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而言,拥有强大的著作权保护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一:某科技公司诉某软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软件产品。
被告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软件产品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并对外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的“智慧办公”软件产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软件产品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二:某动漫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动漫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动漫制作公司,其创作了一系列深受观众喜爱的动漫作品。
被告某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销售了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周边产品。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的动漫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
被告在其平台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周边产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三:某影视公司诉某网络平台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影视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影视制作公司,其制作了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电影。
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播放了该电影。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案由:版权侵权基本事实: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创作完成一部名为《奇幻之旅》的动画电影,并依法取得该电影作品著作权。
2019年,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
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后,与科技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科技公司拒绝停止侵权,因此文化传播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2. 如果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奇幻之旅》动画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侵犯了文化传播公司的著作权。
因此,科技公司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
2. 关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
(2)消除影响:科技公司应在其手机应用程序的相关页面中,删除侵权动画片段,并向用户发布道歉声明。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侵权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以笔名“墨染江湖”在网络上连载小说《江湖行》。
该小说自连载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获得了极高的点击率和好评。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多个平台上进行推广和运营。
张某发现后,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对《江湖行》是否享有著作权?2.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3. 如果科技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以“墨染江湖”为笔名创作的《江湖行》小说,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连载,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张某作为该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多个平台上进行推广和运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江湖行》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张某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城》,经过精心打磨,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甲将作品授权给出版社乙进行出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出版了《梦幻之城》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甲发现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进行拍摄。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法院判决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甲作为《梦幻之城》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甲将《梦幻之城》授权给乙出版,属于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
但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其次,乙未经甲同意,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犯甲的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梦幻之城》剧本及相关拍摄材料予以销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甲的著作权,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要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著作权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其作品的行为;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著作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一、引言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我国一家知名网络游戏公司,其自主研发的某款网络游戏《梦幻西游》深受广大玩家喜爱。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架销售《梦幻西游》游戏,并从中获取利润。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1. 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本案中乙公司是否侵犯著作权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侵犯了其《梦幻西游》游戏的著作权。
首先,甲公司是《梦幻西游》游戏的开发者,对该游戏享有著作权。
其次,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架销售《梦幻西游》游戏,侵犯了甲公司的发行权。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公开赔礼道歉。
2.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架销售《梦幻西游》游戏。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作家,代表作有《梦回唐朝》、《大宋传奇》等。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大唐风云》,该小说于2011年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原告发现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出版了《大唐风云》的盗版书。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大唐风云》的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大唐风云》的盗版书。
(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大唐风云》的盗版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在计算赔偿经济损失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因素:(1)侵权作品的出版数量、发行范围、销售价格等。
(2)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3)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
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著作权保护对于创作者至关重要。
创作者应加强自身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02020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507件,比2019年(721件)减少 29.68%,占2020年总收案数(1602件)的31.65%,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55 件,二审152件;2020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567件,比201 9年(744件)减少 23.79%,占2020年总结案数(1746件)的32.47%,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415 件,二审152件。
著作权案件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 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2020年5月1日后,诉讼标的 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全部由市南、黄岛、崂山、即墨四个基层法院管辖。
2020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在2020年5月1曰之前,侵犯作品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占比较大,特别是涉KTV、涉图片类案件较多,权利人也往往比较集中。
二是涉及著作权的二审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2020年二审审结著 作权案件152件,与2019年审结59件相比,增加157.63%。
三是由于“损害赔偿证 据举证难”"权利人怠于举证”等问题的存在,法定赔偿仍是法院确定著作权侵权判赔 数额的主要方式。
