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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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件我的看法

许霆案件我的看法

许霆案件即将再判。

我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事情的进展。

认为除广东高院是明事理的外,其他各方都有一定的误差。

观点如下:1、许霆有一个错。

2、银行有三个错。

3、广州中院有一个错。

4、检察院也许无错,但不能再错。

详述如下:1、A TM机的地位:1、A TM机的设置是银行经过论证可行、批准后而设置的,是代替人工、为提高效率而设置的机器。

这点本人不用多说。

2、公民和银行的存取款合约:公民在银行存取款是一项合约,是经过双方审查后进行的。

这点也不用本人多说。

3、A TM机的结构和操作程序。

(1)A TM机的结构:主要分储钱柜、控制机构(程序)和外操作平台组成。

其中储钱柜就是金库,非有权人从中拿钱就是偷或抢,这点不容质疑。

控制机构由银行或A TM机生产商掌控。

外平台可由平民个人操作。

(2)取(存)款操作顺序:任何人都可以进入A TM机;都可以正常按键盘和其他键。

本行为不构成违规或犯罪。

这点是明确的。

(3)任何人插入银行卡,A TM机要么拒绝、要么认证,验证确认后输入密码,取款输入金额,正常情况下A TM机就会吐出所取的钞票,否则不会出钞。

4、取款行为可能会碰到的情形:A TM机吞卡、不出钞、少出钞(出钞数少于卡内扣款数)、多出钞(出钞数多于卡内扣款数)、取到假币等情况。

2、存取款合约:有权利的公民都可以到银行开卡、开折。

都履行了银行要求的一定的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的,换句话说就是银行提供了格式合同。

就本人知道的而言,尚无一个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银行同意开卡或按自己的意愿操作。

就该合同而言,除了有银行的名称鉴章以外,主要的是公民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基本条款外,并无要求顾客到代替银行人工的A TM机取款的要求,更无A TM机可能碰到的情况的操作说明。

故而:一、许霆的一个错:就是明知自己的卡内金额才1000多块钱,而取出了17万多元,违背了合约标的物应该给付的数额。

二、银行有三个错:1、许霆作为银行的客户,银行有必要事前将本应由柜台人工的取款转由机器给付的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告之。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

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

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

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

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

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许霆案观后感

许霆案观后感

观许霆案感想2013年6月3日课堂上,老师在多媒体上播放了有关许霆案的相关视频。

该案件讲述的是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

卡中只有170几元的许霆,本来准备取100元,可因为操作失误,不小心点了1000元整。

而ATM机因升级出现故障,便吐钞1000元,但卡中只扣了1元。

许霆见状,便重复该操作65次,共取钞65000元。

第二天,许霆又来到该ATM机,将卡中剩余的钱用该操作取完。

共计17.5万元整。

该案件在广州中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大多民众认为量刑过重,也有部分民众认为该事件中许霆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许霆案件中许霆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构成犯罪。

该案件中主要责任应该在于银行。

许霆并不算主观意义上的盗窃,他只是在发现银行A TM机出现故障多吐钞时,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部分。

就相当于一个人丢了钱,被他捡到了,他虽然知道失主是谁,但没有第一时间将钱归还失主。

这只能说他这人在道德方面出了问题,并不能说他有罪啊。

更何况,当银行找到他后,他便将这笔钱归还了。

这件事应该到此就结束了。

可一审判决中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判其无期徒刑。

如果非要在这件事上进行追究责任的话,那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诱导他人犯罪的责任呢?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我在网上也找了一些国外类似的案例:在英国,一台A 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

故障时间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关闭了这台ATM机。

银行方面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在美国,一名55岁男子也遇到类似案件,因A TM出现故障多吐了1543104元。

他将这150万元都用在了赌桌上,当警方找到他时,他身上只有300元了。

许霆案与机场女工捡金案的反思

许霆案与机场女工捡金案的反思

-善恶一念之间。

有时候,似乎是上天的恩赐,其实是上天的考验。

我不敢做道德的圣斗士去批判世风日下或人性的丑陋。

如果这种事砸到我的头上,或许我可能都会赔进去。

这不仅仅是太诱惑人了。

还因为身处社会的底层,饱受生活的艰辛,是多么渴望改变现在的生活方式。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财,或许会被当作这是上天对自己的补偿与眷顾(信教的人的第一念头).然而在这个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社会里,这只是非法侵占罪,是监狱的合法招生,是长达五年的面壁思过。

许霆与梁丽,或许他们最初
的念头不是贪,是深埋于心底的渴望,是渴望让他们的行为变成了贪,而贪让自己的青春化作了血。

今年的雪,好美,像血!但愿雪能够覆盖住所有的血。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在进行许霆案实验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震撼。

该实验以真实案例作为背景,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运作。

实验中,我扮演了不同角色,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亲身体验了各自职责和角色的独特性。

在扮演法官时,我需要客观公正地评判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司法决策的公平性。

而当我扮演检察官时,我需要展示出合理的推理和辩论能力,力图揭示真相。

作为辩护律师,我则需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捍卫被告的权益。

通过这个实验,我学到了许多关于法律和司法系统的知识,也明白了司法决策所需要的思维方式和法律常识。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还提高了沟通和协作能力,学会了站在不同立场思考问题。

同时,许霆案也让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公正的追求。

案件中的各个角色的决策和行动都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和公正。

作为未来的公民,我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正的实践中去。

许霆案实验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

它提醒我要尊重法律、敬重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也要注重个人的责任和良知。

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将所学所感付诸实践,为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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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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