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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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细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绿化工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地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为了加强绿化工程监理的管理,许多城市出台了绿化工程监理细则,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绿化工程监理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理单位的职责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是负责对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负责绿化施工工艺和质量的监督、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绿化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等。

二、监理人员的要求绿化工程监理人员是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绿化工程施工的人员。

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并且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监理人员还应每周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监理范围和要求绿化工程监理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包括前期的工程规划、中期的工程实施以及后期的运营管理。

监理的具体要求包括:1.对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2.对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3.对绿化植物的种植和配置进行监督,确保绿化效果和环境效益。

4.及时发现和解决绿化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等。

四、监理的工作流程绿化工程监理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前期的工程规划和设计监理应在工程规划和设计阶段,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

2.工程实施监理应对施工进度、施工工艺、质量等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

3.绿化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监理应对绿化设施的安装进行检查和验收;同时监督绿化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4.工程验收和操作维护监理应在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对绿化工程进行操作和维护的培训和指导,保障绿化工程的持续运行和维护。

总结在城市化进程中,绿化工程建设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如何加强绿化工程监理的管理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绿化工程监理细则的出台,为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城市的绿化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1992]88号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1992]88号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0日昆政办〔1992〕88号)工程造林是营林生产不断走向集约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它具有集中连片、标准质量高、成活率高、绿化效果好的优点、是具有集中连片、标准质量高、成活率高、绿化效果好的优点、是尽快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推进我市工程造林的发展,加强对工程造林的管理,确保工程造林任务的完成和质量、效益的提高,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七年消灭宜林荒山,十年绿化昆明大地”的目标,特制定《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工程造林,就是把植树造林作为基本建设工程安排。

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运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造林技术,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植树造林。

第二条工程造林分国营工程造林项目和集体工程造林项目两大类。

第三条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及林业生产的特点,我市植树造林任务还无条件全部进行工程造林。

只能按所列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享受资金补助并经初审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造林体系思想的指导下,参照国家工程造林的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施工检查验收。

第四条我市范围内,凡有规划设计,采用高规格和先进技术,有一定资金配套,并按工程造林进行管理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的造林工程均可申报列入工程造林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市配套一定扶持资金。

第五条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责任制度

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责任制度

《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全面推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林业工程监理的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列入国家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生态工程项目和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理单位,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监理资质证书,依法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监理业务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及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认证及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含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款项目)应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在确定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县(市)级林业部门管辖的监理单位不能承担本县(市)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条在实施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建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规模、施工难度、工作条件等因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员安排要满足监理业务的需要。

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绿地绿化、园林绿化等相关项目的监理工作,适用于全体绿化工程监理人员。

第三条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监理规范、技术标准,勤勉尽责,公正、公平、廉洁,维护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严格执行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五条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遵纪守法,维护职业声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由绿化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绿化工程监理机构应设置监理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部门应配备监理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

第九条监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监理部门应定期评估和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绿化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督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审核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施工实际。

(三)检查绿化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数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定期检查工地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求整改。

(五)与业主和承包商保持良好沟通,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撰写监理报告,记录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绿化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接到任务后,对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监理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三)定期检查工程现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绿化监理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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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监理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化工程的建设监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化工程的建设监理活动。

第三条绿化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化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绿化监理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绿化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所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技术力量、经济能力和监理经验。

第六条绿化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资格,熟悉绿化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绿化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三章监理内容与方法第九条绿化工程监理内容包括:(一)绿化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二)绿化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三)绿化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四)绿化工程的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五)绿化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六)绿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结算是否真实、准确;(七)其他应当监理的事项。

第十条绿化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监理:(一)审查绿化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提出审查意见;(二)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三)对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和检验;(四)对绿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五)定期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方报告监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六)其他应当采取的方法。

绿化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监理实施细则绿化监理是指对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绿化监理实施细则是绿化监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下面将详细介绍绿化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前的准备工作1.监理人员的选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度,确定合适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监理任务书的编制:编制详细的监理任务书,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3.监理计划的制定: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制定监理工作的时间表和行动计划。

二、施工前的监理工作1.施工方案评审: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2.施工图纸审查: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核对图纸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施工准备工作:检查施工场地的准备工作,包括清除障碍物和确定施工材料的质量。

三、施工中的监理工作1.工程质量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材料的质量等。

2.施工进度监控:监督施工进度,确保按计划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设备设施监测:监测和检查施工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施工人员管理:监督施工人员的工作,包括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等。

5.施工记录和报告:及时记录和报告施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施工后的监理工作1.工程验收: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档案整理:整理和归档绿化工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便于日后的管理和维护。

3.后期维护监督:对绿化工程的后期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

以上就是绿化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对绿化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可以有效控制工程质量,提高城市绿化的水平和品质。

