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分析
超链接技术的法律规范问题饶文平

超链接技术旳法律规范问题饶文平上传时间:2023-8-6[摘要]: 有关超链接问题, 是互联网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旳问题。
超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手段, 不应对其自身进行界定, 不应对它旳出现过多旳予以非难, 而应对此一技术旳应用进行法律分析并对此行为进行规范, 这样才是合理旳, 才能增进该技术旳深入发展。
笔者认为可以用网络传播权将超链接行为规范好。
[关键词]: 超链接、当事人、分析、规范一、有关超链接技术1.超链接超链接使万维网上旳信息天衣无缝地结合为一体, 让顾客跳跃访问储存在不一样服务器中旳信息, 网人形象地用冲浪来形容多种信息之间自由切换旳快乐。
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旳灵魂, 网络旳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旳任何文献, 不管其地位或物理位置怎样。
它旳出现,极大地以便了信息旳查找和传播,有人认为,链接是互联网旳主线特性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就失去了生命力。
然而超文本链接也惹恼了不少被链网页旳网主, 他们觉得设链者窃取了自已旳劳动果实, 因此网上生命之链也成为多起侵权纠纷旳焦点。
①所谓超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旳技术基础上旳, 在网络页面上, 某些文本或图形内容作为主题供顾客选择, 顾客只需要用标点击这些主题就可以得到这些主题所链接旳内容, 有时, 这些主题也直接链接到其他页面, 由此就以便了顾客对网络旳访问②超文本链接旳基础一是超文本传播协议(), 指在远程服务器与顾客计算机之间传播导引信息旳协议;二是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 指在以图形或以文字为基础旳文献中埋置导引信息旳文献格式;三是通用资源定位符(URL), 用于辨别远程服务器或服务器上旳文档旳位置(包括三个构成部分, 这些成分可以随不一样状况和困特网传播协议旳不一样面变化其组合, 其基本次序(1)所使用旳传播协议, 如;(2)万维网服务器旳域名;(3)文献旳途径)。
超文本旳完毕是设链者找到其所准备链接旳网站或网站中旳某个特定网页或网页中旳某个特定构成部分旳URL, 只要能找到URL, 链接就可以完毕。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度链接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已是屡见不鲜,但是国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中对于怎样判断深度链接的侵权构成,在确定侵权时如何把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规定不明确。
本文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此加以评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深度链接侵权伴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传播模式的束缚,并正以一种崭新的网络传播模式呈现于我们面前。
网络传播方式的无形性、难以追责性、瞬间性等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手段显得苍白无力,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纷至沓来。
笔者在以下的分析论述中着力说明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及其保护程度,如何控制这一限度以达到在适当的范围内既能维护权利人利益又不至于阻碍信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实现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一、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相关概念1、著作权中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内容的第12项中第一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6条中对信息网络传播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网络传播权在深度链接下的特点深度链接与一般链接相对应。
一般链接是指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被链接的地址,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
而深度链接则与此不同,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网络用户一般很难发现其浏览的内容是从其他网站链接而来。
网络用户在链接网站的一步一步地引导之下访问被链接网站,而访问的内容并不存入设链者的服务器上,只在服务器上暂时复制”,一经关机,内容也随之消失。
网络服务商侵权

网络服务商侵权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服务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网络服务商也存在侵权行为,给用户和他们的创作权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就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具体表现在分析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侵权。
侵权是指在未经被侵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了非法使用、复制、传播等损害行为。
而网络服务商侵权,则特指那些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未经用户或权利人同意而对其作品进行了传播、编辑、修改或删除等操控行为。
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他们可能未经授权将用户的原创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充分告知和赔偿便获取了非法利益。
其次,他们可能对用户的作品进行未经许可的修改或编辑,导致作品内容被脱离原作者的意图,引发版权争议。
此外,一些网络服务商可能会删除用户的作品或限制其可见范围,侵犯了用户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原因分析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的出现,源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首先,一些网络服务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了用户的权益,将用户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从中获取利润。
其次,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一些网络服务商将自己视为“规则制定者”,自行决定对用户作品的处理方式,忽视了用户的意愿。
此外,一些网络服务商也面临着庞大的内容管理压力,为了节省成本和精力,他们可能会采取快速删除或修改的方式处理用户的作品,这导致了一些错误的决策。
三、解决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的建议解决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网络服务商和用户自身。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政府还应推动网络服务商加强自律,提高对用户作品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其次,网络服务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用户保护机制,明确用户的权益和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网络侵权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经济损失、侵犯个人隐私等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并加强网络侵权法律制度建设,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公平。
本文将从网络侵权的定义、种类、影响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诽谤、抄袭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种类1.盗版: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授权,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如音乐、电影、软件、游戏等。
