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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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参考文献 :
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意义 ( 一) 合适成年人在 场制度 的理论 意义
按照 司法程序的先后的顺序来说 , 一定 程度上对于侦察, 起诉 , 审判 阶段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 的保障尤为关键 , 而合适 成 年人在场 参与侦 查和 司法人员 的讯 问则 提供了保障条件 , 首先 , 缓解 了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在心理上 的恐惧和焦虑等紧张情绪。 其次 , 保 障讯问程序的合法化 ,监督司法人 员的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的发生,有利 于保障当事人各项i 斥 讼权利的行使 , 从而维 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合 适成年人参与 司法程序 , 有助于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自觉认罪 , 还可 以防止在起诉 和审判 过程中翻供 的情型的出现。因此该制度 的理 论意义 深远 。 ( 二) 合适成年在场制度 的实践 意义 实践 中, 虽然在立法中规定 了与合适成 年 在场制度相类似的制度 ,例如 《 刑事诉 讼 法》 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 ,可以 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但是此项规定是一 种 弹性条款 ,即通知与不通知 , 通知后来与 木来难 以保障 ,因此 ,该制度形 同虚设 。 没 有达 到实际的效果。实践证 明,“ 有合适成 年人 在场 的讯问 ,既可 以防止讯 问人 员逼 供 、诱供、指供等不法行 为的发生 ,有效保 障未成年的合法权利 , 也可以有效防止涉案 未成年被告 人 庭审翻供情况的发生 , 提高检 察 环节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采信力 。 ”
刑事案件,范围比较狭窄, 而针对有精神障 碍 的犯 罪嫌疑 人和未 成年 人作为证 人情形 时, 笔 者认为 同样应 当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 制度 。 另外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合适成 年人 到 场 的条 件和应 当享有 的诉 讼权利和 依法履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3.01.01生效日期: 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第四条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向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也可以向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章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第六条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二)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三)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论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展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成年人的基本权益,还能促进其全面发展。

下面本文就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实施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给予成年人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对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而合适成年人制度则能够从法律层面确立成年人的合法地位,保障其人权和权益,提高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比如,在婚姻权益方面,合适成年人制度能够确保成年人自由选择伴侣,保护婚姻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其次,合适成年人制度应当涵盖教育、就业、健康、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以促进成年人全面发展。

教育是人的一生中重要的阶段,成年人也应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

合适成年人制度应当确保成年人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提供学习机会和培训计划,使其能够终身学习,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同时,合适成年人制度还应该保障成年人的就业权益,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竞争力。

第三,合适成年人制度应该注重健康保障。

保障成年人的健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合适成年人制度应当确保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和康复等各个方面。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全民健康。

最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推进力度,通过立法、政策与资金支持等手段,为成年人提供相应的保障。

其次,社会组织和机构也应承担起相关责任,积极参与到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中来,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此外,广泛宣传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公众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适成年人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

总结起来,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保障成年人权益和促进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近年来,“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这一话题备受关注,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成年人涉及到的窘境问题,二是制度完善方面的探讨。

首先,成年人在涉及到讯问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窘境。

例如,被警方带走审问或暴力讯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侮辱和威胁;被拘留后,可能会被羁押在狭小的房间里,长时间无法休息;面对间谍罪等重罪指控,可能会面临不公正的审判;遭受监禁后,可能会面临监狱暴力、疾病传播等问题。

以上问题都是成年人在讯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现实窘境。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社会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例如,加强对讯问过程中警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完善的审判制度,保障被指控人的公正审判权;加强监狱管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权利。

