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

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XX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xx〕17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XX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XX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XX 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XX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 XX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

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

(七)拟聘人员名单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招聘方案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在XX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可以同时在XX微信公众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 XX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第三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XX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应聘。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 2)。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五)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和

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条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XX或办公室有义务接受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 XX或办公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考试、体检和考察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取消、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或降低开考比例,也可以修改报名条件、延长报名时间。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降低开考比例开考,或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十九条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招聘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考试,也可以选择其他适当方式考试。考试方式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条 XX公开招聘考试,既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命题和制卷,也可以组织专家自行命题和制卷。考试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所

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由XX或办公室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应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面试考官一般由3人或4人组成,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由本行业、本专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分值权重,以及从上一环节入围下一环节人员的确定方法、入围比例等,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适时公布入围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办公室批准,可以不设置开考比例,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直接考核应成立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

第二十四条 XX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体检医院应出具体检结论。

XX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办公室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 XX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应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