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314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文章来源:/Content-314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作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4号颁布⽇期:2007-09-26执⾏⽇期:2007-09-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职责权限第三章管辖分⼯第四章案件办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队、海警⼤队。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队和海警⼤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使地(市)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第四条对发⽣在我国内⽔、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陆架违反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为或者涉嫌犯罪的⾏为,由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管辖权。
第五条公安边防海警在开展海上执法⼯作中,应当加强与外交、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第⼆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下列职责:(⼀)预防、制⽌、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标的安全警卫;(三)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四)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五)法律、⾏政法规及公安部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边防海警履⾏前条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依法⾏使下列职权:(⼀)对海上发⽣的违反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调查处理;(⼆)对海上发⽣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侦查;(三)对违反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员,以及与违法犯罪⾏为有关的⼯具或者物品,采取登临、检查、执⾏逮捕、扣留等措施;(四)为防⽌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内⽔、领海内从事危害安全、⾛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为,在毗连区内实施管制;(五)对违反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练习题库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练习题库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B.破产宣告的裁定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5.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B.继续执行C.终结执行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执行.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 .A.中止执行B.中止诉讼C.终结诉讼D.终结执行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召集和主持.A.人民法院B.清算组C.债权人会议主席D.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8.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3以上5以上4以上D.半数以上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9.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下列情形不能通过.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0万元的半数以上.考生注意,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10.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时,出席会议并表决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 .2以上3以上4以上3以上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11.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是.A.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B.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C.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D.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解协议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受和解协议的约束,所以A选项所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所述债权人是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该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是法定的,无须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因为该部分债权人是在破产企业整顿期间所产生的债权人.12.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内成立清算组.A.7日B.15日C.20日D.30日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分配由清算组负责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13.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B.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C.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D.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优先放弃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在破产宣告后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14.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支付的费用有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破产职工的安置费用C.破产费用D.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以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15.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应当是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破产债权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D.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C.债务人资不抵债D.债务人对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2.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A.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B.取得担保的企业C.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D.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除此之外,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上级主管部门D.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下列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不享有表决权B.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C.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D.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2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根据上述规定,C选项错误,没有根据债权人数的比例,确定债权人会议是否召开的法定情形.其他三个选项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B.讨论决定破产宣告前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费用的支付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A、D所述为上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范围.B项权利由人民法院行使,C项权利由清算组行使.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A.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B.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C.