这些举措都是制度完善方面的必要探讨。

另外,针对成年人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窘境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一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为被讯问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律师会见制度,被拘留人员可以通过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同时也可以吸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对警方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的权力意识和法律意识,降低错误和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四是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对警方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成年人涉及到讯问的现实窘境问题是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探讨制度完善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加强援助和保护,使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通 过 了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以下简称 新刑诉 件 中推行合 适成年 人到场制 度的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以下简称“ 实 法) 的决定 , 该 决定 自2 0 1 3 年1 月 1日开始 实施 , 自此 , 合适 成年 施办法 ” ) 。该实施 办法 将各 区县预 防青 少年 违法犯 罪专 项组 暨 人 到场 正式 在中 国拉 开了帷幕 。 二、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现 状及面 临的 问题 未成年人保 护委 员会办公室 定位为合 适成年人 场 的责 任机构 , 并 将学校 、 单位 、 居住 地基层组 织作为补 充委派机 构 , 为 合适成年人
进 。这 些现 状导致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落实 十分被 动 。
委派及 到场 程序 。一 是办案 机关 启动程 序 。办案 机关发 现与 法
定代理 人无法 取得联 系 的、 法 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法 定代 理人 明
段。
明力产 生瑕 疵?刑 法中也 没有 明确规 定 。 三、 构建 合适成 年人 到场机 制的对 策
我 国于 2 0 0 2 年 6月开 始探索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 云南 省 昆明 市盘 龙 区和英 国救助 儿 童委 员会合 作建立 了以合适 成年人 参 与
各地办案机 关面对新 刑诉法 的实施 , 均 开展 了不 同程度 的实
队伍 。随着对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多元化 的探索 , 上 海市 、 云南省 昆 适成 年人 到场制 度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在 运行 过程 中出现 了时间
明市盘龙 区 、福建 省厦 门市 同安 区分别 形成 了富有 各 自特 色的 不 固定 、 人 员无法保 障 、 距 离远 、 无资金 来源等 实际 问题 。 2 o 1 2 年 “ 救 济模 式” “ 独 立模式 ” “ 包容 模式” 。为我 国少年 司法 引入合 适 成年人 制度提 供 了第一 手资料 及有 益参考 。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第 五次 会议 1 2月 3 1日, 北京 市首都综 治委预 防青 少年违 法犯罪 专项组 会 同 北京市高级 人 民法 院、 北京市 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市公安局 、 北京市 司法局及 共青团北 京市委员会 制定 《 关于在办 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引言成年人讯问到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在案件调查、举证过程中应到场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询问。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困境和问题,需要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探讨关于这一问题的现实困境以及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现实困境1. 信息不对称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和自己的律师通常面对着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士。

由于信息和知识的不对称性,被诉人和其律师往往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

在询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会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来施加压力,甚至进行不当的询问手段,使得被诉人在心理上和实际上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2. 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及时获取优质的法律援助。

在讯问过程中,这种情况会导致被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缺乏法律援助也会导致被诉人在案件调查和举证过程中无法有效配合,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3. 面临精神压力和时间压力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时间压力。

一方面是由于案件本身带来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讯问过程的时间限制,被诉人往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并回答问题。

这种情况下,被诉人很难保持冷静和理性,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二、制度完善建议1. 法律援助制度的加强为解决被诉人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的问题,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并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的被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

2. 加强讯问过程的监督为保障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的权益,应当加强讯问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记录,以便于后期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3. 完善证据保护机制为解决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完善证据保护机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证研究——基于司法保护的目的考量

February ,2021No. 1 Ser. No. 3632021年2月第1期总第363期理论研究Theoretical Research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证研究——基于司法保护的目的考量宝阿茹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首次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具有监护的本质。

修改后刑诉法对此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制度操作层面还有许 多并不明确的环节:司法实践中各地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不一、具体履职内容不明确、法定代理人不当参与后合适成年人能否补位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利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发挥其保护涉案未成 年人诉讼权利、监督办案机关的作用。

要采取法定代理人不当参与后应及时选任合适成年人、确保合适成年人同一性、细化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等措施,以期更好发挥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更好对涉案未成年人实现司法保护。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不当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573(2021)01-0073-08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历史回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为了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 段中办案机关和人员在处置涉罪未成年人时,都应有合适成年人的参与。

作为法定代理人参 与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①。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起源于20世纪的英国。

