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监狱化人格的表现
探究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权保护

2019年01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探究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权保护马思瑶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22摘要:人格权是人一出生便具有的一种权利,会因为出生而存在,因死亡而消失,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在监狱服刑便被剥夺或者否认。
本文通过对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特征的分析,从完善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的立法保护、建立健全监狱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全面提升监狱监管人员的综合水平三个方面着手,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权保护策略提出具体建议,希望能为相关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格权;监狱服刑;权利限制;监狱监督管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84-01作者简介:马思瑶(1996-),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从一开始的原始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人类本身存在的价值也被逐步发现,其中最重要的价值为人格。
与普通公民相比,监狱服刑人员同样具备人格权,但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与限制性,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保护工作的开展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的特征人格权主要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这种权利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作为基本标准,同时也是民事权利中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一类权利。
与普通公民相比,监狱服刑人员同样具备人格权,但是受到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与限制性特征。
其中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所具备的特殊性特征,主要体现在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具有一定的不完整性[1]。
比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均为自由刑,均是将剥夺人的基本权利———自由作为根本的刑罚内容。
由于监狱服刑人员自身的自由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会直接导致其人格权存在一定不完整性。
而监狱服刑人员人格权所体现出来的限制性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也与服刑人员自由权的受限有着直接的关系。
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问题成因、表现及其矫治

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问题成因、表现及其矫治作者:高梵来源:《领导科学论坛》2021年第08期摘要: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管理监狱、改造罪犯的特殊群體,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要比常人更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监狱人民警察在平时工作、生活以及人际交往中遇到的、涉及心理健康层面的问题的阐述,客观、科学地分析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心理问题,并提供了有关身心疾病的调适方法。
有助于监狱人民警察在了解、掌握心理健康知识的同时,维护心理、生理健康。
关键词:监狱警察;服刑人员;心理问题;应激中图分类号:D926.7;B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1)08-0109-06一、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现状(一)监狱警察成为心理疾病易感人群监狱警察从事着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扮演着多重角色,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面对的是最低素质与最危险的群体,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重任。
因为工作压力大,监狱警察必然会存在更多的心理不良反应,应激与角色冲突多。
部分地区的心理测试及调查结果表明,监狱警察的心理疾病呈逐年上涨趋势,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存有较大问题[1]。
(二)监狱警察对心理问题存在观念误区许多监狱警察主观地认为自己是“头顶警徽”的人民警察,是“手持盾牌”的执法者,是改造服刑人员灵魂的工程师,自己的精神与心灵也一定是健康的。
不少监狱警察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心理疾病”与“人品问题”画等号,认为有心理疾病就是道德品质不好。
其实心理更多的是涉及人的“认识、情感与意志”,而道德却是以真善美为核心的,二者并不能相提并论。
还有许多监狱警察认为心理疾病与自己无关,只要不得精神病,自己的心理就非常健康。
这些都是对心理健康的片面理解。
二、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问题成因(一)职业属性生成的应激感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一定的职业风险性。
