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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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以“吴中经验”为样本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以“吴中经验”为样本
试 点 地 区 ,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刑 事 审 判 的截 0 8年 9月 底 , 海 市 青 少 年 事 务 社 工 以 上 合 适 成 年 人 身 份 参 与 审 判 的 数 量 仅 为 9个 。 ] 此 可 [ 由
据 排 除 。英 国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自 2 0 0 3年 以来 较 为
案 , 18 在 9 4年 英 国《 察 与 刑 事 证 据 法 》 得 以 正 式 确 警 中 立 。 该 项 制 度 的 主 要 内容 是 :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警 未 察 讯 问 时 , 须 有 一 合 适 的 成 年 人 在 讯 问 现 场 , 防 止 必 以 未成 年 人 受 到 警 察 不 当 压 迫 。警 察 讯 问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有 关 合 适 成 年 人 在 场 的 规 则 取 得 的 证 据 , 被 将 英 国法官运用《 察 与刑事证 据法 》 7 警 第 8条 进 行 非 法 证
大 的 影 响 , 可 能 与 这 一 制 度 过 于 细 微 而 难 以 引 起 主 流 这
如何 定 位 等 问 题 的 专 门 研 究 尚 付 阙 如 。 本 文 尝 试 以 少 年刑 事审判程 序为 中心 展 开“ 适 成年 人参 与制度 ” 合 的
理 论 论 证 , 紧 扣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在 少 年 刑 事 司 并 法程 序中引入“ 适成年 人参 与制 度” 实证探 索经 验 , 合 的
育, 以社会 调 查 员身份 接 受质询 , 并在 判 决后 适 当延伸介 入 未成年 犯 罪人 的 帮扶矫 正环 节等 一
系列做 法构成 的样 式 。“ 中经验 ” 吴 能够有 效 实现 对 未成年被 告人 的抚慰 安 定 、 导监督 、 疏 关怀 指引、 感化 教 育及 增进 社会 安 宁等功 能 。

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研究

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研究

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作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一项特别程序,自确立以来,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各司法机关的执行也存在差异,影响了该制度预设功能的充分发挥,在部分地区合适成年人制度形式化的趋势明显,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难以实现。

本文针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本人参与合适成年人工作时的经历,对完善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期望对解决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讯问程序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发展(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来源合适成年人,又称“适当成年人”,其最早规定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国家,该制度源于发生在英国的肯费特案,该案是一起谋杀案,经过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最终锁定在三名未成年人身上。

在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时,法官发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智力存在问题,而且在讯问阶段警方并未充分保障三名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利,不能排除存在虚假供述,由此判决三名未成年人无罪。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直接推动英国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来平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司法机关的地位。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旨在保障警察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或者存在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起初是在云南、上海、厦门等地区进行试点工作,而后在借鉴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以及总结先行试点地区合适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

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并未直接出现“合适成年人”的表述,但在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涉案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在第270条中规定:“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举措,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究竟如何设计,该制度价值追求及在技术层面上的具体应用成为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p ]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理解;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__)07-090-1一、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基本含义适当成年人(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旨在维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基本含义为:警方在对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进行讯问时,必须要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否则即为违法。

适当成年人到场的作用,主要是为未成年等提供咨询建议,帮助其与警察沟通,并对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进行监督。

英国是较早建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但将法定代理人的参与由原来的选择性规则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另规定特定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创设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价值审视(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需要。