现选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案例作如下评析。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利尔生公司、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 与青岛哈氐乳业有限李某、江娃实业有卩_司广州柔涤日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小海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金荷湾图书城著作杈权属、侵杈纠纷案孙国卫与山东瑞德管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青岛知识产杈法庭案例一利尔生公司、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与青岛哈氐乳业有限公司、李某、江西紫娃实业有限公司、广 州柔洚日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I—审:(2019)鲁02民初1233号二审:(2021)鲁民终28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利尔生公司属达能集团纽迪希亚旗下,负责管理 旗下部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并授权各关联公司 使用。
法律讲堂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维权途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我国著名作家,于2010年创作完成一部小说《情缘》。
该小说在各大书店及网络平台广受欢迎,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
2015年,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情缘》的全文,并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宣传。
原告甲发现后,向被告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乙在收到律师函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与原告甲协商解决。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计算?3. 被告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情缘》的全文,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1. 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理由如下:(1)原告甲对《情缘》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被告乙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情缘》的全文,侵犯了原告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原告甲的损失计算。
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原告甲的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稿酬、版税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间接经济损失。
(2)被告乙的获利:包括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广告费、点击量等。
(3)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根据上述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乙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乙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情缘》的全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小说逐渐成为广大读者喜爱的阅读形式。
某知名网络小说《梦回大清》自发布以来,凭借其独特的题材和精彩的情节,吸引了大量读者。
然而,在小说的火爆程度不断攀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版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知名网络小说平台A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梦回大清》的连载,并迅速吸引了大量读者。
与此同时,B公司发现,其旗下子公司C公司出版的一本名为《梦回紫禁城》的纸质书与《梦回大清》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B公司确认《梦回紫禁城》的作者D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梦回大清》的创意和部分情节。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D和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A公司作为《梦回大清》的连载平台,也被列为被告。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梦回大清》的作者E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D和C公司在未经E的许可下,擅自使用《梦回大清》的创意和部分情节,侵犯了E的著作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故事情节相似:《梦回紫禁城》与《梦回大清》在故事情节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如主要人物的身份、关系、命运等均存在雷同。
2. 人物设定相似:两本书中的主要人物设定基本一致,包括人物的性格、外貌、性格特点等。
3. 部分情节雷同:两本书中存在部分情节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如主人公的奇遇、情感纠葛等。
4. 侵权时间明确:D和C公司在《梦回紫禁城》出版时,已经知道《梦回大清》的存在,但仍然使用了其创意和部分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D和C公司侵犯了E的著作权,判决D和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E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D和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停止出版、发行《梦回紫禁城》;2. 删除《梦回紫禁城》的相关网络信息;3. 消除《梦回紫禁城》对《梦回大清》的影响。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知名作家,著有畅销书《岁月无声》。
被告:A出版社,国内知名出版社。
2010年,原告李某某创作完成长篇小说《岁月无声》,该作品由A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原告发现B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岁月如歌》涉嫌抄袭其作品《岁月无声》。
经对比,原告发现《岁月如歌》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方面与《岁月无声》高度相似,构成对《岁月无声》著作权的侵犯。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1. 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岁月无声》是原告李某某的原创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B出版社出版的《岁月如歌》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方面与《岁月无声》高度相似,且被告B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系独立创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B出版社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赔偿金额法院认为,被告B出版社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原告李某某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2)被告B出版社的侵权获利;(3)原告李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5)被告B出版社的过错程度。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被告B出版社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B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著作权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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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近期有些商户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被权
利人提起维权诉讼。具体案情如下:
某知名企业拥有某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且该动画形
象被拍摄为电影电视剧,并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广大
观众的喜爱,该动画形象也早已经版权管理部门登记并颁发
著作权登记证书,涉及该动画形象的影视作品播出后与该形
象有关的衍生品也不断出现,有些是经过合法授权生产的商
品,也有未经授权的山寨产品,随着影视作品的热播,该动
漫形象的公众知晓度也不断提高,山寨产品层出不穷直接导
致获得合法授权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正规产品受到了严
重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山寨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由于产
品安全所引发的问题也损害了合法厂商和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无奈之下权利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
益展开维权工作。
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某批发市场中有商户销售涉及权利
人动画形象的侵权商品,经调查人员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购买
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法院归纳为:
1、 原告是否拥有涉案动画形象的著作权;
2、 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 原告请求赔偿的要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开庭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出示了著作权权
属证书等,证明了其拥有该形象的著作权权属,并当庭拆封
展示了公证处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之后出示了原告要求赔
偿其维权合理开支的相关票据(公证费等)并宣读了要求赔
偿的法律依据;被告当庭认可原告的权属,但对其侵权行为
表示不知情,经法庭询问也无法说清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
源,仅认为原告所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并未获得高额
利润,庭审结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终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
度不断加强,著作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商品生
产和销售者也应当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慎性审查,如果由于其自身能力原因,无
法辨别,也应当从合法来源进货并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和清单
做到防范于未然,一旦侵权发生也可以免责,如无法说清进
货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败诉在所难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