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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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PE)基础知识-精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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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US$2.4B
Other Hi-tech,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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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ad IT, 10,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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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Hi-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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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PE特点及分类
广义地讲,私募股权投资指对所有IPO之前及之后(指PIPE投 资)企业进行的股权或准股权直接投资,包括处于种子期、初 创期、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企业。
狭义地讲,私募股权仅指对具有大量和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 进行的股权投资。
在清科的报告中使用的是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不包括创业 投资。
[ 27 ]
2 新法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主要修订内容
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增加了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规定 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了较大的扩充 合伙协议的效力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
[ 28 ]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新旧外资创投企业设立和登记规定比较
[ 12 ]
PE基金的运作模式
合伙制 (1)合伙制基金是国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
价值共同化 (2)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承担有限责任 (3)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GP)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
权,承担无限责任 (4)GP通常只出总认缴资本的1%-2% (5)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6)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前商法和市场条件基本成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及估值实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及估值实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及估值实务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Fund)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许多公司提供了资本注入和战略支持。

这种投资方式的成功运作离不开精确的会计处理和合理的估值方法。

本文将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和估值实务,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一些实用的参考。

会计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当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确认。

一般来说,基金的投入资金应当在基金层面确认,而投资项目的收益则应当在项目层面确认。

确认条件应包括基金的投资决策已经通过,资金已经实际投入被投资企业等。

会计计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计量应当反映其真实的经济价值。

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资金金额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还需考虑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基金价值的影响。

会计记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记录应当清晰、完整。

基金层面和项目层面的投资活动都应详细记录,包括资金流入、流出、剩余等。

还应记录投资项目的收益、损失等信息。

会计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报告应当反映基金的投资活动及其财务状况。

报告应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项目、财务状况、收益情况等内容,以便投资者做出决策。

估值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估值目的是为了确定基金的投资价值,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估值结果也是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估值方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具体使用哪种方法取决于基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例如,市场法适用于有活跃市场的投资项目,收益法适用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成本法则适用于投资项目尚未产生收益的情况。

估值步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估值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了解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业趋势、市场竞争、财务状况等;(2)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3)进行估值计算;(4)考虑各种风险因素;(5)得出估值结果。

估值注意事项: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估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市场环境的变化;(2)考虑政策风险;(3)合理估计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4)保持谨慎态度;(5)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

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周期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投资周期为3-5年,有一些经典的成功案例,其投资周期长达8—10年。

为什么私募股权投资所需要的时间,会长达数以年计呢?主要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经理或管理人为企业带来资本投资的同时,也可能提供管理技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其他的增值服务,整个运作流程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包括了六个阶段,寻找项目、初步评估、尽职调查、设计投资方案、交易构造和管理以及最终的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是如何获得好的项目。

经理人对行业的细致调查是发现好项目的一种方式。

当然,更直接的方式是获得由项目方直接递交上来的商业计划书。

选择好项目后,项目经理会了解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产品竞争力或盈利模式特点、前一年度经营情况等等。

初步评估之后,项目流程也进入了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

尽职调查后,项目经理会设计投资方案建议书,提供财务意见及审计报告。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

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报告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

最后,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

因此,退出策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需要注意的因素。

从以上的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完成一个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过程不但繁复,而且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也比较多。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私人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数目不多。

而投资机构则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但基本上每个项目都要经过以上几个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机制私募股权投资最有效的投资机制是分段投资,复合式证券工具,灵活的转换比价和合同条款制约。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1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丰富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内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和组织形式,随后从融资渠道、投资渠道、退出方式多方面研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行机制的发展现状,最后针对当前私募股权基金与产业发展阶段供需错配的问题提出创新金融风险衍生工具的建议。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一)私募股权基金内涵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是指面向少数资金实力较雄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开展权益性投资的基金,投资者以占有企业一定比例股权的方式为主,通过恰当时机的退出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是相对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而言的,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或上市公司的非公开登记股权,对企业早期成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中影响巨大。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包括投资方、私募股权基金和被投资公司三种利益主体。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特点1.私募股权持有以阶段性为主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并不以长期持有股权、控制股权或掌握企业经营权为目的,而是通过投资于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早期,在企业快速发展后兑现,实现投资的高额回报。

投资者往往选择在所持有的股权增值后,选取适当的时机退出获利。

2.私募股权资金的募集面较窄以欧美为代表的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主要包括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机构、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保险金、商业银行等,资金募集渠道比较多样、并且不断有新的形式注入。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只能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我国私募股权资金的募资对象多局限于资金实力较雄厚的机构和富裕的个人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金参与度低,资金募集面较窄。

3.私募股权市场发展时间短国际私募股权市场于20世纪40年代出现。

私募股权基金的培训课件

私募股权基金的培训课件
1的资金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管理权运行架构投资人有限合伙人lp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企业创投产品管理公司创投管理机构被投资项目投资具体操作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纳税义务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独立的纳税主体存续期限规定有明确的期限到期清算相对简单长期存在清算复杂分析出资资金根据合伙人的约定到分期到位最长期限5年首期20首次公开发行ipo管理层回购mbolbo企业兼与收购破产与清算?企业投资基金中国作为brics之一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蕴藏了巨大的投资机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全国信息化程度提高大大改善了投资的硬件环境法律体制逐步健全
2
• 信托制
• 契约制 • 有限合伙制
3
4
组织模式:依照公司章程设立。设立程序类似股
份公司,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 组织结构:公司式基金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 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以基金持有人的方式 成为股东。 一般公司式基金的股东数目有限,出资额都要比 较大。(例如某基金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成员)

