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管理及税收制度与政策

“五证两书”
“五证”,是房屋合法出生的证明。也即是开发商 必须具备五证,才能保证购房业主在购房后能取得房 屋产权证。五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开工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两书” 是开发商在向业主交付房产时必须具备 的。 1、 《住宅质量保证书》 2、 《住宅使用说明书》
2、资质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及以下)
3、资质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可降级或 吊销《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 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设 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 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开发项目。
直接针对房地产本身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他 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附加费(”两税一费”),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根据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分 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按照征税发生的环节,可以分为房地产的取得、保 有和流转三个环节的税收。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 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推荐下载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09-01 京建开〔2009〕542号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查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受理工作。
二、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受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企业申报材料。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材料,凡是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都要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确保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受理意见。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
(三)提高工作效率。
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受理工作,并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一级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区、县建委同意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延续申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被注销后,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注销手续办理完毕30日后,仍未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其为无资质经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精神,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结合《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现就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初审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房地产法规单项选择题

房地产法规单项选择题1.房地产关系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其本质上属于(C.经济关系)2.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必须坚持(D。
“一书两证”制度)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无权采取....的措施是(D)D。
没收违法嫌疑人的财物4.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其所有权属于( B.农民集体)5.承包期间,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理由是(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不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6.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须报相关机关批准,该机关是(B。
国务院)7.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住宅达到一定时间,房屋产权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权,该闲置时间为(C。
6个月)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 A )A.特制所有权 B.共有权C。
社员权D.地役权9.对新建房屋所进行的权属登记,称为(C)A.总登记B。
转移登记 C.初始登记 D。
变更登记10.按房地产开发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可分为(B)B.经营性开发和自用性开发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 A )A.经济效益 B.社会效益 C.环境效益D。
生态效益12.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土地使用制度是(D)D。
土地公有制下的国家控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式13.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A)A.所有人 B.使用人 C.租赁人D.抵押权人1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C) C。
市场价格1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D) D。
先补偿、后搬迁16.合营企业中的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该合营企业(A)A.自成立之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1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A) A.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18.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B.由国家无偿取得)19.职工购买公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2.22•【字号】黑建房字[1994]10号•【施行日期】199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黑建房字[1994]1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家建设部第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检查整改和处理阶段的需要,特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处理阶段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一次性物业项目开发公司。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物业项目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某项工业、农业、商业等物业建设而涉及房地产销售和经营的业主。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和一次性物业项目开发公司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程行政许可

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例题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
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安全监督、消防、环保等政府行政主管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工
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工程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其具体含义:
第一,授益行政行为。一经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的许可,相对人就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其中,使相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权利的许可被 称为行为许可,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使相 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资格的许可,则被称为资 格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证等。
工程测量等3个专业。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 :
(一)煤炭(二)化工石化医药 (三) 石油天然气 (海洋石油) (四)电力 (五)冶金 (六)军工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机械 (八) 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核工业 (十) 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 (十一)轻纺(含轻工、纺织 )(十二)建材 (十 三)铁道 (十四)公路 (十五)水运 (十六)民 航 (十七)市政 (十八)农林(十九)水利 (二 十)海洋 (二十一)建筑(含建筑、人防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2002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3~4分)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3)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1)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
(3)《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4)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采用划拨方式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二)建设条件书面意见的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5)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要求。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素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资质最高,四级资质最低。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目标;(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三)企业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五)近三年内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等级和范围从事开发活动。
第八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复审,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申请或者伪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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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涉税问题的应用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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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
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
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
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涉税问题的应用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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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
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和施
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
票(原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涉税问题的应用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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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
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
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涉税问题的应用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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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
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
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