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如下: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表决权;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A.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B.无偿转让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C.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D.不执行和解协议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9.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该企业的下列财产中,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A.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B.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家的特定物C.破产企业在与他人合资组成的法人型联营企业中的投资D.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破产企业的财产并不等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本题C、D 两项符合上述2、3两点的规定,属于破产财产.10.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A.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B.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C.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D.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其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仍未缴纳的款项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11.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该企业于2000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0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C.该企业于2000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0年7月10日将人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指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依据题目的意思,这个期间就是3月10日到12月10日,本题所述BCD三种情形均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符合破产法第35条所列情形,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A选项所述情形未发生在上述期间,因此清算组不可行使撤销权.12.列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A.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B.破产案件的受理费C.催收债务所需费用D.债权人会议费用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13.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丙企业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3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企业要求清偿.4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20万元享有对被保证人甲企业的代为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分配.三、判断题.1.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您的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起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凡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均达到破产界限.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据此,破产实质界线为不能清偿,而非资不抵债.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取得担保,自破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您的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4.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5.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未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未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6.以破产企业未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以破产企业未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7.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人对债务减免债务的约定,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无效.您的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9.破产财产就是破产宣告时在破产企业内的财产.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破产宣告时,在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在破产企业之外的财产也不一定就不是破产财产.10.在整个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时,可以上诉.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11.破产法贯彻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是第一顺序,所欠税款是第二顺序.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12.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不得抵销.您的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1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2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13.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后,作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您的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14.破产企业有破产法所列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违法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您的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有破产法所列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违法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日期: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13•【文号】公安部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4d46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0e.png)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管辖权I.管辖权的含义5.1 管辖权的含义1949年《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2条:“国家有权对其领土和境内一切人与物行使管辖权,但国际法公认豁免者除外。
”管辖权指的是国家管理人民、财产和各种情势的权力。
管辖权既和国际法相关,也和各国的国内法相关。
国际法决定国家可以采取的各种各种形式的管辖权的可允许的限度,而国内法则规定国家在事实上行使其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
管辖权的本质是行使可以改变、创设或终止法律关系和义务的权威。
管辖权是主权的一个基本特性。
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权利是基于其主权。
但不是说各国在国际法上享有可以就任何情况选择行使管辖权的主权权利。
管辖权主要是、传统上都是基于领土关系行使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在其领土外行使管辖权。
有些人、财产和情势不受国家的领土管辖。
II. 各种形式的管辖权一国的管辖权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法院的司法途径,或采取行政或执法行为,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5. 2 立法管辖立法管辖是指国家在其境内制定法律的能力。
某些情况下,立法法案可能会延伸适用于国外。
一国制定的法律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则。
5.3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是指国家(或借助国家的官吏履行职务)在另一国境内采取行动的能力。
