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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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培训:税务执法取证的方法

初任培训:税务执法取证的方法

税务取证的方法1、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操作:(1)记录。

记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比如,听证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证等等。

(2)录音、录像、照相。

制作录音、录像、照相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3)复制。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证据保全(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案例: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操作:①经本单位负责人(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②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记载时间、保存地点、证据的名称种类及数量、参加证据登记保存的各方人员等内容,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③制作现场笔录;④七日内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行政执法培训教程目录1

行政执法培训教程目录1

行政执法培训教程目录第一章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执法的概念一、行政执法的定义二、行政执法的特征:执行性、主动性、广泛性、裁量性、具体性、效率性、服务性三、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2单方执法和合意性执法;3依职权执法和依申请执法;4部分分散执法和相对集中执法;5授益性执法和义务性执法;6要式行政执法执法与非要式行政执法;7常态行政执法与应急行政执法四、行政执法的功能第二节行政执法的基本理念一、人本理念二、行政执法理念三、服务理念第三节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效率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责任原则第四节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一、严格执法二、规范执法三、公正执法四、文明执法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一节行政执法主体概述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第二节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延伸:委托执法第三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背景和重要性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具体标准第四节行政执法人员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第三章行政执法依据第一节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及其效力等级一、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等级第二节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法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溯及力第三节行政执法依据的冲突其处理一、行政执法依据冲突的类型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冲突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行政执法程序概述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二、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意义四、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二节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受理与立案启动二、管辖三、调查取证四、告知、陈诉和申辩五、回避六、听证七、行政执法决定八、送达第三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二、简易程序不能简化的必要环节三、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的程序环节第五章行政裁量权第一节行政裁量权概述一、行政裁量权概念二、特征三、分类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义第二节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控制一、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度和机制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第一节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二、证据的种类三、证据的分类第二节证明一、证明的概念和特征二、证明的对象三、证明责任四、证明的标准第三节证据规则一、证据形式规则二、证据审查规则三、证据排除规则四、证据效力认定规则五、证据补强规则。

2023年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23年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法理基础第一节法旳基本范围一. 法旳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承认,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旳行为规范及其体系, 它通过规定人们旳权利和义务, 来规范人们旳行为, 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旳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旳一种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承认, 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四)法规定了人们旳权利和义务。

二. 法旳本质: 法是国家意志旳体现, 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旳体现, 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旳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

三. 法旳作用:(一)法旳规范作用: A.指导: 人们理解法旳规定, 遵照其规定行事, 发挥指导人们行为旳作用;B.评价: 法是一种原则, 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旳作用;C.预测: 法可以发挥让人们预知自己行为旳法律后果, 并合理期望他人怎样行为旳功能;D.教育: 是指法对人们意识旳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旳形成作用;E.强制: 是指法所具有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旳功能。

(二)法旳社会作用: A.维护统治阶级统治;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旳法律事实和法旳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旳特定旳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有三个基本要素:A.主体:指法律关系旳参与者, 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旳人;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旳权利义务所指向旳对象;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旳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法旳体系一. 法旳体系旳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旳构造: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旳;(二)法律构造旳分类:根据不一样原则, 可以进行不一样分类:A.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严禁性规范;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 法旳部门体系(一)宪法:国家旳主线大法, 它规定国家旳政治、经济和社会主线制度, 规定公民旳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其他法旳母法;(二)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旳法律规范旳总称;(三)民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6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税务管理题库

税务管理题库

《税务管理》题量统计1.按照每章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各出55题的目标,全书出题量应为2640题,实际出题量2456题,缺184题。