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导致创作环境的恶化。
2.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或者通过相似标识混淆消费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人授权,擅自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非法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损害了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4.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展示、传播他人的作品,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侵犯著作权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5.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诽谤: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7.抄袭:抄袭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教材等,损害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的种类繁多,并且在不断更新和升级,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及其技术方面解决对策

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及其技术方面解决对策摘要:网络链接作为网络的核心技术,它使人们可以迅速链接到自己想要查看的内容,但与网络链接行为有关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本文分析了链接到他人网站、网页,下载或转载网络原创作品等行为是否侵权,以及网站所有者在技术方面采用的防止第三方链接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超级链接;侵权问题;解决对策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信息技术带来的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使之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存储、传播和获取方式,尤其是数字化信息使信息的传播、复制和扩散变得异常便利。
面对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传播也而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与网络链接行为有关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链接到他人网站、网页,下载或转载网络原创作品等行为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超链接及其方式网络超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或图形之间的联系,用户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
网络超链接可以分为3种,即页内链、系统内链和系统之间的链。
页内链,用于把一个文件的各个部分链接起来,这样就可以在文件的各部分之间进行跳转;系统内链,用于把同一个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系统之间的链,用于把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链接起来的。
引起侵权纠纷的往往是系统之间链,因为它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服务器之间的链接。
网络超链接中的系统之间的链,按其打开方式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1)链出。
这是一种正常链接,或者说是一种表面连接。
它使得用户能够感觉到链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用户用鼠标点选某一符号或文章之某一部分后,则将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网站首页,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种类型的链接不会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
(2)加框。
这种链接方式是深度连结,从技术上说就是在多帧的一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而其他帧仍然是设链者自己的页面内容。
这样使得用户虽然打开了被链网站的内容,但地址栏中仍显示设链者的网址。
超链接的法律问题探析_杨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超链接的法律问题探析杨 迅* 李风华**摘 要:超链接技术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交互搜索,但是也引起了版权法律问题。
本文从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辩出发,探讨了在关于超链接问题解决方案中寻求价值平衡点,并提出了在超链接立法中设立默示同意、合理使用及封闭原则。
关键词:超链接; 因特网; 默示同意; 合理使用; 封闭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0)03-0063-04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技术带来了诸多过去没有的难题,它不仅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拓宽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且使著作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受到极大威胁”①。
这就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去规范这种具有新的特征的领域。
本文拟对网络的一项重要技术———超链接的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析。
一、超链接的技术性质及现状因特网(Internet)是全球最大的、开放的、由众多网络互连而成的计算机网络。
它提供了极为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为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对信息市场的开拓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已成为未来全球信息基站设施的原型。
网页是因特网信息贮藏的重要结构,它是由一系列遵从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规范的文本构成,作为一种全局性的信息结构,它通过网站之间的链接,使信息得以用交互方式搜索。
超文本的一个重要的元素是超链接(Hyper Link)。
在技术上,超链接是HTML 文件中的一个命令,只是通过一个的关键词建立与他人网站的链接,实现资源共享;在应用上,当用户浏览器读到超链接命令时,浏览器就依照该命令调取链接所指向的信息,即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已访问了一个新的网站。
值得注意的是,超链接的技术特征有:第一,HTML文档本身仅包括纯文本而不包括图片、声音及其它非文本要素。
如要显示一幅图片,必须包含一个指向该图片的超链接。
因此,即使是一个短小简单的页面,也可能包含了大量的超链接。
深层链接涉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深层链接涉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深层链接(Deep Linking)即指将一个页面的某个超链接指向了另一个网站的特定页面。
深层链接是互联网上最普遍的链接形式之一,但与此同时,深层链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方面,深层链接使得互联网上的信息更加便捷地获取,但另一方面,它也引起了著作权的争议。
因为鉴于深层链接将引用的页面链接跳过了原网站的首页,直接将用户引入到具体内容中,这种链接行为可能会损害原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深层链接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纠纷中,最典型的案例是香港的香港商业电台案、美国的Ticketmaster案和德国的Heise Online案。
香港商业电台案2001年,香港商业电台发起了一场著作权官司,他们指控一个名为“Easyfinder”的搜寻工具,以深层链接的形式直接指向了其网站的特定页面,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Easyfinder的行为确实侵害了香港商业电台的版权,并命令Easyfinder公司停止深层链接香港商业电台的网站。
