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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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频繁,我国也不例外。

干旱、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都在加强抗旱救灾工作,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抗旱救灾。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抗旱救灾资金。

二、抗旱救灾资金来源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政府每年都会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抗旱救灾工作。

2.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各省市县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抗旱救灾工作。

3.社会捐款:社会各界也会积极参与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通过捐款等方式为受灾地区提供帮助。

三、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原则1. 效益原则:在使用抗旱救灾资金时,必须遵循效益原则。

即要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抗旱救灾工作效益的项目进行资金投入。

2. 公开透明原则:在使用抗旱救灾资金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即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合理节约原则:在使用抗旱救灾资金时,必须遵循合理节约原则。

即要尽可能地节约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范围1. 农业生产:农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受旱影响最大的领域之一。

因此,在抗旱救灾工作中,必须优先考虑农业生产领域。

可以通过加强水利建设、提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等方式来保障农业生产。

2. 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是防止干旱的重要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修建水库、引进外来水源等方式来增加当地的水资源储备量。

3. 灌溉设施维修:对于已经存在的灌溉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其正常运转。

4. 水资源开发:可以通过开发地下水、雨水等方式来增加当地的水资源供给量。

5. 灾后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抗旱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通过修建房屋、道路等方式来恢复当地基础设施。

五、抗旱救灾资金使用流程1. 资金申请:各级政府和受灾地区应该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抗旱救灾资金。

资金申请应该明确具体用途和预算金额,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

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

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
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确保林业资源安全。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的要点:
1.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进行物资储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和适用性满足应急需求。

储备物资应包括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救援工具等必需品。

2.资金管理:设立应急储备资金专户,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资金应来源于主管部门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

3.人员管理: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技能。

同时,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随时有人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

4.信息管理: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及时收集、传递和处理应急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平台应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和调度系统等。

5.预案管理:制定各类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处理措施。

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6.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7.监督评估:对应急储备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同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水平。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的要点,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通过建立完善的林业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确保林业资源安全。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四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特制定《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该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对村集体公益林项目的资助和补助。

资金将直接划拨到村级账户,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发展。

二、资金用途1. 公益林保护与管理:使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巡视、护林员培训、火灾防控设施建设等。

确保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并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2. 公益林发展与恢复:将部分资金用于公益林的重新种植、疏伐和乔木更新。

这有助于改善公益林的质量和增加森林资源。

3. 项目投资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村集体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建设,如农村旅游、生态农业等。

这无疑可以促进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收入增加。

三、资金管理1. 涉及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由村集体委员会负责,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规范。

2. 每年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众利益。

3.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得私自挪用资金,严禁以此牟取私利。

四、监督与评估1.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的使用将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公众利益。

2. 定期对公益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鼓励村民积极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通过群众的监督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其他条款1. 该方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核算、统计和报表的规定等。

2. 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退还相应款项。

3. 方案的具体执行和修改需要经过村集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制定和执行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这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进步带来积极的影响。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四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2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随着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将继续得到加强。

本文将就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金分配1.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农业科技研发:增加投入用于农业科技研发,提高农业生产抗灾能力,包括研究抗旱、抗洪、抗风等相关技术。

-农业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降低农业灾害对农民经济的影响。

-农田治理:加大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整治农田排水、修建水利工程、加强防洪措施等。

2.水利救灾资金分配:-抗洪抢险和救灾:增加投入用于抗洪抢险和灾后救灾工作,包括修复受损水利设施、提供紧急救灾物资、组织抢险队伍等。

-水库蓄水管理:加强对水库蓄水管理的投入,提高水库的蓄水能力,以应对突发性降雨和洪水灾害。

-河道整治和治理:增加对河道整治和治理的资金支持,加强河道及堤防的巡查和维护,提高河流的排水能力。

二、资金使用1.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重点:-科技支持农业:将资金用于农业科技研发和示范推广,提高农业生产抗灾能力和适应能力。

-推广农业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和水平。

-加强农田治理:加大对农田排水和防洪工程的投资,提高农田的抗洪能力和防灾能力。

2.水利救灾资金使用重点:-提升抗洪能力:将资金用于水库蓄水能力的提升和抗洪设施的修复,增加对汛期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河道治理和堤防维护:加大对河道整治和堤防维护的资金投入,确保河流排水畅通,提高抗洪能力和防灾能力。

-发展水资源保护:将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技术研发和水源地环境治理,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三、其他措施除了资金分配和使用,还需要进一步采取一些措施来强化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工作:1.加强科研力量:增加对农业相关科研机构和人才的投入,提高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

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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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
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
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
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
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
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
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
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第五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具体支出内容包括:清理与
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
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
2

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
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六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
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
通工具购置,以及与林业生产救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受灾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
同)申请林业生产救灾资金,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
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国家林业局。申请报告内
容包括:灾害名称,林业受灾情况,灾后恢复林业生产的项
目内容,资金用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及时汇总、统计受灾省林业受灾情
况,结合受灾省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向财政部提出资
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财政部统筹考虑受灾省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受
灾情况等因素,以及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
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拨款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受
灾当年年底之前将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一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
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
3

定使用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
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财
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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