1972年,英国男子肯菲特被谋杀,上诉法院 对此案审查时发现,警察在没有任何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三个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并 未告知涉罪未成年人有权与律师或朋友联系,该判决被上诉法院宣布无效。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选任条件等内 容。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冯娟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各国法律往往在司法程序中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标就是使与案件不相关的第三方以独立的角色,介入到案件中去。

在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历史也较为悠久。

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引进该制度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但直到2012年,此项制度才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设。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但实质上将“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纳入合适成年人的范畴。

综合该制度在我国多年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探索经验进行对比,找出该制度的实践困惑,根据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思考,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作用。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尽管未成年人尚未成熟,但部分青少年所犯罪行之严重仍令人咋舌。

对这些未成年人,公众和受害人往往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处以严重的刑罚,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

然而,当青少年面对公检法机关时,往往是其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阶段。

讯问作为强大的国家力量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锋,往往会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各种压力陷入恐慌,从而无法正确理解提问或进行表述,同样因为迫于压力,承认了自己未犯下过的罪行。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定义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 )参与制度又被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1、“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2、“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等。

根据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时间,可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区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上的概念。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摘要】讯问到场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程序,然而成年人讯问到场的实际执行却存在诸多困境。

现实中,讯问到场条件不明确,导致执行不规范。

对于成年人讯问到场的合适性也存在争议,需要更清晰的标准。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完善相应的制度,包括明确讯问到场条件、强化行政机制等方面。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能够有效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也体现在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在未来,应该继续加强对成年人讯问到场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以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关键词:成年人讯问到场、现实困境、制度完善、行政机制化、重要性、必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困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多时候,当成年人需要前往警察局、法院等地方接受询问或审讯时,往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谁可以陪同到场。

这种模糊的情况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和困扰,对于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成年人讯问到场的合适性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有人认为,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或审讯时应当有权利选择是否要求有人陪同到场,而有人则认为关于陪同到场的规定应当更为明确和严格,以保障证词的真实性和保护被讯问者的权益。

针对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需要建立更为明确的讯问到场条件,让成年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也可以通过建立更为健全的行政机制和规章制度来加强对成年人讯问到场问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司法公正性。

1.2 问题提出在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成年人适不适合参与。

在目前的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成年人被要求到场协助调查或帮助处理案件,但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

这种情况下,成年人可能会陷入困惑,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清楚如何正确地应对讯问过程。

成年人讯问到场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这涉及到个人权利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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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
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一项新制度,但目前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备,各地对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方式及
程度也不尽相同。文章选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
该制度的适格主体选任以及该制度中的存在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两方面为切入
点,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 少年司法 未检工作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于1984年在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
该制度设立的是为了涉罪未成年人及有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给予其建议并协
助其与警方沟通,同时对讯问全过程进行监督,这项制度在英国仅适用于审前讯
问程序。
目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未成年人特别程
序中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正式引入这一制度。突破了此前我国
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权利本位
的监护人到场权,而建立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的这种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
位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立法旨意在于打破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与紧张
感,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情绪及环境下正确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程序,
并监督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公正合法,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陷入刑事程序中孤立无援
的境地。
面对司法人员,涉案未成年人除了有常人皆有的戒备心理,抵触情绪,更多
有一种畏惧心理,与司法人员的沟通较为被动、机械;此外又因为其对基本法律
程序的不了解,容易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
人心理上以来,其说服教育比承办人员的疏导更具影响力,一方面有助于案件审
理进程速度加快,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所带来
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对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笔者想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谈
谈一些拙见。

