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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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一、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加强合作的协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由国家的税收部门和外交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OECD范本》是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和规避税收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公约》(以下简称《OECD范本》)。

该范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制定,旨在为各国政府订立国际税收协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OECD范本》的重要性1. 提供标准化模板《OECD范本》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模板,为各国政府订立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模板。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减少因协定差异性而引起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防止税收逃避和规避《OECD范本》在税收避免方面设有相应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逃避和规避行为。

这有助于保障各国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

3. 推动国际合作《OECD范本》的制定和推广,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促进各国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境税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全球税收合作的效果。

四、《OECD范本》的内容和要点1. 首部分:范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范本首先明确了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为后续协定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第二部分:避免双重征税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则,包括所得项目的避免双重征税、避免个人所得项税收重复征税等内容。

3. 第三部分:减免和抵免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如何对所得进行减免和抵免,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4. 第四部分:非歧视条款范本重点规定了协定签署国不得歧视对方国家或其公民的具体规定,保障各国公平税收权益。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最后,ABC公司所提出的1992年OECD范 本及其注释对我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 OECD范本及其注释属于辅助解释手 段或者国际税收语言,不属于国际习惯法, 尽管它对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以及协定统 一解释和适用有重要作用,但是尚不足以 构成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3.法院判决的推理过程: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延窄于《中美税收协 定》,不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 设备等内容,在国内法与国际协定不一致的情况 下,国际协定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应以协定 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其次,法院对《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进 行了解释,“使用”是使用者实际占有被使用物 的使用,“有权使用”可以认为是一种纯粹的、 抽象的使用权利,中央电视台对ABC公司卫星 设备而言,完全可以纳入“使用或有权使用”。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2.协定包括的税种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2.常设机构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国际税收协定中涉及的所得主要有四种 形态,即经营所得(亦称营业利润)、投资所 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从税收法律的角 度来看,这些所得都是课税客体。当某一客 体涉及到两个国家时,究竟应由哪个国家行 使征税权力,就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在两个 国家之间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范 本中对各类所得都划分了征税权,规定了不 同的征税原则。
2.ABC公司与税务机关的分歧:
ABC公司认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设 备”的使用者应是积极的实际使用,而中 央电视台不构成使用或有权使用卫星设备, 其支付的费用不是租金,也不是协定意义 上的特许权使用费,而是经营利润。(依 据为1992年OECD范本及其注释) 税务机关则认为:《中美税收协定》中特 许权的使用并不限于对实物的实际操作, “使用”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利用某客体的 使用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央电视台事 实上构成了对ABC卫星设备的使用,故原 告的收入构成协定上的特许权使用费。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税收协定是双方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并避免双重征税和避税行为。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一个致力于改善全球经济和社会福祉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之间通常会签订税收协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税收协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部分:范围和目的该协定的目的是避免税收重叠和避税的情况,以促进双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投资。

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目标:减免或避免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收入征收税款,避免双重征税,提供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第二部分:定义在本协定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 “一方国家”和“另一方国家”指双方签署本协定的国家。

2. “纳税人”指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受本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义务。

3. “企业”指有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包括公司、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

第三部分:税收原则1. 税收权: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方国家有权在其领土上征收和收取税款。

2. 避免双重征税: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双重征税:a. 减免:其中一国在征税时豁免或减免纳税人已在另一国征税的收入。

b. 抵免:其中一国承认纳税人在另一国已纳税的收入,并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免。

3. 企业所得税:双方国家同意在互相征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一定的豁免和减免规定。

同时,双方同意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信息交换和合作。

第四部分: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1. 税务合作:双方国家同意在税务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信息交换、税务调查和咨询等。

2. 信息交换:双方国家同意主动和及时地交换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税务文件、审计报告和银行账户等。

第五部分:争端解决在双方国家之间产生关于协定解释和执行的争议时,双方同意采取友好的谈判方式解决。

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部分:协定修订和生效该协定的修订需要双方国家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

协定自双方国家完成修订程序后生效,并在生效后起一定期限内实施。

国际税协议书

国际税协议书

国际税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一家在[甲方注册国家]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为[甲方注册地址]。

乙方:[乙方全称],一家在[乙方注册国家]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为[乙方注册地址]。

鉴于甲方和乙方均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且双方有意向在国际税收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遵守各自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法规定,特此签订本国际税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1.1 “税法”指双方各自国家以及任何适用的国际税法和规定。

1.2 “税务机关”指任何有权征收或管理税款的政府机构。

1.3 “税务顾问”指由双方各自指定的,具有专业税务知识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条税务合规2.1 双方应遵守各自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所有应缴税款。

2.2 双方应相互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以协助对方遵守税法。

第三条税务筹划3.1 双方应共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3.2 双方应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并接受税务顾问的审查。

第四条税务争议4.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税务争议。

4.2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第五条信息保密5.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税务信息予以保密。

5.2 除非法律要求或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6.2 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指定天数]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指定国家或地区]法律。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以[指定语言]书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协议书仅为模板,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

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

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

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

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

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

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

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un税收协定范本

un税收协定范本1. 简介1.1 什么是un税收协定un税收协定是指联合国(United Nations)成员国之间签署的、旨在规范双方税收关系的协定。

通过协商和互利原则,un税收协定旨在促进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优化海外投资环境,减少双重征税,避免避税行为并提供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1.2 un税收协定的重要性un税收协定的签署对于促进全球贸易、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及保护双方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减少双重征税和规避税收盲点,税收协定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信心。