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欠缺生活经验,他们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处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心理状态更亦处于高度的紧张和恐惧中,可能由于身心问题而导致无法正确理解警察的讯问,因此,他们需要适当的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督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认识到未成年人一般在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比之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故诸多法治国家均对违法犯罪少年在讯问、审理和处遇等方面施行与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原则性区别的法律制度,而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也归属这一范畴。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 I I 制占 缸会 2 0 1 3・ 4 ( 下)
◆理论 新探
现行刑诉 法背景下合适成年 人制 度研究
孙子 晶
摘 要
王德 宏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 源于英 国, 是旨 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空白, 但仍属原则性规定 , 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 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 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 出了建议。
合适 成年人 ( a p p r o p r i a t e a d u l t ) 一词 取 自英 国的 《 警察 与刑 事 证据法》 , 在 该法 中正式 确立 了适当成 年人 参与 未成年 犯罪嫌 疑
能力人 或者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已接 受案件 当事 人委托 的诉讼 代理 人审 讯制度 , 规定 了除 非在 某个 紧 急情况 下 , 警 察在对 被拘 留的 人 、 辩 护人 , 案件 的证人 、 鉴定人 员 , 相关 部 门的办 案人 员及 与案 未成年 人或 者有精神 障碍 的成年 人进 行讯 问时 , 必 须有 合适 的成 件 处理 结 果有利 害关 系 的人 ; 曾 因犯罪受 过刑 事 处罚 的人 。 年人 在场 , 否则 即为 违法 。 依据 1 9 9 8 年《 犯 罪与 骚乱法 》 , 英 国建 ( 二) 合 适成 年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立 了有 固定 办公地 点 、 稳 定经 费来源 的专 门机构一 青少 年犯罪 工 合 适成 年人 应享 有 以下权 利 : 讯 问未 成年人 时 , 合 适成年 人 作小 组, 目的是对 青少 年犯罪 进行 早 期干 预 、 为其 提供 法律 咨 询 有权 在场 , 并在 讯 问结束后 阅读 、 核对讯 问笔录 ; 合适成 年人有 权 等, 维 护青 少年 的合 法权 益 。 英 国的合适 成 年人 制度主 要适 用 于 与 未成年 人交 谈 , 对 未成年 人进行 安抚 和教育 , 稳定其 情绪 ; 在讯 侦 查讯 问阶 段 。 问结束 后 , 合适 成年 人可 以向办 案人 员发表 对案 件 的意见 , 介 绍 ( 二) 现 行刑 诉 法背景 下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含 义 未成 年犯 罪嫌疑 人 的成长经 历 、 家 庭环境 、 个性 特点 、 社 会 活动 等 合 适 成年人 制度 是指 警 察在 讯 问未成 年 犯罪 嫌疑 人和 有 精 情况 , 为 办案提 供参 考; 对讯 问和 审判过程 中发 生的违 法 、 不 当行 神 障碍 犯罪 嫌疑 人时 , 必须有 适 当 的成年人 到场 , 他们 的角 色主 为提 出意见 。此 外 , 合适 成年 人应 当 履行 以下义 务 : 帮助 涉案 未 要 是阻止警 察的压迫行 为并确保 未成年人所 作的陈述 是 自愿 的。 成年 人 正确 理解法 律 的含 义 , 不 得 以诱导 、 误 导等 行为妨 碍 司法 在 刑诉法 修改之 前 , 我 国并没 有合 适成年 人制度 的规定 , 只 活动 : 应 当保 守国 家秘 密及未 成年 人 的个人 隐私 ; 在案件 办理 结 是 规 定了法 定代 理人 到场 旁 听讯 问的制度 。修改 后 的刑事 诉讼 束后 , 应 有关部 门要 求, 积极 配合 、 协助有 关部 门对未成 年犯 罪嫌 法增 加 了第 2 7 0条 的规定 : 对 于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 在讯 问和 审 疑人 、 被 告人开展 回访 、 帮教 工作 ; 在场陪 同未成 年人参 与讯 问和 判 的时候 , 应 当通 知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法 定代理 人 到 法庭 审 判等 活动 中, 必 须遵 守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场, 无法通 知 、 法 定代理 人不 能到场 或者 法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也 ( 三) 合适 成年 人制 度 的工作 程序 可 以通知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其 他成年 亲属 , 所在 学校 、 办案 机关工 作人 员在讯 问或者 审判 过程 中, 遇到 下列情形 之 单位 、 居住地 基层 组织 或者未 成年 人保护 组织 的代表 到场 , 并将 的, 应 当通, 划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与 法定代 理人 无法取 得联系 的; 有关 惰 况记 录在 案 。到场 的法 定代 理人 可 以代 为行 使 未成年 犯 法定 代 理人无 法到 场或 是共 犯 的; 法定代 理 人拒 绝到 场的 ; 其 他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诉讼 权 利 。这项 规定 旨在维护 未成 年犯 罪嫌 成年 亲 属无法 到场 的 。 办 案机 关通知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 应 当事 先 疑人合 法权益 , 可谓 是在保护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方面 的一 大进步 。 征得 未成 年 人本人 或 者其 法定 代理 人 的 同意 。合 适 成年 人接 到 ( 三) 合适 成年人 制 度 的作用 通知后 , 应 于提讯 当 日到场 的, 确 因特殊原 因无法 到场 的, 可先 行 合适 成年 人在 刑事 诉讼 活 动 中到场 的主 要 目的是帮 助未 成 协调变 更到场 时 间, 无法 变更可 由办案机关 于提讯 前两 日提 出 申 年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消 除紧 张情绪 , 保障 未成 年犯罪 嫌疑人 、 被 请 。办案 人 员在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后 应 首先 核实其 身 份 。履行 职 告人 在刑 事诉讼 中的供述 、 陈 述等 的真 实性 和客 观性 。 同时建 立 责时 , 合 适成 年 人应 先 向未成年 人表 明身份 , 说 明合 适成 年人 工 合适 成年 人 参与制 度 也是 我 国法制 发展 水 平不 断提 高 的表现 。 作职 责 , 并 与其进 行 简单 会谈 , 会 谈 时应 当有 办案机 关工 作人 员 随着 经济 和社会 的 发展 , 未成年 人犯 罪 出现 了一些 新情 况 、 新 特 在场 。 诉讼 活 动结 束时 , 讯 问笔录 或者 庭审 笔录 应交 末成 年犯 罪 点, 需 要提供 必要 的规 范和 准则 来完 善我 国少 年 司法制 度 , 合 适 嫌 疑人 及到场 的合 适成 年人 阅读或 向其宣 读 , 经核 实无误 后 由未 成年 人制度 将填 补这 一方 面 的空 白 。 同时 , 合适 成年 人参 与制 度 成年犯 罪嫌 疑 人及 到场 的合适 成年 人签 字确 认 。 除特 殊情 况外 , 也体现 了正 当程序 原则 , 符 合现 代刑事 诉讼 以追求 程序 正义 的价 办案机 关对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进 行多次讯 问、 审理的 , 应 值体 系, 是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 良好途 径 。 当保证 均 由 同一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二、 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构 想 四、 现行 刑诉法 背景下 我 国推行合 适成 年人制 度需要 解决 的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成人礼活动方案(精选10篇)