案例:艾克曼案p. 635. 4 司法管辖司法管辖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院审判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能力。
5.4.1 民事管辖有关民事管辖的规则十分灵活。
似乎没有规定民事管辖权如何行使的清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各国可以根据相当宽泛的依据来行使民事管辖权。
比如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第2条、第5条……5.4.2刑事管辖通过实践,各国发展出了一些何种国家管辖权可以接受的国际法规则。
国家与有关人员或行为的联系越紧密,其行使管辖权就越可能为他国接受。
国际法确立的四项管辖权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国籍原则,保护性原则和普遍原则。
5.4.2.1 属地原则也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可以对本国领土内发生的罪行行使管辖权。
一国对本国领土内发生的行为享有绝对但不一定是排他性的管制的权力。
属地管辖权具有优越性。
即使另一国享有竞合的管辖权,如果与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则该另一国行使管辖权也是受限的。
可以细分为:主观领土管辖原则/行为发生地说——国家可以对在本国境内发生但未完成的罪行行使管辖权;和客观领土管辖原则/行为结果地说——国家可以对在本国境内完成罪行行使管辖权;即使犯罪行为并没有发生在本国。
中国《刑法》第6条: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1927年“荷花号”案件中,常设国际法院指出:……属地原则有时候也是下述主张的依据:一国对发生在外国但在本国领土内产生有害效果的行为,也享有管辖权。
但效果主义是有争议的,因为它模糊了客观领土原则中的“后果”和“效果”的重要区别。
该原则受到了广泛批评。
效果主义本质上不能得到任何国际法渊源的支持。
一国不能在另一国境内执法。
一般认为,一国政府官吏在他国境内拿捕罪犯就等于违反了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会招致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
案例分析:艾克曼案件和美国诉尤尼斯案p. 74近些年来演变出了一些处理领土管辖争端的新方法。
经他国同意,一国可以在其领土内行使管辖权。
案例分析:1991年英法有关英吉利海底隧道边境执法的议定书2011年10月湄公河惨案后中、老、缅、泰四国在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合作2011年10月《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2011年11月《关于湄公河流域巡逻与执法合作的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多国合作侦破湄公河惨案;2015年10月《关于加强湄公河流域综合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5.4.2.2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也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可以对国内外的本国国民行使管辖权。
5.4.2.2.1 国籍及其取得国籍指个人属于某国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一国有权决定个人如何根据本国法律取得其国籍。
但是,有关国内法需要符合国际公约、习惯和有关国籍问题的一般法律原则,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在诺特鲍姆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在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中,常设国际法院指出……一般认为,国籍可以藉由出生取得,可能是该人出生在一国境内(出生地主义),或者是其父母是某一国家的人,或者二者得兼。
国籍也可以通过归化取得。
归化可能是个人自愿申请与批准的正式程序,也可能是通过婚姻、收养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重新取得原有国籍。
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归化:自愿申请入籍;因婚姻、收养、领土变更等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国籍原则也适用于公司,船舶和飞机。
5.4.2.2.2 国籍的冲突个人可能有意或无意、在知道或不知道的情况下拥有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者的情形可能很尴尬,因为他们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国民,但两个国家都要求他们效忠。
一般规则是,国家应当与授予其国籍的个人之间有真实联系。
个人可能有意或毫无过错地、在知道或不知道的情况下成为无国籍人。
因为无国籍人没有国籍,缺少了可以据以受益于国际法的主要连接点。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5.4.2.2.3 相关中国法律1980年《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 兼采出生地主义和属人主义(2)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3)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需要当事人申请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4)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5)平等享有国籍原则5.4.2.2.4 积极/消极属人管辖权积极属人管辖权:消极/被动属人管辖权:一国可以对外国人在境外所犯但损害到或会损害本国国民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案例:卡丁案, p. 68“荷花号”案件中的全部六位异议法官都摒弃了消极/被动人格原则。
有论辩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消极人格原则主张的管辖权,都可以合理地依据保护原则或普遍原则行使。
普遍观点是,消极人格原则不应视为管辖权行使的合法依据。
不过,在普通法系国家,国籍原则的使用十分有限,也许是因为普通法更偏重与属地关系相关的管辖权。
属人原则的行使要受制于属地管辖权。
因为各国可以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行使管辖权,这些外国人通常处于双重竞合的管辖权下,实践中的不便甚至不公应通过有关国家间的条约予以解决。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4.2.3 保护性原则国家可以对发生在境外但本国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罪行行使管辖权。
保护性原则最常用于有关货币、移民和经济犯罪的案件,比如伪造货币或伪造签证文件。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4.2.4 普遍管辖原则所有国家都对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罪行享有管辖权,不论受害者和罪犯的国籍,也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地。
本原则的合理性依据在于,不论这类行为发生在何地,即使有关国家、各方或有关行为之间并无关联,也必须允许各国予以惩罚从而保护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普遍管辖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打击海盗行为。
现在,海盗、贩奴、国际恐怖活动、酷刑、毒品走私、攻击外交人员、劫持人质、劫持与破坏航空器,都根据相关条约甚至是根据习惯法,受到普遍管辖。
其中,相关条约包括:the Slavery Convention 1926, the High Seas Convention 1958;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1970, Convention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1971,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 1973等等。
案例:艾克曼案件p. 71.现在,人们越来越支持将灭种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也列为应予以普遍管辖的罪行。
5.4.3 国际刑事管辖权机制为了审理并惩治犯有国际罪行的犯罪分子,国际社会创设若干法律机制。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ICTY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R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C (国际刑事法院) 对灭种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享有管辖权5.4.4 引渡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引渡是指依照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应请求将依照请求国法律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定罪的罪犯,移交给请求国。
请求国应对有关案件享有管辖权。
案例分析:亚美尼亚因匈牙利向阿塞拜疆引渡谋杀犯而与其断交可引渡的人员可引渡的罪行(政治犯、军事犯和宗教犯不予引渡)案例分析:首尔高等法院裁定不引渡刘强;躲在西方国家的中国贪腐官员躲避北京的“猎狐行动”罪行相同/双重归罪原则多个国家都认定某一罪行损害了本国安全与利益而对同一罪行主张管辖权时,被请求国应决定将罪犯引渡给哪一个国家。
5.4.5 庇护人人有权寻求并享受其他国家的庇护而免受追诉。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引庇护的权利。
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在现行有效的引渡条约之下授予庇护。
不推回原则领土庇护:应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域外庇护或外交庇护:极富争议,至今尚未有域外庇护的普遍权利。
案例:1950年庇护权案近些年来有关引渡与庇护问题的热点:阿桑奇;斯诺登;赛义夫·卡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