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于补偿企业已发⽣的相关费⽤或损失的,直接计⼊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1000万元,⽤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出。
甲企业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2010年发⽣的费⽤⽀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借:银⾏存款10000000贷:递延收益10000000(⼆)2008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三)2009年按发⽣的费⽤⽀出,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4000000贷:营业外收⼊4000000(四)2010年因发⽣费⽤⽀出⼤于递延收益余额。
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当期损益:借:递延收益3000000贷:营业外收⼊3000000⼆、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与2006版准则相比,2017版准则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出口未收汇的业务如何进行退税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出口未收汇的业务如何进行退税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https://img.taocdn.com/s3/m/6849669d02d276a200292e93.png)
出口未收汇的业务如何进行退税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有一笔2013年的货款,一直未收汇,按照政策做免税处理,具体如何操作。
退税和账务两方面?您公司应该原已申报出口退税,且已办理退税,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有一笔2013年出口的货物未收汇,需做免税处理。
原来已办理的退税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适用3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操作: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录入负数,业务类型代码选择“HZCJ 红字冲减”。
举例:原未收汇金额20000元人民币,当期需申报的免抵退税销售额10000元人民币,需要录入的负数“出口金额”,就录入-10000元,换算出相应的出口数量。
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接上例,生产企业应补缴免抵退税额=(20000-10000)X出口退税额。
补缴税额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可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银行存款。
您公司2013年出口货物一批,当时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销售额填列,因无法收汇,本月作免税申报,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因是去年的业务不需在本年免抵退税销售额中冲减。
因都是出口额,只是明细分录之间的调整。
纳税申报表上免税销售额和账务不一致不需处理,税法允许有差异。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和财务处理

“营业外收⼊”科⽬中常见的涉税风险和财务处理“营业外收⼊”科⽬反映企业发⽣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常活动⽆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的除外)等。
11.是否征收增值税。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等相关会计准则,不应当计⼊“营业外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收⼊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不征收增值税。
⽽⼀些企业将本应计征增值税的补贴收⼊,计⼊“营业外收⼊”科⽬,少缴增值税。
2.所得税处理。
政府补助如果满⾜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从不征税收⼊的本质上来说,他不是⼀种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优惠,只是递延纳税。
因为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处理后,对应的成本费⽤不得扣除,同时如果在5年(60个⽉)内未发⽣⽀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取得该资⾦第六年的应税收⼊额,税款并没有少交。
特别是⽤不征税收⼊的政府补助进⾏研发的,研发费应当在不征税收⼊内进⾏列⽀,并且研发费也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金额单位: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表-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减免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9-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0-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合计-14--15--16-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明细表负债计算-17--18-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分配情况表-19-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金额单位:元-21--22--23-《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修改说明新的会计准则出台后,金融企业收入、支出的分类及内容变化较大,与原表相比较,本表主要是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要求进行内容调整。
一、考虑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三种类型的报表,各自有个性的、独立的要求,因此在报表内容中进行了二级分类,便于纳税人填报。
二、考虑与主表的衔接,避免内容重复,取消了原来金融企业成本费用表中的“期间费用合计”相关内容。
三、考虑尽量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其它待调整和确认项目纳入调整表中一并进行反映,因此建议删除原表中“视同销售”及“税收上应确认”两块内容。
目前设计的表样保留了上述内容,待领导确定。
四、考虑与主表内容可能重复,在成本费用表中的“营业支出及损失”项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两块内容无必要分类列明。
因此建议设计为只反映“营业支出及损失”项下的“其中:资产减值损失”内容,前述两块内容不再列明。
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四)其他业务收入
n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 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 现的收入。
包括出租包装物
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三、提供劳务收入
n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 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 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 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 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 取得的收入。
n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界定收入的来源不 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只规范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取得的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收 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n (3)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概念,小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
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二、销售商品收入
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n 1.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 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 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n 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收入的核算及涉税处理
n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 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收入靠的核地算及核涉税算处理。
3.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小会计、企业所得税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 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 入。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 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 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筹建期间亏损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一、有关用语的涵义和财税处理的相关规定(一)用语涵义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的“开办费”,又称筹建费用,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了能够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以外的费用支出;本文中所述的“纯筹建年度”,是指自企业成立后至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下同)开始的前一年这一期间的年度,而生产经营的开始,应以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的收入为标志。
(二)相关规范1.税法的规定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发生筹办活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②国税函[2009]〉8号文件规定,企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指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作者注),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会计准则的规定①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除准则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涉及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涉及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有两个方面,一是开办费发生时的账务处理,二是与开办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转回:1.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纯筹建年度年终,应按当年支出的开办费中按税法规定可在生产经营期间税前扣除的开办费金额和预计税前扣除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下简称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
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
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
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
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
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
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
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
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
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
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
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
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
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
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
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
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
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
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
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
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16号准则)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
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16号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
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
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
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助性质,如符合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
—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
况作账务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
“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
略明细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
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
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
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
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以下均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
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1)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
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折旧、摊
销分录比照正常分录编制)。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
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
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
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
祥述。
(三)结余款项的处理
结余款项的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
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
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
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