比如,暴动、服刑人员劫持人质、暴力袭警、服刑人员脱逃等是每位监狱警察都可能遇到的因职业而带来的应激源。
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毕业论文

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毕业论文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内容提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从新时期罪犯的心理特征,由心理所引发的行为特征,以及服刑时间与罪犯年龄对罪犯个性特征的交互影响,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心理特征四个方面来分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
认识和掌握在押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
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一、新时期在押罪犯的心理特点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
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
而已被判刑入监的在押犯,也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
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
笔者认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悲观绝望、孤立无助心理。
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罪犯由于已经入狱,已经失去了人生自由,这对于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来说是莫大的痛苦。
这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
而罪犯的自卑心理,这几乎所有的罪犯都会有而且都是不可缺少的。
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低下,长期的服刑生活又遥不可及、前途无望,有些事情不能达到自己所预想的从而导致悲观和失望的情绪,这样自卑的心理很容易就出现了。
一旦罪犯产生了自卑心理,就很难服从改造,整天都浑浑噩噩的过日子,混刑度日了。
监狱学视角下的罪犯心理分析

监狱学视角下的罪犯心理分析在监狱学的范畴中,犯罪行为不仅被视为社会问题,更被视作心理问题。
通过对罪犯心理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动机和心理状态。
本文将从监狱学的角度,对罪犯心理进行全面分析。
一、犯罪动机的心理背景罪犯的犯罪动机通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心理因素。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罪犯通常会受到社会压力、经济因素和环境影响的诱发。
然而,这些因素只是导致犯罪的外部因素,罪犯的内在心理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心理学家认为,罪犯的心理背景与其心理特征息息相关。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具有自我中心、冲动、缺乏同理心和控制欲等心理特征,在他们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源自于早期的家庭环境、教育方式以及个体心理发展。
同时,罪犯往往缺乏适应社会规则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诲人不倦或自身错误认知的影响。
二、心理因素对罪犯的影响1. 自卑感和寻求认同罪犯心理中较为常见的心理因素之一是自卑感。
罪犯可能因为自卑感过重而寻求一种特殊的认同感,从而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社会关注和认同。
在监狱环境中,他们可能通过在囚室中展现领导能力或参与不同帮派来提升自己的地位感。
2. 反社会行为和冷漠无情一些罪犯存在冷漠无情的特征,缺乏同情心和对他人痛苦的关注。
他们可能表现出反社会行为、欺凌或残酷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虐待欲望或成就感。
3. 自制力和决策能力的缺乏罪犯的自制力和决策能力通常较弱。
在面对诱惑或挑战时,他们往往缺乏及时的反应和合理的决策,因而易受犯罪行为的影响。
4. 心理刺激和逃避现实一些罪犯可能对刺激有较强的追求,试图通过犯罪行为来充实自己平淡的生活。
在监狱环境中,他们依然寻求各种刺激,从而逃避罪责或填补内心的空虚。
三、心理干预与犯罪预防了解罪犯心理不仅有助于对其行为进行理解,更为重要的是,为未来的心理干预和犯罪预防提供借鉴意义。
1. 心理辅导与治疗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心理辅导与治疗在监狱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心理咨询、认知疗法、行为疗法等手段,帮助罪犯认识和改变自身的错误认知和行为模式,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最新服刑人员心理问题分析

服刑人员心理问题可以分为功能性心理问题、情景性心理问题二大类。
功能性的心理问题,是由于服刑人员自身在社会上形成的,并在服刑过程中仍有所表现的心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1)心理活动障碍。
问题或创伤。
这类创伤,轻者可以降低某一反映活动性质和效率,重者可导致整个心理活动失调。
(2)人格障碍。
这是一种表现服刑人员性格特征的心理障碍。
(3)心身障碍。
这是服刑人员身体各器官系统发生病变前后所表现的心理障碍现象。
服刑人员有了这种创伤,会直接影响与他人的关系,影响到对社会环境的适应。
(4)智能障碍。
这主要指个别服刑人员由于大脑功能发育不全,而使智力活动受到障碍。
(5)严重精神障碍。
主要是指整体心理机能瓦解,不仅心理活动本身的协调一致受到伤害,而且患者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也严重失调。
