校长作为一校之长,权力之大,让人侧目,那有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呢?《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该规定告诉我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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