成人礼活动方案(精选10篇)

成人礼活动方案成人礼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仪式,代表了一个人走向成年的标志性时刻。

在过去,成人礼是一个人成年成长的见证,也是成年人乘船离家前必须完成的仪式。

随着时代发展的进步,成人礼也变成了寻找自我的过程,展示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

因此,对于当今的年轻人来说,举办一场隆重的成人礼活动也成为了他们的追求和向往。

一个好的成人礼方案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仪式流程、活动策划、礼物准备等等。

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成人礼活动方案,以供参考。

一、仪式流程1. 主持人致辞。

一位成长为成熟的年轻人即将踏上走向成年人的道路,主持人通过一段开场致辞,强调这一时刻的重要性,让所有参与者意识到成人礼的意义与价值。

2. 父母讲话。

父母是孩子身上最温暖的标签,他们的话语都会带着满满的爱和期待。

这时候由父母上前讲话,表达对孩子成长的祝福和期望。

3. 祭天祖先。

中国传统成人礼中最重要的程序,为了表示对祖先的敬仰,让年轻人感受到自己作为家族传人的身份和使命。

4. 接受成人礼物。

作为大家期盼已久的环节,孩子将接受家长亲手准备的成人礼物,象征着“掌握自己命运”,开始独立面对人生。

5. 敬师感恩。

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中,总少不了老师的辅导和引导,大家可以请自己曾经的老师多拍照留念,交谈感悟。

