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3、审核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建材专刊》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前不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发出通知,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须缴纳专项基金。

应读者来电要求,现刊登该通知全文。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52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J], ;
2.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J], ;
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广东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法律依据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项基金还退 1、逾期未申请还退专项基金的;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3、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而难于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4、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5、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6、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在办理返退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申请材料
1、包含市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意见的《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蒋武有)(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内容
一、申请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超过30天;2、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报建属地质监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并已完成现场验收;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不低于60%;4、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的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核验意见;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二、重要提示1、一次性备齐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购买发票及复印件; 2、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上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尺寸规格、数量和所使用工程名称.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魏桂花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

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 市经信委节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 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能监察中心 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 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 市经信委节 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 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 能监察中心 到要求的处罚 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市级保留的权力事项 共29项) 序号 一 二 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共0项 共14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 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 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 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 市经信委节 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 能监察中心 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泰政办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经贸委、国土局、财政局、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2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节能工作紧迫感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

据统计,我国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至3倍。

现有建筑基本都达不到节能标准,新增建筑节能不达标的仍占绝大多数。

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0.8亩的警戒线,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6%左右;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粘土砖仍占据我市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综[ ]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
二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
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