Ticketmaster案2000年,美国Ticketmaster公司发起了一场针对TicketBroker 公司的著作权官司,指控对方通过深层链接向用户提供他们公司策划的特定活动页面,违反了他们的版权。
虽然这场官司最终在二审中被法院驳回,但它引发了很多人对深层链接和版权之间的争议。
Heise Online案2013年,德国Heise Online发起了一场著作权官司,指控商业伙伴 Metaspinner Media GmbH的不当使用其网站内容。
具体来说,Metaspinner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将Heise网站的搜索结果直接传递给自己的网站,对 Heise网站的服务造成了不必要的包袱。
法院认为这种链接方式带给Heise额外的负担,令其不可能像合法链接那样审查或选择链接或追踪语素,因此判决Metaspinner需停止使用这种方式向Heise链接。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同意,以盗版、抄袭、恶意诋毁、信息泄露等形式对他人作品或者隐私权进行非法侵犯的行为。
网络侵权不仅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等法律问题。
网络侵权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一、网络侵权问题的产生原因1.知识产权不保护。
在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缺乏法律法规。
目前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混乱的,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缺乏法律法规,使得侵权者缺乏法律约束和制约,从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严重威胁。
3.用户行为不规范。
大多数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没有意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也没有依法遵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德的规范行为准则,从而往往会忽略侵权问题的存在。
二、网络侵权的表现形式1.盗版行为。
盗版是指未经授权而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行为。
盗版现象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最为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之一。
2.恶意诋毁行为。
恶意诋毁是指通过网络渠道,冒充他人或者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的行为。
如行业恶评、异常评论等行为。
3.网上传播不当信息。
网络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
三、网络侵权的危害1.损害知识产权。
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许可的转载、复制,可能会给他人的知识产权带来严重的损害和侵犯。
2.开展不公正竞争。
假冒伪劣、盗版行为等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3.影响社会公序良俗。
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德和良好风尚,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四、网络侵权的出路1.加强法律建设。
完善、完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化网络侵权行为、损害行为的性质,并对其规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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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本论文的成果属于xxxxx论文(设计)作者签名:xxx2011 年 6 月 15 日目录引言 (2)一、超链接的概述 (2)(一)超链接的概念 (2)(二)超链接的分类 (3)二、超链接的两种侵权方式 (3)(一)导出链与侵权 (3)(二)导入链与侵权 (4)三、超链接侵犯著作权的具体内容 (4)(一)超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5)(二)超链接与复制权 (5)(三)超链接与发行权 (6)(四)超链接与改编权 (6)四、解决网络超链接侵权的建议 (6)(一)制定完善的网络立法 (7)(二)明确划分网络活动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7)(三)平衡网络发展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8)(四)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 (8)结语 (9)参考文献 (9)致谢 (10)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分析专业:法学姓名:xxx 指导老师:xxx【摘要】网络超链接是网络在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网络浏览的方式,它的出现让互联网最大程度的实现了资源的共享,但也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超链接引发的侵权问题,难以有效的解决,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对于超链接侵权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
因此,本文在对超链接的概念和侵权方式着手,分析超链接与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并对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超链接;侵权;法律分析Network hyperlinks infringement question analysis【Abstract】 Web link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is network new emergence of an Internet surfing, it appears the way for Internet maximum realized a sharing of resources, but also make the lawful rights holder was violated. But in real life we triggered to hyperlinks infringing problem, which is difficult to solve effectively the lawful rights holder, make to protected, for hyperlinks tort definition is twittering. Therefor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network hyperlinks tort related problem some points, from hyperlinks problems caused two, hyperlinks infringing mode, hyperlinks infring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blems with towards infringement analysis of links to web link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fringement on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 suggestion.【Keywords】Hyperlinks; tort; law analysis引言随着上网用户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上信息量的急剧膨胀,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面对大量的网络信息,需要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就如同大海捞针,所以能解决信息定位及信息查询的搜索引擎被网络用户和网站所喜爱。
在现实生活中既有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提供的搜索引擎,又有专业的搜索引擎的网站,如:百度、奇虎等。
这些搜索引擎的网站能为网络用户提供海量信息的定位与查询主要是依赖与他们内部有一个利于引擎的网站架构、页面呈现和很好的内部链接与外部链接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引擎的链接。
