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洁莹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劳动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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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洁莹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
山市分行劳动合同纠纷 -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洁莹,女, 1975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街20号808房。

委托代理人刘宝平、黄绍仁,均系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住所地
佛山市大道南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真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麦晓红、刘俊东,均系该行职员。
上诉人黄洁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以
下简称“佛山建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
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 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新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
建红、陈治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洁莹于1994年7月毕业后到佛山建行工
作,2001年11月,黄洁莹与佛山建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
同,期限从2001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合同第十九
条第二项约定,如黄洁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佛山建行依法制订
的规章制度,佛山建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12 月,佛山
建行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经征求其下属机构和员工
的同意后,下发了《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并对包括黄洁莹
在内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执行。佛
山建行从社会招聘了监督员对各营业机构的员工服务情况每天
进行检查评分和现场指正。办法第六条规定,员工一年累计三次
不符合优质服务管理要求,由企业文化部发出员工劝诫通知书,
再犯则做辞退处理。在检查期间,黄洁莹于2003年3月14日至
5月22日先后被监督员查出 9次不遵守优质服务管理规定,受
到5次警告、4次扣分。在其违反规定被扣分达到3次时,佛山
建行向黄洁莹发出了“劝诫通知书”教育,并在单位作了通报。但
黄洁莹未能改善工作态度,致使第4次被扣分,违反考核管理办
法的规定。2003年8月28日,佛山建行以黄洁莹违反单位的规
章制度及有关的法律为由,提前解除与黄洁莹的劳动合同,且未
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黄洁莹于2003
年10月14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
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要求佛山建行赔偿黄洁莹违约金10000元和
经济补偿金28500元,共计38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黄洁莹与佛山建行签订《劳动合同》是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
合法有效。佛山建行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
力而制定的《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符合《劳动法》第四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的《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对其员工应有约束力,黄洁莹应遵
守该办法,该办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黄洁莹在考核期短时间内多次不遵守优质服务的管理要求,经多
次劝诫教育无效,除违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同时亦违反
了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违反了合同书约定的第十
九条第二项的情形,黄洁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佛山建行提前解
除与黄洁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依法不应给予经济补偿。黄洁
莹的诉求无理,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 2004
年3月18日作出驳回黄洁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
洁莹负担的判决。
黄洁莹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佛山建行辞退
黄洁莹的处理决定过重,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
认定部分事实与主要证据不准确。主要理由是:一、黄洁莹没有
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也没有违反属于合同约
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情形。原审法院主要采信了证据8关于优质
服务的检查情况表才认为黄洁莹的诉求无理。由于该表是除了黄
洁莹和佛山建行之外的第三人参与下形成的,黄洁莹也认为该表
比较真实。该表显示的检查日期有2003年4月7 日、8日、16
日、17日这4天的上午和下午,期间为10天,检查结果是黄洁
莹已经被扣去4分,警告4次,按《优质服务考核办法》的规定
佛山建行已可以辞退黄洁莹。黄洁莹认为检查时间过短、频率过
高,且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方式给黄洁莹带来极大的压力,实际上
影响了黄洁莹考核的成绩。实际上,黄洁莹和顾客单独在一起时,
确实是微笑的。同时佛山建行在执行《优质服务考核办法》时,
对黄洁莹过于苛刻。根据《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六
点第(四)条“员工一年累计三次(每日检查一次)不符合优质
服务管理要求,由企业文化部发出劝诫通知书,再犯则做辞退处
理。”的规定,黄洁莹认为这10天被扣1分较为合理。二、黄洁
莹在佛山建行工作近10年,曾在佛山建行八个下属单位工作,
从未接到客户的任何投诉意见,可以说黄洁莹的工作是优质的。
佛山建行作出解除黄洁莹合同处理决定的理由就是因为黄洁莹
工作时对客户微笑服务不够,而实际上黄洁莹在工作时是微笑
的。佛山建行用10天时间决定了黄洁莹的工作态度是荒谬的。
三、黄洁莹于2002年1月底的剖腹产影响了其优质服务的考核
成绩。黄洁莹于2002年1月底产下了一个女孩,休息半年后于
6月底上班。由于黄洁莹没有参加一审的开庭,从判决书上才得
知,黄洁莹6月底上班时就赶上优质服务综合考核。由于和《优
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相关的文件都是通过佛山建行内部的办公
网络发布的,黄洁莹确实不知道该办法。上班后不久,黄洁莹又
从永新办事处被调往建新办事处上班。调动的同时加上养肓幼儿
使黄洁莹疲劳万分。佛山建行的下属单位建新办事处完全不顾这
些客观事实,也不听黄洁莹的解说,硬把黄洁莹从办事处后台调
到前台,由于是站立服务,黄洁莹一站就是一整天,黄洁莹在剖
腹产之后一直没有在前台,黄洁莹也曾向领导反映,如果过一段
时间再安排前台,黄洁莹会更胜任工作。四、一审中黄洁莹提到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规定》是国营企业辞退违
纪职工的法律依据,而原审判决却对该规定并未提及。该规定明
确规定辞退违纪职工具备下面七种错误行为之一和必须是经教
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条件下,才可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
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
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
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
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
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可以看出,只有员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
企业的正常秩序或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企业才有权辞退员工。
五、1994年7月—2001年11月黄洁莹在佛山建行工作时,没有
签订合同;之后签订的合同期限是2001 年10月1日—2006年
9月30日。黄洁莹认为佛山建行应针对上述两个时间段给黄洁
莹作出经济补偿。基于以上理由,黄洁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
判佛山建行赔偿违约金1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8500元,并由佛
山建行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黄洁莹在二审诉讼中申请证人甘见妹出庭作证,其证明内
容为,黄洁莹在为其办理有关业务时的服务态度很好,拟证明上
诉人的服务态度是优质的。佛山建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
据规则,证人证言不能作为二审的新证据,且该证人只见过黄洁
莹一、二次,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另外甘见妹是去佛
山建行建新办事处存钱,不符合本案的事实。

被上诉人佛山建行针对黄洁莹的上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理由
有:一、黄洁莹上诉称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
定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黄
洁莹严重违反了佛山建行制定的有关规定,被检查人员检查出不
符合有关工作人员规程,并经劝教不改,佛山建行依法作出辞退
黄洁莹的决定,佛山建行不应当向其支付有关的经济补偿金。二、
关于佛山建行制定的《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合法性的问题,
该办法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有关制定的程序,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培训,黄洁莹也参加了该培训,因此,黄洁莹称其不知该办法是
没有事实依据的。根据该办法,黄洁莹的服务不达标,并经教育
不改,佛山建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佛山建行在二审诉讼中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佛山建行的《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在制
定中,征求过下属机构和员工的意见,并由工会组织员工代表进
行讨论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其各下属机构。

本院认为:本案属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佛山建行是否有权解除与黄洁莹
的劳动合同。

首先,佛山建行的《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法》是经过征求
过员工的意见和员工代表讨论通过并以正式文件下发的形式下
发其各下属机构,并对员工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因此,该考核办
法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对员工进行了公示。该《优质服务
综合考核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民
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
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该《优质服务综合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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