情景性心理问题,主要是指服刑人员个体,由于不能适应狱内环境以及由于服刑改造带来的各种变化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比较多的是不能适应狱内人际关系及由于判刑改造带来的生活、家庭、婚姻等问题而产生的心态失衡。
另外,一些服刑人员由于对定罪量刑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久而久之也容易产生心理问题。
上述心理问题与服刑人员的身份、监狱的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服刑人员对狱内环境的积极适应和思想认识的提高,事过境迁,大多数能够得到化解,但如果处理得不好,也可能成为阻碍一些服刑人员改造进步的“绊脚石”。
服刑人员不良心理有多种表现形式。
从获取的各种调查材料看,服刑人员中较常见的不良心理的表现有:惧怕、烦燥、焦虑、愤怒、忧郁、偏见、错觉、嫉妒、孤僻、自卑、悔恨、自私、急躁、多疑、内疚、羞愧、失望等等。
有人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竞争激烈的社会。
就生活在监狱高墙电网下的服刑人员而言,其心理无疑会受到来自外部的社会环境和内部身体方面的压力和困扰,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焦虑,如果调节不力的话,就会导致心理疾病的产生并因此严重影响自身的改造与新生。
因此,服刑人员了解和掌握心理疾病产生的原因,对于预防心理疾病的产生,维护自身心理健康,提高改造质量,加快改造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1讲解

试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狱的“三化”方针,强化监管,深化教育,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适应当前监狱在押犯的新特点,我们运用罪犯改造的心理学原理对监区在押的重刑犯作了抽样调查。
根据这次调查和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分析,明显地看出这部分罪犯的改造规律及其心理结构特征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重刑犯的改造规律及其心理特征(一随着监狱收押无期、死缓等重刑犯的不断增加,监狱也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监管改造压力。
如何将这部分罪犯改造好,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因此,我们下大功夫对他们进行了重点攻关,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通过对全狱八十一名无期、死缓犯的抽样调查并分析表明,重刑犯从入监开始,随着对改造生活的不断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呈朦胧状态。
这一阶段是重刑犯入监改造初期,主要是慑于监狱执行刑罚的压力和规范化改造生活的约束,在认识上产生最初印象,心理上不定型。
表现在对严肃的监管、制度法规产生一定的畏惧感,对监狱的生活不熟悉、不适应,心理烦燥,对民警的管理教育产生抵触等戒备心理,思想上处于苦闷、烦燥、徘徊、低沉等消极状态。
因此,这也是教育改造重刑犯,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引导其走上正常改造轨道的关键期。
第二阶段,呈摇摆状态。
在这一阶段,罪犯已经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逐步熟悉了监狱的改造生活,适应了改造环境,从心理学上来说,就是处于客观现实与罪犯心理需求之间存在的种种矛盾之中,出现了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相互斗争的复杂心理过程。
同时,左右着改造方向。
这一阶段绝大多数重刑犯的改造决心还没有真正的扎根,思想脆弱,摇摆性大。
这期间是他们发生逃跑、自杀、凶杀等案件的危险期。
第三阶段,呈醒悟状态。
这一阶段重刑犯已经逐渐摆脱了消极思想的羁绊,由被动改造向自觉改造过渡,改造情况基本稳定下来,正常的心理机制开始恢复,希望得到自我价值体现的机遇。
在行动上有了积极接受改造的表现。
但这一阶段觉醒的过程并不牢固,遇到问题还可能发生反复,但总的趋势还是向往进取的心理占主导地位。
《外省籍服刑人员地域性人格特点与应对措施》

《外省籍服刑人员地域性人格特点与应对措施》目录一、前言二、选题背景与意义三、课题研究方法四、外省籍罪犯改造状态调研五、外省籍罪犯地域性性格特点六、研究数据分析七、应对措施研究八、课题后续推进一、前言随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监执法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提高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提高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当今监狱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七监区课题组从监狱服刑人员的现状出发,详细分析研究监狱外省籍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地域人格特点和行为表现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辅助科学的测试评估手段,总结相应普遍性结论,结合监狱的服刑人员案例分析,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为监狱今后对外省籍罪犯的科学化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1.选题背景“流动人口”是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下的一个独特群体。
统计表明,目前上海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已经达900万,而且据预测,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十二五”期间,每年还将有20多万农民增加到外出务工者的行列,特别是作为谋生个体的人口由欠发达地区向上海大量涌入,流动人口的涌入,一方面为上海城市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城市犯罪率中所占比例也逐年提升。
对于上海监狱来说,外省籍罪犯的押犯比率在总押犯率中比率也明显增加2.课题立项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城市中所占比率明显提升,监狱中的外省籍服刑人员比率也相应提高。