计算题及案例分析题实际出题27题。

2.缺题主要原因受章节内容限制,确实无法完成出题量。

目录第一部分征收管理篇 (4)第一章税务登记管理 (4)一、单择题 (4)二、多选题 (14)三、判断题 (24)第二章账簿、凭证管理 (28)一、单选题 (28)二、多选题 (29)三、判断题 (30)第三章发票管理 (31)一、单选题 (31)二、多选题 (36)三、判断题 (42)第四章纳税申报 (44)一、单选题 (44)二、多选题 (50)三、判断题 (57)第五章税款征收管理 (59)一、单选题 (59)二、多选题 (66)三、判断题 (73)第六章纳税评估管理 (76)一、单选题 (76)二、多选题 (80)三、判断题 (83)第七章税收管理员制度 (85)一、单选题 (85)二、多选题 (86)三、判断题 (87)第二部分纳税服务篇 (88)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 (88)一、单选题 (88)二、多选题 (89)三、判断题 (90)第二章纳税服务规范 (90)一、单选题 (90)二、多选题 (94)三、判断题 (97)第三部分收入核算管理篇 (100)第一章税收计会统管理 (100)一、单选题 (100)二、多选题 (105)三、判断题 (110)第二章税收票证管理 (111)一、单选题 (111)二、多选题 (116)三、判断题 (122)第四部分税收法制篇 (124)第一章税务行政处罚 (124)一、单选题 (124)二、多选题 (129)三、判断题 (133)第二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135)一、单选题 (135)二、多选题 (136)三、判断题 (141)第三章税收的刑法保障 (142)一、单选题 (142)二、多选题 (147)三、判断题 (151)第四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155)一、单选题 (155)二.多选题 (164)三.判断题 (174)第五章税收执法监督 (177)一、单选题 (177)二、多选题 (178)三、判断题 (179)第五部分计算与案例分析题 (179)一、计算题 (179)二、案例分析题 (180)第一部分征收管理篇第一章税务登记管理一、单择题1.(D)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1节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1节

6.1税务稽查概述
➢ 本节要点
➢ 1.税务稽查的内涵和分类 ➢ 2.税务稽查的权限范围、基本内容 ➢ 3.税务稽查的程序 ➢ 4.税务稽查的主要方法
C目 录 ONTENTS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6.1.2税务稽查程序 6.1.3税务稽查方法 6.1.4错账更正及纳税调整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1.税务稽查的定义
➢ 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 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一项活动。
➢ 税务稽查的主要对象是涉及偷、逃、抗、骗税的企业或纳税行为。
➢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2.税务稽查的权限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6.1.2税务稽查程序
➢ (2)随机抽查方式。
•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 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 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 稽查。
• 省、市、县税务局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 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 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 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 【小思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有什么优点?
➢ 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稽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分析稽查 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执法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取的能够证明被执法对象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和勘验等相关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等特点。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勘验和鉴定等。