2. un税收协定的内容un税收协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2.1 定义和范围税收协定首先明确了协定适用的范围和双方达成的共识。

协定中会定义税收的相关术语,并规定双方对于某些特定税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税收权和原则税收协定界定了双方的税收权,并明确了如何避免相同的收入被双重征税。

通常会规定居民国享有税收优先权,非居民国只能就特定收入征税。

协定还会规定互利原则,鼓励合理的避税行为,同时打击非法避税和逃税行为。

2.3 征税方式和税率un税收协定将规定征税的方式和税率。

协定会规定各类收入的征税规则,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协定也会设定税率,以在保护投资的同时维护双方国家的税收利益。

2.4 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信息交换为了避免双重征税,un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居民国可以免除或减少来源国对居民国企业的税收。

此外,协定还包含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条款,以便双方国家可以共享关于纳税人的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税收监管。

3. un税收协定的实施和争端解决3.1 实施机构和程序税收协定实施通常由双方国家的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协定中会规定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机构,如如何申请减免税、如何处理争端等。

3.2 争端解决机制un税收协定为解决税收争端提供了具体的机制。

协定通常规定,如果双方国家无法就某个税务事项达成协议,可以通过磋商、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关系,以避免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第二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1. “缔约国”是指本协定的签约国家;2. “税收”是指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对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征收的税种;3. “常设机构”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有足够的实体存在,使得该实体在该国内进行业务活动,并由此产生收入;4. “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因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5. “避免双重征税”是指避免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间被重复征税。

第三条征税原则1. 居民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居民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2. 地域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所得征税,不论该所得的所有人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

第四条常设机构的认定1. 常设机构的认定应遵循缔约国之间的协定。

2. 常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工厂、矿山、油田等。

第五条营业利润的征税1. 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常设机构中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六条资本收益的征税1. 资本收益的征税应遵循协定规定。

2. 转让不动产、动产和股权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在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七条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1. 抵免法:每个缔约国应对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2. 免税法:对于某些所得,一个缔约国可以免除税收,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八条国际运输业务的征税1. 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原则征税。

2.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应对其所得征税。

第九条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1.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2. 非居民在缔约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十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1. 非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具体办法由协定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PPT 28页)


• (2)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 2、协商程序 • (1)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 • (2)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争端
• 2005年7月7日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规定:

当中国居民(国民)认为对方缔约
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
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时,可以请
但是,如果国内税法修订后的规定 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 行国内税法。
• 我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等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股息的限定税
率为15%。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
主要内容
• 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 (一)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
• 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 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 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
• 常设机构还包括持续一定时间以上的建 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 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 常设机构的否定目录:
• 案例:N先生是塔吉克斯坦一家公司的 雇员,他被派到北京工作,任务是在中
• 二、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 • 《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 • 《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实行“归属原则” • 三、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 • 《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
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
• 《联合国范本》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 海运利润的征税权。
• 四、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 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 两个范本关于上述所得征税差异在第三 章里讲过。
第四节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第六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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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A股股息红利所得10%纳税(A股上市公司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1.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有:服务贸易收入;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等。

2.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如: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等。

知识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法(一)直接抵免1.适用范围:(1)境外营业利润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2)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2.计算应用:同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要点】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孰低原则抵免。

(二)间接抵免(一层、多层)1.含义: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T1)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T2)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跨国母公司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即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考题计算问答题】(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略)要求:根据以上材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正确答案』(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丙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甲对于企业丙的持股比例为15%(50%×30%),未达到20%的要求。

(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乙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甲对企业乙的持股比例为50%,达到了20%的要求。

3.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1)间接负担税额: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提示】自下层向上层的计算【考题计算问答题】(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正确答案』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乙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80+12)+乙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乙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404(808×5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08(1000-180-12)=96(万元)(2)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企业甲应纳税总额=[2400+(404+96)]×25%=[2400+500]×25%=725(万元)抵免限额=725×500÷(2400+500)=125(万元)(3)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可抵免境外税额=(1000-180-12)×50%×10%(直接缴纳)+96(间接负担)=136.4(万元)136.4>125,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知识点企业境内、境外有盈有亏的处理(一)企业境内盈利、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内盈外亏1.规定:“双不得”,不得抵减境内应税所得、不得跨国家弥补。

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亏损(境内+境外<0)——境外亏损5年内弥补;非实际亏损(境内+境外≧0)——境外亏损无限期弥补。

要求: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解析』(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二)企业境内亏损、境外盈利——内亏外盈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答案解析』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抵免限额=200 × 25% ×[100÷200]=25万元(﹤30万元)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知识点境外所得的税收饶让与简易计算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例题计算题】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税税率为20% )。

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

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要求:计算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

【解析】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

A公司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纳税额=2000×25%-400=100万元。

如果没有上述税收绕让,A公司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纳税额=2000×25%-0=500万元。

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2.条件: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附加: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3.简易办法的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二十国集团(简称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此项工作的重点是:消除双重不征税。

(二)一般反避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六项调整措施: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可以看作是对前五项特别反避税措施的一个兜底措施,也是我国国际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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