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
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担保【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5﹞545号【发文日期】1995-11-24【实施时间】1995-11-2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根据我市地方税务征管工作中实施纳税担保措施的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本办法是强化税收执法,规范纳税行为的重要措施。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并按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在向纳税人发出《提前缴纳税款通知》和《提供纳税担保通知》时,应附相应的税票,明确按具体的时间、税种和税款执行。
三、计算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局可以自行指定一至二家商业收购机构并上报市局备案。
四、本办法中的税务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区、县局对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京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纳税担保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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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9﹞188号
【发文日期】2009-06-23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3]5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9.2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2、3、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四章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落实。
二、各局征管科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两个《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按照上述办法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
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上述两个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税及滞纳金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欠税登记台帐(略)2.追缴欠税事项告知书(略)3.欠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4.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略)5.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略)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1
【摘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实施步骤(一)先行试点:按照"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采取"先部分试点、后全面推开"的实施步骤。
【总页数】9页(P119-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3.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J],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7.01•【字号】京地税征[1996]263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1996]263号1996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和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制度处和区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税务登记种类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征管法》和《细则》的《暂行规定》确定为: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章开业税务登记第五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第六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并负有缴纳地方税种义务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京地税征[2004]40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0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延缴税款审批内部流程图(略)2.延缴税款申请审批表3.延缴税款登记台帐(示意)4.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5.不予批准延缴税款通知单二00四年八月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一律由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纳﹝2010﹞212号【发文日期】2010-12-03【实施时间】2010-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A级信用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文件,现就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
资料包括: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三)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申请资料的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四)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五)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七)《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局为单位,由三部分九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局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局本年度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如:0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京地税检[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了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06号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建立和开发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在市工商部门“蓝盾315”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现四个子系统已全部建成,在系统功能上实现了通过政府专网远程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社会作用开始显现。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有关表彰等情况。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由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通过政务专网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公XXX披露。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
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1995]3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8
【实施日期】1995.06.2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该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或依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关造价水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19号1995年6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运输企业从事跨境运输业务,以其实际结算取得运输收入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但对其在境外售票或起运取得的境外运输收入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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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评[2005]3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7.28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地税评〔2005〕3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函告(略)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般性涉税问题,规范税务函告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函告是指税务机关对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通过信函方式告知,要求其进行自查并做出解释说明,提示其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税务函告应当坚持便捷、有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及纳税评估科(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实施税务函告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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