因而加强外省籍服刑人员的性格分析以及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行为表现方式的研究,进而找出有效的管理教育对策,已成为监狱近年来管理研究和重点。
四川五个地域为主,其占监狱外省籍押犯数的68.3%。
故课题组确定选取上述五个地域的服刑人员作为分析研究对象。
(图2-1)3.课题研究意义因地域性的差异,导致外省籍服刑人员与上海籍服刑人员有较大程度的不同,如生活习惯,地域性文化特点,处事理念都各有特点,因此民警在管理教育过程中遇到了难点和困惑。
浅谈新入监罪犯的心理问题及矫治对策

了解新入监罪犯的心理问题是为了应用临床心理学,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技术。
[1]由专业人员在与被治疗罪犯间形成的一种职关系基础上,通过表情、语言、文字、动作等媒介消除或缓解罪犯的各种心理障碍及异常行为,促使罪犯恢复心理健康。
目的是帮助他们解除心理问题,消除不良行为,增强自我控制和社会适应能力,重塑健全人格。
1.新入监罪犯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新入监罪犯是指第一次服刑,处于入监初期的犯罪。
[2]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的知识、技术、方法,通过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方法矫正罪犯不正当认识,调节罪犯情绪,扫除其不良或异常心理,完善其人格的一中改造手段。
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改造罪犯手段,具有其他改造手段的不可替代性,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迫切的需要心理矫治。
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及时有效地心理矫治,使罪犯进入良性的改造轨道,这对于罪犯的整个服刑生活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1新入监罪犯的绝望心理罪犯绝望心理既是一种心理疾病,一种情绪,又是一种危险的意识,如果这种危险意识不除,极有可能导演出肆无忌惮的危险行为。
[3]新入监罪犯普遍存在意志脆弱,易生烦恼,不能正确面对人生现实,尤其是不能勇敢承受人生挫折和困难的懦夫。
他们在面对人生现实中的困难和挫折时缺乏沉着、冷静的心态;其情绪往往因逆境的困扰而波动起伏;他们在人生的逆境中看不到希望的曙光,对人生灰心意冷;在服刑改造中常常烦躁不安,或唉声叹气,或牢骚满腹,或消极对抗,是绝望心理的初期症状。
1.2新入监罪犯的焦虑抑郁心理忧虑抑郁、沮丧悲观是罪犯心理问题的又一症状特征。
特别是性格孤僻、内向、怯懦的罪犯是最容易患上这种心理疾病。
这种心理病症主要表现是:常常面带愁容、沉默寡言,不轻与人交往,也不轻易向别人吐露自己的心思;他们对监狱改造环境和干警的管理有严重“不适应”或“恐惧”或处处小心翼翼,左顾右盼,躲躲闪闪;他们常常独往独来,很不情愿参与群体性的文体活动,在生活、劳动中很少违规范纪;从表面看去给人以“非常老实”的感觉,心理却隐藏着许多琢磨不透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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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监狱化人格的表现、危害及矫正
外国语学院外国语言文学1301班张雨晨0124
摘要
监狱化人格是当前监狱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服刑人员在监狱的生活使他们的人格特征打上了深深地“监狱烙印”。
在漫长的监禁中受到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服刑人员逐渐形成的不能与正常社会相适应的异化心理及行为,造成的服刑人员人格变异化过程就称为监狱化人格。
而监狱化人格问题在我国尚无系统研究,本文从监狱化人格的内涵、表现、危害、矫正这五个方面浅谈服刑人员在监禁环境中的心理变化,行为特征,并希望看到更多来自学术界、行刑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剖析。
关键词:监狱化人格危害矫正
一.监狱化人格的内涵
要了解监狱化人格,首先应了解什么是监狱化,“监狱化”一词,出自于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笔端。
按照他的解释,监狱化是指个别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
通过这个过程,罪犯可以习得罪犯社会内部的非正式规则、价值取向和习惯,监狱当局制订的正式规则和制度,以及监狱的普通文化。
监狱化过程是一个反社会化过程。
其最终结果是使具体罪犯接受罪犯社会的价值与习惯,并逐渐加入和适应罪犯社会;监狱化过程是一个机构化过程。
机构化是指罪犯入监后对监狱这一特定机构的规则、纪律等正式文化的学习所形成的一种异化。
监狱化过程也是一个犯罪化过程。
犯罪化是指罪犯入监后对监狱罪犯亚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
再来是了解何谓人格。
人格是各种心理特征的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它都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是区别于他人的、独特的心理品质。
因此,人格具有独特性、整体性、稳定性、功能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五大特点。
健
全的人格是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志,它以智慧、道德、意志为核心,其中智慧是人格力量的基础,道德是人格力量的关键,意志是人格力量的灵魂。
健全人格对人一生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是人前进与发展的动力。
一个人格不健全、心里不健康的人,很难对周围事物、环境条件形成准确的认识并进行理智的分析,就很难形成正确的需要、动机和目标,更谈不上形成健康的情感、坚强的意志、理智的行动。
其次,它能促使人更好地适应环境,激发人的创造性。
人一生就是不断地克服矛盾、困难、挫折,战胜自我的过程,人除了改造自然界还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而且对自然界的改造要依赖于主观世界的改造,如果缺乏健全人格,人的心理就缺乏免疫力,就很难抵制生活中的矛盾、困难和挫折,时刻生活在恐惧感和危机感之
中。