绿化监理是城市绿化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监理工作,才能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荒山造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荒山造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临夏市2016年南龙尕圆山笔架山荒山造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批准:审核:编制:甘肃洮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11日目录1.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2.编制依据3.监理工作流程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5.质量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6.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1.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1.1 工程概况1.1.1工程名称:临夏市2016年南龙尕圆山笔架山荒山造林工程1.1.2工程地点:临夏市南龙镇罗家湾村尕圆山、笔架山1.1.3建设单位:临夏市林业局1.1.4施工单位:甘肃春晓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1.1.5监理单位:甘肃洮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1.6工程规模:完成荒山造林470亩,其中尕圆山120亩,全部为滴灌,滴灌林带长800米、宽100米;笔架山滴灌160亩,喷灌190亩,山计350亩,滴灌、喷灌林带长1200米、宽195米;修建加压泵站1座;供水管道2条,共计2.29㎞;调蓄水池3座(其中尕圆山山顶1座、笔架山山顶2座),单座容积200立方米,铺设配水干管3条、支管20条、配水双向毛管1892条。

1.2 专业工程特点和监控要点荒山造林工程的特点是综合性、艺术性和独特性。

荒山造林工程内容多样化、复杂化,工程规模日趋大型化,是改善植被,是提高人类居住环境,防风固沙的有效途径,此外还具有施工方法不一,质量要求不一,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而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程项目的质量更难以控制。

1.2.1荒山造林种植工程1.2.1.1本工程植物材料的选择和配置有以下特点:⑴植物类别松树、柏树、经济植物等。

⑵由于甘肃临夏地区气候干寒多风,绿化造林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原则,并合理运用绿化造林技术,如此才能保障荒山造林工程成效。

1.2.1.2本绿化工程植物材料的监理工作重点:⑴对投入材料和设备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绿化工程监理的实施过程,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到预期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绿化工程的监理,包括城市公园、园林景观、绿化带等。

二、监理任务和职责1. 监理任务:a. 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规标准。

b. 检查绿化工程的质量,包括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

c. 监督绿化工程的进度,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d. 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e. 提供监理报告,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 监理职责:a. 监督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等。

b. 检查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壤准备、植物配置、绿化设施安装等。

c. 检查绿化工程的施工进度,与施工单位协调,确保按计划完成。

d. 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协调相关方面的合作。

e. 撰写监理报告,记录绿化工程的施工情况和问题。

三、监理流程1. 前期准备:a. 确定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和助理监理工程师。

b. 确定监理计划,包括监理的时间安排、监理的内容和要求等。

c. 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

2. 施工监理:a.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壤准备、植物配置、绿化设施安装等。

b. 检查施工质量,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

c. 监督施工进度,与施工单位协调,确保按计划完成。

3. 问题解决:a. 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解决方案。

b. 如有纠纷,协调相关方面的合作,寻求问题的解决。

4. 监理报告:a. 撰写监理报告,记录绿化工程的施工情况、问题和解决方案。

b. 监理报告应包括绿化工程的基本信息、监理过程中的问题、解决方案和建议等内容。

四、监理要求1. 专业知识:a.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绿化工程监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b. 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关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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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及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的造林绿化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进行造林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施工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专业队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中标或承包造林的造林专业队(包括造林承包商、造林公司等)。

第五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造林绿化工程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六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任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对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各项造林绿化工程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工程按设计施工,保证造林绿化工程达到建设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绿化施工的监理,其他林业工程造林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归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审核和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监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

地州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并向省林业厅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情况。

县市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行造林招投标制(或合同承包造林)和施工监理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负责对某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实行监理过程中,有权对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林业工程的造林,应推行造林招投标制,由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实施造林,同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根据监理合同、工程作业设计和施工合同,制定监理实施方案; (二)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 (三)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 (四)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 (五)复核、复查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 (六)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理报告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 (二)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批准的监理方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被监理单位职责: (一)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接受监理; (二)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提供造林种苗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 (四)造林主要环节,每道工序须经监理人员质量认可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提供工程作业设计、相关技术规程及其标准; (二)提供施工合同,按工程建设的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责任合同; (三)审核批准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 (四)对监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有权对监理质量提出建议,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理建议进行整改;

(五)审核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报告;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时,应根据监理业务的范围、工程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监理纠纷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监理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并及时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期限一般从造林施工准备阶段到实施完工验收为止。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建设工程的作业设计,对种苗、整地、栽植、管护、林地基础设施等主要造林环节实行监督跟踪,对工程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和物资采购等实行跟踪调查。监理人员要按照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要求,采用全面监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旁站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标准参照执行2002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 (三)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情况分析;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四)对进度、质量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认可,方能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监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核准后批复认可,取得监理资质才能开展监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工程监理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丙级 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照以下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一)甲级:可承接全省所有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 (二)乙级:可承接同一县市区内50000亩以下(含50000亩)工程造林项目的监理。 (三)丙级:可承接同一县市区内30000亩以下(含30000亩)工程造林项目的监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一)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监理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注销监理资质;造成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混乱,组织措施不力,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虚报谎报,严重失职,不能保证造林质量的; (四)不坚持有关监理规定和技术规程,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每3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原资格的单位,予以降级或注销。

第五章 造林专业队的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造林专业队须经资质认定机构核定资质,方能实施重点林业工程的造林作业。各工程项目县必须推行造林招投标制,由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完成造林任务。

第三十条 造林专业队的管理,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开展造林技术培训、资质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造林专业队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资质认定权限为: (一)甲级: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在全省从事造林施工活动; (二)乙级:由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在认定地州市内从事造林施工活动; (三)丙级: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在认定县内从事造林施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造林专业队的甲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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