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 1
维权主角:余秋雨、毕淑敏、 池莉、周梅森等名作家授权 的13部作品 侵权主角:3G门户网 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广东省 受理的首起无线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久邦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 月13日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其享有余秋雨、毕淑敏、池莉、周梅森、王 小平授权的《借我一生》等1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专有使用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3G门 户网上提供上述作品供手机用户下载阅读以牟利。两被告 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 法院判令: 1. 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3G门户网( )上侵权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行为。 2. 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余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用。
你愿意为网络 转载付费吗?
谁打开了论文版权的潘多拉魔盒?
其他网络侵权…
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 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无数的广告宣传 单就会蜂涌而至; 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 信息; 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 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目前网络版权主要受到那些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报刊上已发表或者已在 网上传播的作品,如果在网上转载、摘编,要向 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网络 服务商若明知存在破坏他人著作权的方法、技术 或设备而不制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大学生热点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他们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大学生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校园法治建设。
二、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一篇关于某明星的负面新闻,便将该新闻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并附上自己的评论。
不久,该明星的律师团队发现小王的行为,认为其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社交平台上转发关于明星的负面新闻,并附上自己的评论,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
2. 案例启示(1)大学生应提高网络素养,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传播、不转发侵权信息。
(2)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注意言辞,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网络平台应加强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三、案例二:大学生校园贷纠纷【案例背景】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因生活开销较大,向某校园贷平台借款5000元。
借款到期后,小李无力偿还,贷款平台以暴力催收、威胁等方式逼迫小李还款。
小李不堪压力,遂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1)校园贷平台可能存在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校园贷利息过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校园贷催收手段可能侵犯借款人的人身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案例启示(1)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过度消费,理性借贷。
(2)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警惕非法校园贷。
(3)如遇到校园贷纠纷,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大学生实习纠纷【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大学生,在某公司实习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闻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虚假报道、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因虚假报道引发的诉讼,旨在提醒新闻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新闻质量。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知名门户网站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知名企业涉嫌环境污染,屡次整改不达标》的报道。
该报道未经核实,将某知名企业列为环境污染责任人,严重损害了该企业的名誉。
随后,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门户网站及作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门户网站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门户网站及作者赔偿企业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门户网站首页及企业所在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 二审法院判决门户网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门户网站及作者进行了财产保全,并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
经法院执行,门户网站及作者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分析1. 虚假报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虚假报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在报道新闻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案例中,门户网站及作者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违反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3. 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法院依法审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新闻传播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以张某某诉某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为例,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网络媒体,为一家知名新闻网站。
2019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月,某网络媒体在其网站首页发布了题为《涉嫌犯罪,某市女子张某某被警方立案侦查》的文章,并配发了张某某的照片。
文章发布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张某某认为,某网络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炒作,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网络媒体在报道张某某涉嫌犯罪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具体而言,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网络媒体是否在报道过程中尽到了核实事实的义务?2. 某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3. 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之间是否存在边界?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某网络媒体在报道张某某涉嫌犯罪事件时,未充分核实事实,存在过错。
但考虑到报道事件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该过错轻微,不足以构成侵权。
2. 某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发布了张某某的照片,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
但考虑到报道事件的社会意义,法院认为该侵权行为轻微,不足以构成侵权。
3. 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之间存在边界。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媒体有权报道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某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充分尊重张某某的隐私权,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某网络媒体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张某某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边界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案中,某网络媒体在报道张某某涉嫌犯罪事件时,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发布了张某某的照片,侵犯了其隐私权。
新闻热点大事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快速发展,新闻媒体日益壮大,新闻热点事件层出不穷。
这些事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热点大事件进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新闻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疫苗事件2018年,我国疫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部分疫苗生产厂家违规生产、销售疫苗,导致部分儿童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
此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的漏洞。
法律分析:(1)生产厂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害者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和监管部门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二:性侵案件近年来,性侵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强烈愤慨。
其中,一些性侵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对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法律分析:(1)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受害者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学校、家庭等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
一些网民在网络上恶意攻击、侮辱他人,甚至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法律分析:(1)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情节严重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受害者有权依法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 案例四:娱乐圈事件娱乐圈事件层出不穷,涉及虚假宣传、侵权、性侵等。
这些事件对娱乐圈生态和公众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1)涉及虚假宣传、侵权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娱乐新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娱乐新闻的传播也日益广泛。
然而,在追求娱乐效应的同时,部分媒体和从业者为了追求眼球效应,不顾法律和道德底线,发布虚假、低俗、侵犯他人权益的娱乐新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娱乐新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娱乐新闻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女演员甲因涉嫌某犯罪案件被警方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娱乐新闻网站未经核实,发布了题为《甲某涉嫌犯罪,娱乐圈再爆猛料》的文章,详细描述了甲某涉嫌犯罪的经过。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广泛关注。
随后,甲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娱乐新闻网站及作者赔偿名誉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娱乐新闻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 娱乐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3. 娱乐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娱乐新闻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某娱乐新闻网站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涉嫌侵犯甲某名誉权的文章,给甲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娱乐新闻网站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2. 娱乐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本案中,某娱乐新闻网站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该文章的作者也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娱乐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某娱乐新闻网站及作者应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某娱乐新闻网站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害甲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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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
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
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
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
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
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
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
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
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
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
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
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广泛的影响力,此则新闻给王红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王红多次接到消费者及经销商的投诉,质疑宏象牌地板的质量问题,经销商纷纷退货,王红的商业信誉急剧下降。
事实上,此次沈阳市工商局抽检的结果显示,宏象牌地板各项检验项目为合格。
而腾讯网转载的是沈阳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
沈阳媒体发现报道错误后,于第二天就进行了更正并致歉,但腾讯网却按兵不动,未对该则报道进行更正,致使该失实报道在网上存在了一年多时间。
宏象牌地板在被侵权后,委托辽宁诚信公证处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08)辽诚证民字第2448号公证书。
正是这份公证书,使得宏象牌地板厂家顺利打赢了官司。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王红名誉权的侵害;在腾讯网上采取措施对该错误进行更正,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赔偿原告王红经济损失20万元;给付原告王红公证费1000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分析: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内容的纠纷分析将会日益增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解决被侵权人举证难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原告王红仅花了1000元公证费,就让宏象牌地板挽回了损失。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公证类型。
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方面。
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网页可以随时被修改或删除,致使网上证据极易消失。
虽然当事人也可通过打印、摄像等办法自行采集证据,但在诉讼中,
自行采集的证据往往效力不够,难以被法院认定或采信。
而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法院将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利于被侵权人打赢官司。
我国相关立法赋予公证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第一,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第二,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进行现场监督,实时打印或拍照。
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整个过程最短10分钟即可完成,花费大约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