当人格特征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状态时,就会产生人格障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变态心理或变态人格。
而所谓监狱化人格,是指服刑罪犯在封闭、隔离的刑罚执行条件下,在长期严格、单调、刻板的监禁生活中,通过对罪犯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逐渐形成的孤立、抗拒、猜疑、抱怨、仇视等阴暗心理和卑微、顺从、伪装、善变等不良行为表现。
监狱化人格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呈现的人格倾向性和曾经有过监狱生活的人所留下的个性印记。
二.监狱化人格的表现
1.反社会型人格。
反社会型人格也称抗争型人格。
他们缺乏理性、自私、情感淡漠,总是想控制别人和为所欲为。
表现为与监狱和社会严重对立,人际关系缺乏信任感,对人对事常无端猜疑和仇恨,容易由细小的矛盾引起全面的对立和强烈的抗拒。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实行严格管理,采取了许多强制的改造措施,强制的行为规范,强制的监管制度,强制的剥夺自由,强制的劳动和教育等等。
罪犯对这一段经历的不满,往往归咎于对
法机关、对社会的不满,从而强化反社会倾向的心理。
这种心理的危害最大,偶见的刑释人员疯狂作案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例,就是这种心理的极端反应。
2.顺从型。
这种人格与第一种完全相反。
此人格和表现为言行过分谨小慎微,卑微顺从,独立性和自主性被动丧失,遵从权威者的意愿行事。
监狱里管教人员与罪犯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罪犯的权利被一定程度限制,管教人员有规定罪犯生活、劳动、学习、交往等方面的权威,罪犯不服从管理将会受到惩罚,从而强化了罪犯服从、卑微的心理。
罪犯在监狱中长期生活,吃穿住用行都是在监狱管理机关的安排和命令中进行,他们习惯了顺从,习惯了惟命是听。
一旦离开这种模式,他们的行为就会无所适从。
比较典型的形象是《肖申克救赎》中那位对50年监禁生活的高度适应,假释后因与正常社会生活脱节而自杀的布鲁斯。
3.多重人格型,即通常所说的阳奉阴违。
此类人常随场景的变换改变自身的人格面具,屈从强者欺凌弱者,善于察言观色和伪装,对管教人员表面俯首帖耳,内心抗拒改造,坚持自我。
由于服从并非出自内心,一些罪犯往往表面上对管教人员恭敬唯诺,假装服从老实,骗取管教人员的信任,内心里实则愤恨不平。
近年来常有发生管教人员信任的罪犯作案犯罪,在罪犯中作恶逞凶成为劳头狱霸的现象,就是这种人格双重性的典型体现。
三.监狱化人格的危害
通过之前的监狱化人格类型分析,接下来分析由此带来的危害。
服刑人员形成监狱化人格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
1.对于服刑人员自身,会产生两方面的危害。
一种是由于单一刻板的生活方式,服刑人员的个性逐渐被消磨、退化,习惯于听从命令,有低人一等的自卑心理,而且出狱后甚至对回归社会感到恐惧不安。
这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演变格格不入,客观上使得罪犯更难接近和适应现实社会。
第二种是服刑人员接受了罪犯社会的非正式的价值、习惯和规范,同
时也
就产生了一种监狱当局的正式规则的“免疫力”,使规则的正面影响大打折扣。
这种情形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备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反社会性程度,引发再犯罪。
2.对于社会来说。
随着没有得到彻底矫治的人格异常的服刑人员的释放,又将监狱亚文化散步到外界社会的各个角落,使外界社会的亚文化得到不断发展和壮大。
3.对服刑人员改造教育工作来说。
阳奉阴违的人格双重性,他们更隐蔽、更复杂多变、更难以捉摸的心理,使得管教人员的判断力发生偏差,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管改造秩序经受严重考验,狱内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常使得监狱当局措手不及,防不胜防。
如果不保护好人类的心理健康,必将给整个社会灾难性的影响。
四.监狱人格化的矫正
监狱人格化的矫正应从监禁制度改革和心理矫正两方面入手。
1.改革刑罚制度,限制监禁刑。
虽然强烈隔离对于惩戒罪犯,促其悔改有一定作用,但完全封闭的环境会使罪犯出现制度化倾向,导致其本来就不健全的人格进一步恶化,从而进一步形成监狱人格,因而,在当今世界轻刑化的趋势下,应适当限制监禁,防止其被滥用。
2加强监狱人权保障。
尊重人权使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样罪犯是人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人道主义待遇,罪犯是公民,依法享有未被剥夺的和限制的公民权。
尊重罪犯人格,实行监狱的人性化管理,可以有效限制监禁副作用,促使罪犯人格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3.重视罪犯的心理矫正。
长期以来,我国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对罪犯的正确价值观的理论灌
输和罪犯的反省悔过,在这种情况下,心理学工作者的作用难以发挥。
20世纪80年代末罪犯心理矫治才悄然生起,各监狱部门也设立了相应的心理矫治部门。
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谁矫正,矫正什么以及怎样矫正等问题。
另外,缺乏专门的心理矫正人才。
罪犯入狱后,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而,心理矫治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束语
监狱化问题是一门复杂的改造人的学问,是特殊的“人学”。
高墙不囚禁阳光,健康从“心”开始,只有举全社会之力,采用科学的矫治手段,创造适宜的矫正环境,才能化腐朽为神奇,打开“狱中人”心锁,遏制和防止监狱化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帮助服刑人员走出心灵的阴霾,顺利地度过服刑期,身心健康地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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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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