它创造了一条通道使网络用户在数以万计的信息间遨游,拓展网络用户的视野,增加其信息占有量。
[1]不可否认,超链接让我们的生活进入了高速时代,但于此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一、超链接的概述(一)超链接的概念2000年10月,北京网络用户刘京胜在上网浏览搜狐公司的网站时,发现通过搜索引擎,可以在搜狐公司的网页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堂吉诃德》,并在未经他的同意的情况下让网络用户随意浏览。
之后,刘京胜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狐公司利用超链接技术侵犯了被告刘京胜的著作权,判决搜狐公司书面向刘京胜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刘京胜3000元。
该案中,所涉及最重要的便是超链接技术的使用,那么什么是超链接呢?超链接即超文本链接,也称链接,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中重要的标记符,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指示电脑或采用专门的软件,在两个不同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超文本链接技术是HTTP协议及万维网浏览器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超媒体、超时空的信息链接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于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流中,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
[3][1]律师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223页[2]邹忭、孙彦.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07页[3]浦曾平、愈云鹤、寿平.软件网络法律评议[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3页(二)超链接的分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链接都没有取得被链接者的授权或允许。
那么,超链接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呢?我们根据超链接的相关特征,一般把超链接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导入链和导出链。
如果按照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内容来看,可以把超链接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
普通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接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可以从浏览器上清楚的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链接到另一个网站。
深层链接是指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页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页的首页,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
但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这时内容更就会以为还停留在原来的网站。
[4]而按照超链接的链接方式来看,可以把超链接分为导出链与导入链。
导出链是指从自己的网页导出至别人的网页上,将访问自己的网页的人引到别人的网页上去,而不再自己的网页上留下任何痕迹。
导入链是指设链者使用IMG技术将他人网页上的内容如图标、图像、标题、文字等单独链接,导入自己的网页,使之与网页结合得天衣无缝。
[5]在以上四种链接方式中,普通链接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深层链接一般涉及侵权,而导入链与导出链则一般都涉及侵权。
二、超链接的两种侵权方式(一)导出链与侵权在导出链中,设链接的网页本身只是起到一个“搭桥”和“引路”的作用,为他人的网页提供被访问的机会,借此来扩大自己网站的影响或者提高自身网站的访问率。
[6]但笔者认为,导出链这种看似“搭桥”“引路”的行为,其实会引起网络链接的侵权问题,如上述搜狐链接案就是导出链引致的侵权问题。
在该案中,搜狐公司在其网页上设置链接通向那些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下载的网站,当网络用户浏览网页而没有获得刘京胜的同意,在设置链接时便构成侵犯刘胜京合法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知,根据已有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也就是该案中的刘京胜所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刘京胜在看到自己的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放在了搜狐的网页中,之后便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告知搜狐公司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希望搜狐公司尽快制止。
但是搜狐公司在接到刘胜京的通知后,并没有断开或者删除通向侵权网页的链接,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刘胜京著作[4]浦曾平、愈云鹤、寿平.软件网络法律评议[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3页[5]段维.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M]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86页权的行为,并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当然,如果搜狐采用普通链接即不改变被链接网页的属性,那么便不会导致侵权问题的出现。
但本案中,搜狐公司在明知是侵权的情况仍然没有断开链接,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搜狐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导入链与侵权诚如上文指出,导入链是设链者使用IMG技术将他人网页上的内容如图标、图像、标题、文字等单独链接,导入自己的网页,使之与网页结合得天衣无缝,导致浏览者看不出来被导入的内容来自于其它网页,所以,这种来链接方式极容易引起侵权。
[7]美国发生过一件类似的图像链接引发的法律纠纷。
[8]美国的一名中学生用Dilbert连环漫画图像制作了通往United Media公司的链接,在设置了导入链后,网络用户便可以通过该导入链直接越过该公司的网页而浏览、甚至直接调用该公司的漫画图片。
换而言之,该公司网页的内容被“偷”了过来,该名学生设置导入链的行为对United Media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侵害。
因为在该案例中文章的图片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作品,而原告设置链接的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
三、超链接侵犯著作权的具体内容超链接的不当使用会致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产生,一些人认为,不当的超链接必然会构成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侵权行为。
另一些人认为,除复制权外,超链接还涉及发行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笔者认为,网络超链接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则不涉及侵权问题。
(一)超链接与网络信息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我们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这样的经历:在错过了自己喜爱的电视节目后,上网搜寻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重新观看。
其实,我们的这种行为有时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为什么说只是有时候呢?在深层链接中,网络用户看不到被链接对象的地址出现在设链者的网页中,用户不知道信息的真实来源。
网络用户的行为改变了权利人预设的传播途径和方式,该行为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让权利人传播行为背后的经济利益或则其它目的落空,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