6. 表态发言。

这是孩子展现自我、表达自我想法的机会,表态发言也是成年后对自身负责的一个过程,让孩子更加明白自身的使命和责任。

7. 结束语演讲。

由主持人或代表拍板结束仪式,坚持礼仪的规范。

二、丰富的活动策划成人礼不仅仅是一个仪式,也是一个活动,活动的策划需要细致周到。

首先是场地,需要选取一个恰当的场地,能够体现出仪式的隆重和正式,又要轻松和愉快。

1. 文化主题。

组织参与者到博物馆等文化场所参观,或组织有文化内涵的讲座、文化游戏等形式。

在文化弘扬中深化青年对文化的认识和体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

2. 社区志愿活动。

参与社区义工、慈善演出、义卖等活动,增加合作、协调与领导等技能,感受互助共荣的社区文化。

论合适成年人制度

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Total.437 October2018(B)总第437期2018年10月(中)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云南、上海等省市从2003年初次将该制度引入试点至今,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反映出在合适成年人的范围、选任标准、管理组织、程序参与等反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这些经验和分析其不足,有利于从立法的层面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这一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刑事司法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权利保障On the Appropriate Adult System//Gong Deyun Abstract The appropriate adult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in-volved in crimes.China's cities and provinces such as Yunnan, Shanghai and so on have introduced the system to the pilot since 2003,and have gained some useful experience.But there are also various problems 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appropriate adults,se-lection standards,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and procedure participation.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 and analyzing the shortcomings is conducive to further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is system 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thus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minors involved in criminal justice.Key words criminal justice;minor;appropriate adult;rights pro-tection1合适成年人制度概述1.1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1972年肯菲特案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通 过 了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以下简称 新刑诉 件 中推行合 适成年 人到场制 度的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以下简称“ 实 法) 的决定 , 该 决定 自2 0 1 3 年1 月 1日开始 实施 , 自此 , 合适 成年 施办法 ” ) 。该实施 办法 将各 区县预 防青 少年 违法犯 罪专 项组 暨 人 到场 正式 在中 国拉 开了帷幕 。 二、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现 状及面 临的 问题 未成年人保 护委 员会办公室 定位为合 适成年人 场 的责 任机构 , 并 将学校 、 单位 、 居住 地基层组 织作为补 充委派机 构 , 为 合适成年人
进 。这 些现 状导致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落实 十分被 动 。
委派及 到场 程序 。一 是办案 机关 启动程 序 。办案 机关发 现与 法
定代理 人无法 取得联 系 的、 法 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法 定代 理人 明
段。
明力产 生瑕 疵?刑 法中也 没有 明确规 定 。 三、 构建 合适成 年人 到场机 制的对 策
我 国于 2 0 0 2 年 6月开 始探索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 云南 省 昆明 市盘 龙 区和英 国救助 儿 童委 员会合 作建立 了以合适 成年人 参 与
各地办案机 关面对新 刑诉法 的实施 , 均 开展 了不 同程度 的实
队伍 。随着对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多元化 的探索 , 上 海市 、 云南省 昆 适成 年人 到场制 度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在 运行 过程 中出现 了时间
明市盘龙 区 、福建 省厦 门市 同安 区分别 形成 了富有 各 自特 色的 不 固定 、 人 员无法保 障 、 距 离远 、 无资金 来源等 实际 问题 。 2 o 1 2 年 “ 救 济模 式” “ 独 立模式 ” “ 包容 模式” 。为我 国少年 司法 引入合 适 成年人 制度提 供 了第一 手资料 及有 益参考 。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第 五次 会议 1 2月 3 1日, 北京 市首都综 治委预 防青 少年违 法犯罪 专项组 会 同 北京市高级 人 民法 院、 北京市 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市公安局 、 北京市 司法局及 共青团北 京市委员会 制定 《 关于在办 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靳国胜【摘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设计的一项特别制度,旨在维护侦查讯问中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虽然存在模式上的差异,但在功能上是一致的.我国法律有关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规定,既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是国内司法实践探索的结果;但由于立法的粗疏,在具体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在场难以实质性地发挥作用,亟需进一步对合适成年人的功能定位、选任、法律后果及介入程序加以明确和细致化.【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1【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侦查程序;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者】靳国胜【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青海西宁 8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论》中谈道:“严重的犯罪人都是在年轻的时候脱颖而出的,尤其是在青春发育期内,有时候甚至是在此之前。