私募基金 发行方式 募集对象 期限 组织结构 投资资金 退出方式 非公开 少数特定机构投资者或个人 3-5年或更长,中长期 有限合伙制 通常100万起 IPO、MBO、TS
公募基金 公开 社会大众 短期投资 契约制 1000元 赎回、二级市场交易
管理方
私募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公司的基金团队
1
• 公司制

通过信托计划,由一家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 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 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 财产品。 典型代表:阳光私募基金。
信托公司 (受托人) 银行 (资金托管) 证券公司 (证券托管)

【Selected】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ppt

【Selected】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ppt
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等等。
4、政府引导基金,要求会比较多,比如在当地投到一定比例的项目。
有限合伙
有限合 伙制PE
2020/1/23
7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优势
合伙企业
2020/1/23
8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优点
决策效率
公司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
公司的管理结构体现为从股东(大)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建立在
会、董事会到经理(层)的层级结构
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 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
就最终交易 文件进行谈 判并签署。
判断交易先 决条件是否 满足办理变 更登记等一 系列交割事 项。
为被投资企 业提供投后 管理和支持。 若为纯粹的 财务性投资, 则在预定的 投资持有期 满后退出。
2020/1/23
5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
名称
主体形式
法律依据
运营依据
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合伙型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协议
2020/1/23
6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公司型
公司制 PE
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 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从国内外的情况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制、信托制等三种模式。

因此,中国PE可行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是:(1)国内《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不久,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2)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问题难以解决。

(3)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自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2864号文”)出台后,关于谁是有限合伙制PE 基金合格的LP变得莫衷一是,业界有关出台PE基金合格LP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了。

2864号文的附件《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简称《指引》)关于“投资者资格要求”中,“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虽然仅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业界已经传闻如果不满足单个LP最低1000万元的出资,在发改委实际备案时将遭遇阻碍。

把出资人的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合格的出资人数量必将大幅度减少,目前绝大多数PE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

2864号文的出台无疑将增加这些PE基金募集资金的难度,PE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而各地关于PE基金 LP的投资门槛要比2864号文都要宽松得多,各个地方政府对于LP的要求不同,加之优惠政策不同,而且不执行发改委关于PE基金备案的法律后果不明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明显选择PE基金注册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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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 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 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二、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比较项目

合伙制 公司制

机构与资本的稳定性 稳定性相对较低 稳定性高

委托代理风险 存有一定的代理风险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优势

收益与成本 选择、谈判、签约成本较低,管理费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便于控制

选择与谈判成本不高,管理费用不好控制,运营时需支付更多的分立制衡成本。

公司治理 普通合伙人为管理人,自主决策权大,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知识、技能与特长

权力分立与制衡可能牵制和约束管理人发挥

运作效率 资本运作形式灵活 提议、决策、执行与监督各有职能归属,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税收 有不确定性 按机构性质纳税,确定性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的比较比较项目 合伙制 信托制

募集渠道 以普通合伙人号召力形成渠道 以信托公司作为渠道

募集形式 承诺募集制 募集到位制

投资顾问选择 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由信托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审核后确定 治理结构 普通合伙人是管理人,自主权度大 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双重管理

证监会认可程度 有不确定性 直接以信托方式投资证监会不认可,须以信托加合伙制的方式加以规避

税收 机构作为合伙人,税率按机构税率执行,个人作为合伙人,有多种可能性 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信托持有人税收相对确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特点 1、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资金使用效率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3、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治理时要面临双重决策机制的风险控制手段。在公司制形式里,股东权利至上,法律形式上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换句通俗的话叫:谁出钱多,谁有话事权。公司制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次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虽经常由股东授权经营层管理,但掌握最终权利。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出资额与决策质量并非有正比关系,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20%。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有些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GP则作了相应限制,比如,南海成长的LP可以自己做创投,但作为南海成长的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三、国家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缺乏细致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有一些不确定性和操作标准有待统一规范的问题,同时,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同业商榷。 1、有限合伙企业所涉税收存在不确定性。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包括有限合伙人的税收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合伙人纳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不明确。有限合伙人的组成包括国有企业、社保、个人投资者、及其他公司。公司制有限合伙人纳税额为25%。个人有限合伙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细则,纳税额为35%。二、将个人有限合伙人投资股份定议为个人股。根据国务院98年相关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依据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可按照20%交纳财产所得税。GP理论上是个人或公司,公司按25%缴纳所得税,但目前深圳工商局因为法人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不批准法人任GP,因此法人只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个人GP的征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未明确。 税收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尤其在上海和天津地区已发布相关政策得到明确。2008年8月,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天津发布的《关于在津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的优惠政策办法》明确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发起人,证监会虽已明确表态无障碍,但相关配套仍急待完善。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开立问题应尽快予以解决。 3、注册管理,各地标准各异,标准有待统一 深圳等地区工商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要求必须有独立的住址,但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不需要独立住所的。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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