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实物。

例如,涉案资料、票据、账簿、电脑硬盘等。

物证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凭证、报表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书证来证实被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证言证言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口头陈述。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证人等,获取相关的证言材料。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注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勘验勘验是指对涉案地点、场所和物品进行实地勘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勘验时,需要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鉴定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专业鉴定。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保管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干扰、损害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2. 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坏、篡改或遗失;4.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确保询问涉案人员和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在进行勘验和鉴定时,需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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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受到自然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证据 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 3.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和手段
•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 应当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 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
• 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 (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 的,应注明情况)
•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 A、纳税人承认违法行为的陈述 • B、证人听到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商议如何做假账的证言 • C、销售清单的复印件 •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
• 税务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 原则——
• 全面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 时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行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
c.与法国、波兰、蒙古等过,应按照有关公约和司法协定的规 定履行必要的证明手续
• 2.按照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港澳和台湾,应当具有证明手续 ——a.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机 构出具证明;b.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团 体的成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c.我司法 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证明;d.台湾地区不冠以“中华民 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
适用
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 集物证材料、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进行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 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有关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检测、 用电用水数据采集、经营场所绘图、 仓库原材料、成品进行盘点等过程中 应以勘验笔录方式加以固定有关事实
侧重 点
侧重反映行政执法的过程
• 2.其他问题
• 税务机关除有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外,并无其他鉴定权
• 能协助,但不能“鉴定”(鉴定是一种证明,属于证人 证言范畴)
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
定义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 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 记载材料(动态过程)
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过程中由行政 机关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 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 验、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 的笔录(静态的结果)
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 迹。
• 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税 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客观实在物。
• 区别: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 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 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 迹,具有稳定性。
•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侧重于固定执法取证所得到的案 件事实结果
目的
1.在固定案件事实的同时,将税务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进行执法的过程予以记载,从而规 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出现行政违法、 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2.有利于在日后的行政诉讼中有效地承担举 证责任
固定案件事实
制作 必须是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 要求 中即时制作的(即时性和不可再现性)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调查或 检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我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关证据采取 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
(一)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
• 1.被调查或检查单位或个人可能隐匿、转移 、销毁、篡改或变卖证据的
,包括承认、反驳及辩解。 •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 都可以由证人和当事人自书,也可以通过
调查机关制作询问笔录的形式加以记录 • 询问必须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干
部实施
• 以蓝、黑钢笔、毛笔书写,也可电脑录入 并打印
询问笔录的主要制作要求包括
• 1.写明基本情况 • 2.告知权利义务 • 3.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 • 4.记录询问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 • 5.询问双方确认
• 两种途径取得——
• 1.办案人员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依照职权主动向域外有 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要求,由域外有关单位个人协助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
• 2.案件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动提供或者应办 案人员的要求提供其在域外形成的有关证据
(二)域外证据的收集要求
• 1.按照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定收集 a.必须说明来源 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
五、鉴定结论
• (一)概念 • 鉴定结论,是指调查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
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 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所作出 的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要求
• 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司法鉴定为主要手段的鉴 定体系
• 选择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具有司 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 •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
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 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晓
的有关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
• (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 •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 场所实施下列执法行为,应同时制作勘验笔 录( )。
• A、收集物证材料 • B、用电用水数据采集 • C、仓库原材料、成品盘点 •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七、域外证据
• (一)概念 • 域外证据,是形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书证、 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包括我国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
法律基础知识
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 基本特征—— • 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
不是虚构、猜测或伪造的
•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 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
• 常用、有效的调取证据的措施Leabharlann (一)调回资料检查的实施要求
• 1.应当在确有必要时实施 • 2.履行严格的程序 • 调回以往年度资料的——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3个月内完整退回 • 调回当年度资料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完整退回 • 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应与纳税人、扣缴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居民身
主体身份、资格的书 份证;税务登记证;出口经营许可证;出
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 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身份证明书以及其他
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 可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与案件有关的
对照,确定)
证书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 违法事实的书证
合同;销货清单;发货单;账簿;凭证; 票据;银行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海关完税凭证;各类发票;查询结 果告知单
内部文书:审批表;稽查报告;审理报告; 提请审理报告;审理会议纪要;执行报告。
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的书证
外部文书: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冻结 存款决定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查封商品; 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 用收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 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类送达 回证
• 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调查(检查)人各 持一份
•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
• 原则上应当加封后交由当事人就地负责保 管
• 也可由税务机关负责保管
• 特殊情况下,也有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移至其他安全场所进行保存的例外情况
• 7日内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收集、固定有关 证据
九、调回资料检查
• 调回资料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 过程中,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 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记录中载明声音录取时间、地点、人员、录 取所使用的设备、声音的文字内容等
• 所谓“偷拍、偷录”的声像资料能否作为定 案依据?
•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视为非法证据;
• 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到他人的 合法权益的,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 例外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必须是书证, 有些书面材料不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 是以其存放地点或外部特征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这样的书面文件就不是书证,而是狭义的物证。
• 税务案件中物证通常包括——伪造、变造账簿、凭证及 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证书、伪开的发票、非法印制发 票的模板和机器、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 等
实施材料(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必须 依法收集并符合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暴力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二、证据的分类
• 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
• 学理分类——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高于传来) •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高于言词) •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本证(证实证据)和反证(证伪证据)
• 客观原则:着眼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还 原反映
• 公正合法原则:要求收集证据时应不偏不倚, 既要保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也要保证所 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一、书证
• (一)书证的概念和种类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
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 物品。(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 • 种类—— • 如税务稽查底稿(须经被查对象认可核实,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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