”[1]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难题,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各国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设置了特殊诉讼程序,其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便是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吸收我国原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亦专条规定了中国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这既是一种诉讼理念的调整,也是制度设计上的一定创新。

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晚,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拟通过考察该制度的立论基础和不同运行模式,结合我国相关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提出完善的建议。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应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当压迫的制度。

[2]该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在一项谋杀案中,三名少年在审讯中招供,遂被判犯谋杀罪。

后来上诉法官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侵犯以致出现虚假供述,其中一名少年智力迟钝,警察在没有任何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讯问,并未告知其有权与律师或朋友联系,该判决遂被上诉法院宣布无效。

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解析

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解析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解析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各地正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同时暴露出了该项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试着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作者简介:莫非、吴乐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主诉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1-02一、相关法律规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70条中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刑诉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新增了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规定笔录内容要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签字,但却规定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二、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意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讯问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教育的重要时机。

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的影响,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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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
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XX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
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
合适成年人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Fisher法官调查该事件后建议应该有一个委员会来平衡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

1981年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报告》,强调“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

他们可能需要成年人在场的支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以建议和帮助他们作出自己的决定。

”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由于该制度在实践中执行得不理想,英国内政部1996年签发了确立合适成年人地位和作用的建议性法案。

1998年《犯罪和骚乱法》再次确定合适成年人是一种法定性要求,明确规定每一个地方当局必须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并由青少年
犯罪工作小组来协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实为一种程序,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有精神障碍者提供帮助,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并协助其与警察沟通。

这一制度是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在英国,被认为是由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常程序模式转变的结果,是以程序公正确保司法公正。

二、我国少年司法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形势背景
1984年上海长宁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少年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一国司法水平的标志之一。

基于未成年身心特点建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较成年人更高的权利保障,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以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同样是我国司法制度追求的目标,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把这一重要的权利保障制度引入我国已具备了初步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第一,理论基础。

首先,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演变来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始于1979年党中央文件《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当
时正值我国第四次犯罪高峰,时代大背景是重刑主义,为了实现整体社会福利,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加区分,一律实行严打政策。

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转变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和世界上对青少年实行特殊保护的理念是一致的,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其次,从法学界的探讨来看,法学界对要不要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早已进行了充分探讨,20XX年3月和10月,在上海召开了两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与会者对该制度的作用、意义、价值进行讨论,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并提出了该制度的初步方案;最后,从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来看,我国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也越来越意识到必须重视嫌疑人权利的程序保障,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将平衡司法机关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这些都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法律基础。

我国法律中虽没有“合适成年人”这一提法,但有类似的规定。

首先,从基本法来看,1996年刑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次,从部门法来看,1995年10月公安
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20XX年12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再次,从程序法来看,我国刑诉法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后,从其他规定来看,例如六部委20XX年8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或者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看守所经审核身份无误后,应当允许法定代理人与办案人员共同进入讯问场所,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于20XX年7月会签的《关于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则“通知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即合适成年人到场”。

可见,我国并不乏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推行此制度,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第三,实践基础。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自20XX年引入
中国后,多个地方探索试行,以上海市、云南昆明盘龙区、福建厦门同安区三地为代表,逐步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上海的救济模式,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充,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到场。

二是盘龙的独立模式,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即使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也可以到场。

三是同安的包容模式,法定代理人是合适成年人的一种,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法定代理人、亲属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时才邀请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参与大大减少了进入正式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人数。

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打下了实践基础。

如上海的检察机关从20XX年起,在长宁、浦东等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通过与综治部门、青保部门、团委等部门的沟通,聘请由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以及专业社工等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队伍,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后公安、法院逐步向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延伸。

20XX年4月20日,上海市举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公、检、法、司有关领导联合签署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并为“合适成年人”代表颁发了聘书。

该《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资格、产生程序、任职时限、权利义务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合
适成年人不能兼任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并将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作为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

这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上海全面展开,也标志着上海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迈出了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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