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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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 基本特征—— • 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
不是虚构、猜测或伪造的
•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 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
• 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调查(检查)人各 持一份
•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
• 原则上应当加封后交由当事人就地负责保 管
• 也可由税务机关负责保管
• 特殊情况下,也有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移至其他安全场所进行保存的例外情况
• 7日内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收集、固定有关 证据
九、调回资料检查
• 调回资料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 过程中,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 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印章,同时卷宗纸上签注各种信息
三、视听资料
•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反映
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 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二)视听资料提取制作的一般要求 • 1.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 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件 • 2.复制视听资料 • 应制作现场笔录 • 3.制作提供文字记录
• 2.因受到自然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证据 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 3.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和手段
•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 应当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 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
• 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 (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 的,应注明情况)
(二)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
• 1.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 • 2.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
原件保管人确认) • 3.附说明材料(提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
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时) • 4、不宜抽样取证
二、物证
• (一)概念 •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
• 四、电子数据资料提取的要求和手段 • 1.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应遵循科学性、合法性的原则 • 2.将计算机的电子数据转换为书证 • 3.复制数据
• 应当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经公证、见证,并制作现场笔 录
• 是否可以直接提取计算机本身作为证据? • 可以 • 应慎重考虑,慎重采用 • 能否依托专业机构提取电子数据证据? • 可以。由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
• 例外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必须是书证, 有些书面材料不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 是以其存放地点或外部特征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这样的书面文件就不是书证,而是狭义的物证。
• 税务案件中物证通常包括——伪造、变造账簿、凭证及 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证书、伪开的发票、非法印制发 票的模板和机器、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 等
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 •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
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 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晓
的有关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
• (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 •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居民身
主体身份、资格的书 份证;税务登记证;出口经营许可证;出
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 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身份证明书以及其他
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 可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与案件有关的
对照,确定)
证书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 违法事实的书证
合同;销货清单;发货单;账簿;凭证; 票据;银行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海关完税凭证;各类发票;查询结 果告知单
• 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证明、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 取得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
鉴定检验报告书)
实践中的问题
• 1.发票鉴定—— • 税务机关鉴定(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 • 注意问题—— • a.鉴定程序应当规范(接收工作、执行回避规定、
•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 场所实施下列执法行为,应同时制作勘验笔 录( )。
• A、收集物证材料 • B、用电用水数据采集 • C、仓库原材料、成品盘点 •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七、域外证据
• (一)概念 • 域外证据,是形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书证、 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包括我国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
行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
c.与法国、波兰、蒙古等过,应按照有关公约和司法协定的规 定履行必要的证明手续
• 2.按照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港澳和台湾,应当具有证明手续 ——a.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机 构出具证明;b.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团 体的成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c.我司法 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证明;d.台湾地区不冠以“中华民 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
五、鉴定结论
• (一)概念 • 鉴定结论,是指调查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
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 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所作出 的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要求
• 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司法鉴定为主要手段的鉴 定体系
• 选择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具有司 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适用
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 集物证材料、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进行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 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有关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检测、 用电用水数据采集、经营场所绘图、 仓库原材料、成品进行盘点等过程中 应以勘验笔录方式加以固定有关事实
侧重 点
侧重反映行政执法的过程
(二)物证的提取的要求
• 1.提取原物 • 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 2.抽样取证 •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抽样。 • 必须与现场笔录、统计表格、照片、录像资料或其他证
据相印证 • 3.摄制有关照片、录像 • 既要局部照片也要背景照片(真实全面反映) • 粘贴与A4卷宗之上,右侧边缘骑缝除加盖原物持有人
• 客观原则:着眼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还 原反映
• 公正合法原则:要求收集证据时应不偏不倚, 既要保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也要保证所 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一、书证
• (一)书证的概念和种类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
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 物品。(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 • 种类—— • 如税务稽查底稿(须经被查对象认可核实,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认可)
• 常用、有效的调取证据的措施
(一)调回资料检查的实施要求
• 1.应当在确有必要时实施 • 2.履行严格的程序 • 调回以往年度资料的——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3个月内完整退回 • 调回当年度资料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完整退回 • 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应与纳税人、扣缴
根据鉴定的具体要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必备的 以其、设备对鉴定材料进行检测、检验、分析和判 断,作出鉴定结论)
• b.鉴定文书内容应当完整(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 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 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 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包括承认、反驳及辩解。 •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 都可以由证人和当事人自书,也可以通过
调查机关制作询问笔录的形式加以记录 • 询问必须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干
部实施
• 以蓝、黑钢笔、毛笔书写,也可电脑录入 并打印
询问笔录的主要制作要求包括
• 1.写明基本情况 • 2.告知权利义务 • 3.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 • 4.记录询问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 • 5.询问双方确认
•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 A、纳税人承认违法行为的陈述 • B、证人听到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商议如何做假账的证言 • C、销售清单的复印件 •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
• 税务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 原则——
• 全面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 时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侧重于固定执法取证所得到的案 件事实结果
目的
1.在固定案件事实的同时,将税务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进行执法的过程予以记载,从而规 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出现行政违法、 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2.有利于在日后的行政诉讼中有效地承担举 证责任
固定案件事实
制作 必须是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 要求 中即时制作的(即时性和不可再现性)
•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记录中载明声音录取时间、地点、人员、录 取所使用的设备、声音的文字内容等
• 所谓“偷拍、偷录”的声像资料能否作为定 案依据?
•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视为非法证据;
• 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到他人的 合法权益的,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 迹。
• 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税 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客观实在物。
• 区别: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 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 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 迹,具有稳定性。
•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内部文书:审批表;稽查报告;审理报告; 提请审理报告;审理会议纪要;执行报告。
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的书证
外部文书: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冻结 存款决定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查封商品; 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 用收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 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类送达 回证
• 两种途径取得——
• 1.办案人员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依照职权主动向域外有 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要求,由域外有关单位个人协助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
• 2.案件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动提供或者应办 案人员的要求提供其在域外形成的有关证据
(二)域外证据的收集要求
• 1.按照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定收集 a.必须说明来源 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
• 2.其他问题
• 税务机关除有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外,并无其他鉴定权
• 能协助,但不能“鉴定”(鉴定是一种证明,属于证人 证言范畴)
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
wenku.baidu.com
定义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 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 记载材料(动态过程)
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过程中由行政 机关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 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 验、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 的笔录(静态的结果)
实施材料(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必须 依法收集并符合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暴力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二、证据的分类
• 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
• 学理分类——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高于传来) •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高于言词) •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本证(证实证据)和反证(证伪证据)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调查或 检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我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关证据采取 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
(一)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
• 1.被调查或检查单位或个人可能隐匿、转移 、销毁、篡改或变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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