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保留债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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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农信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公司类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县级联社设立贷款审查(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类贷款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并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客户管理部门和信贷评审部门。

分别承担相应环节的职能,实现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

有条件的联社可单独设立放款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放款审核工作。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公司类贷款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二)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三)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四)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六)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七)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5•【文号】银发[2007]246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颁布时间:2010-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川府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繁荣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于我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建设成渝经济区等重大机遇,着力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创业(一)建立省级创业基金。

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10亿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工作,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

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跨界合作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社会资源作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创业综合性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提高全省自主创业成功率。

加大创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不断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新创业精神。

(二)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各地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

拓宽创业出资方式,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2013年核销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拟变动内容

2013年核销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拟变动内容

吨主要修订内容一、放宽呆账核销条件(共6!页)1.缩短破产类贷款核销时间(第4条第1款)。

对于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后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债权,将破产未终结时间要求由3年缩短至2年,即破产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核销。

2.缩短诉讼类强制执行时间(第4条第7款).0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将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要求由2年缩短至1年。

3.放宽追索类贷款核销条件(第4条第14款和第15款)0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以及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将追索时间由2年调整至1年,即追索l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核销.4.在案件损失类呆账核销条件中增加办案机关(第4条第16款和第5条第8款)。

对于一般债权涉嫌违法犯罪,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信用卡债权涉嫌诈骗犯罪?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在办案主体上增加检察机关。

5.放宽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第4条第17款)0对于金融企业追索l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将单笔贷款额上限500万元放宽至单户贷款余额上r'd179~662990:01:ωOJ..:I6r:17日D02-62-rîON飞限1000万元。

6.增加个人经营贷款核销政策(第4条第18款t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 1.年以上,仍无法收目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同时,为防范风险?明确个人经营贷款应符合的条件:贷款发放符合监管规定,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贷款流向能够有效监控.二、简化呆胀核销程序(共4项)一一一一一-一一一---1.一阳也朵账拨销汪明一(第一4J条λ一第5条和第一6条J."一对王按一一一一-一销一般债权、股权和银行卡透支款项,无法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的,增加财产追偿证明作为呆账证明材料;对于核销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债权,无法提供公检法部门出具法律证明材料的?增加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呆账证明材料。

财税2015第3号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财税2015第3号: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税〔20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常政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全力建设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打造工业明星城市升级版,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质效化、数字化、集聚化、规模化”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强化专业服务,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末,全面营造显著优化的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健康成长的发展环境;全面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形成产业层次不断升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的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举措(一)全面优化发展环境1. 不断改进政务服务。

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有序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全程电子化审批模式,不断提升网上办事率和不见面审批率,高质量实现“3550”改革目标。

充分发挥“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作用,构建政企即时沟通、互动交流、精准服务的网络桥梁。

关于当前涉农贷款投放难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当前涉农贷款投放难现象的调查与思考篇一:对欠发达地区涉农贷款投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对欠发达地区涉农贷款投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省盐城市为例唐友伟20xx-10-3010:08:07来源:《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xx 年第9期近年来,伴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出台与落实,农村金融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

在当前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国家仍坚持进一步增强金融支农力度,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但由于受多方因素制约,涉农贷款投放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改进和提高。

一、盐城市涉农贷款投放情况至20xx年8月末,盐城市金融机构农村贷款余额为759.54亿元,占总体贷款余额的比重达54.53%,比年初新增88.4亿元,增长13.17%,同比增加125.87亿元,不良贷款率2.12%,同比下降1.65个百分点;盐城市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为293.45亿元,占总体贷款余额的比重达36.57%,比年初新增61.15亿元,增长26.32%,同比增加81.43亿元,不良贷款率1.67%,同比下降1.17个百分点;盐城市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为241.55亿元,占总体贷款余额的比重达17.36%,比年初新增20.54亿元,增长9.3%,同比增加39.07亿元,不良贷款率3.07%,同比下降1.98个百分点。

二、涉农贷款投放中存在的问题(一)稳健货币政策下信贷挤出效应明显,涉农贷款趋难。

调研显示:在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银行出于效益、风险等考虑,更倾向于把有限的信贷额度给予大型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及种养殖户经常面临已通过审批的贷款需等待额度的情况,如江苏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份向东台建行申请贷款700万元,由于资金规模紧张,东台建行只好采取分批发放的方法,于20xx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分别向该公司发放200万元、155万元、345万元。

利率优惠、流程缩短等惠农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也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变相抬高利率。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汇报材料

(九)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部证据。
(十)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八)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部证据。
(十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或者因本行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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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保留债权的管理
第一条 公司建立贷款减免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减免一笔不良贷款,必
须查明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包括经办人、部门总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
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损失金额大小
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公司要完善不良贷款减免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
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贷款减免的有关要求,健全不良贷款减免制度,规范
不良贷款减免程序,及时核销贷款减免损失。
第二条 公司必须加强减免后保留债权的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催收管理和
核算管理。继续行驶债权人权利,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效防范逃
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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