一、合适成年人的适格主体
(一)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优先权
所谓刑事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
(即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将法定代理人列为第
一选择。是因为这类人基于他们与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
情况最为了解,也最能从心理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疏导,他们既能积极有效监督刑
事活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也能有效协调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沟通。因此
法定代理人是“天然的”合适成年人,他们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应予优先保障。只
有当出现法定代理人不能够或不适宜到场的缺位情形时,才由其他合适成年人按
照“监护者般”的原则实施到场救济,其身份具有“准家长色彩”。目前司法实践中
存在的是,一些司法机关在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
人到场,这一做法需要今后出台相关细则予以规制,以保证制度落实到位。
(二)其他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合适成年人包括涉案未成年人的“其他成
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此
类人员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救
济手段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自2007年开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法
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取保候审的涉罪未成年人,均通知其提供的其他近亲属参与
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努力做到了讯问全部有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以往的
实践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积累了一定经验,
主要经验是:以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为宗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对合适
成年人的选择权,努力实现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最优化。
2012年北京市西城检察院院在适格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方面的有两项探索
实践:
首先是基于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的《关于讯问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规则》,由区律师协会选取兼备精通青少
年刑事案件法律流程的能力,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热心的公益律师担任合适
成年人。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三点问题:1.加强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律师的保密意
识;2.同一案件中承担法援的律师不可兼任合适成年人;3.同属一家律所的两名
律师不可同时担任同一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及辩护律师。
其次是青少年司法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其优势在于,因司法社工还承担有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责任,故其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性格特征等
情况能够有较为深入的直接了解,又因其大多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知识,
故能较为顺利地与未成年人建立关系、取得其信任,有利于展开的合适成年人的
相关沟通及抚慰公作。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仍继续在积极探索其他合适成年人的有效途
径,譬如:由退休中小学教师、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等了解未成年人
的心理特点,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
人。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中的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问题
这一次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与增补,从社会
调查报告制度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法律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
护的日益重视,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即是基于此目的的程序设计。就程序简
化与制度完善,笔者想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
(一)尽量简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中的运行程序
众所周知,拖沓的刑事诉讼过程可能会给涉案未成年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为了将这一危害性控制到最低限度,司法程序高效便捷必不可缺。所以,我们应
当尽量简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运行中的程序,从而最大程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讯问或审判前,应采取最快捷的方式将讯问或审判的时间、
地点等情况通知合适成年人,电话等方式可以减少文书在途时间所造成的迟延;
合适成年人就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项提出意见的,亦可以不拘泥于
书面意见。可以这么说,合适成年人制度中程序简化,即是在不违背正当程序的
情况下,寻求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佳结合点。
(二)建立公、检、法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实行合适成年人“一站到底”
由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贯穿着刑事程序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这三个
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合适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公、检、法三家应相互协调配合,
实行“一体化”工作模式——即除非确认存在不良因素或不利可能,由同一人员担
任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适成年人。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合适成
年人掌握涉案未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情绪变化,有利于其了解案情的全部情
况与案件进展情况,从而更加有利于他们履行相关职责,如:缓解未成年人心理
压力,协助与司法人员沟通等。此外,合适成年人“一站到底”亦可以避免频繁更
换合适成年人给涉案未成年人带来的焦虑恐惧。
(三)组建合适成年人资源库,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为推动合适成年人队伍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其社会普遍认可度,组
建相对稳定的合适成年人资源库便显现出了其必要性,且该资源库应由不依附于
任何司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独立监管机构来监管——这是保证合适成年人制度
的顺利运行在形式和实质上需要。同时,还应当对合适成年人的资格获取、遴选
程序等予以细化。此外入库的人员组成还应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不仅应有通晓法
律的公益律师、洞悉青少年心理的社会工作者、擅长青少年教育的退休教师,还
应有适当比例的通晓手语、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等。基于这个人员构成丰富的资
源库,监管机构便可以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选派出最适合的人员担任
合适成年人。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一个未完成时的制度
正如有学者指出:“移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应仅仅停留于‘剧场化’的
观赏效果”。如何避免合适成年人制度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关于这一问题,
合适成年人到场如何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之效是关键。目前,仅有的相关法条——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化,不足以囊括合适成年人
到场制度的全部内容,所以说,这是一个处于未完成时态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
去逐步完善程序。
例如,在讯问、审判之前,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前置程序,由司法人员将案件
的相关情况介绍给合适成年人,使其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此外,是否还需
要在讯问、审判之前,给予(除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
年人有相互了解的时间,建立基本的信任感。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
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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