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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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国宗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8年2月22日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三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第四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10.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请销假制度

10.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请销假制度

乌鲁木齐市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请销假制度为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以下称请假人)在任职期间,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开本市一天以上(含一天)者,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方式和程序:(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

请假1至3天,须经所在区(县)宗教团体批准;3天以上(不含3天)须经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外出。

(二)民主管理组织其他成员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

请假3天以内,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不含3天)的,须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所在区(县)宗教团体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三条请假人外出前应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事宜,无特殊情况者应按期返回,不得无故超期。

因特殊情况在批准的外出期限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报告原因,并确定返回时间。

第四条请假人外出期满返回本市后,应当在1日内向准假的部门销假。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人员的办理:(一)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以上(含2天)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不得参与当年“双五好”的评选。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以上(含5天)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区(县)宗教团体给予通报批评,停发本人一年生活补贴,不得参与当年“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评选,该场所不得参与当年“五好宗教场所”的评选。

(三)外出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含10)者,有宗教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资格。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请销假登记制度,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整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整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附件3浙江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延期审核工作相关答疑汇总1、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教职人员,如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等以上情况,该如何对照处理?答:若申请延审的教职人员在近5年内因故意伤害人身安全、破坏公共安全且社会影响恶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办理。

2、部分设区市需要办理延审的教职人员数较多,收集资料耗时长,工作量大,能否改成分批次办理?答:允许分批办理,但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完成。

3、建议省佛协制定全省延审工作时间表,集中、限期、限次办理。

所需提交的表格、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宜过长,反馈要及时。

答:省佛协根据申报情况随时办理,各地佛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4、部分2015年之前认定的教职人员,存在受戒和离婚时间不合要求的情况,且在申请延审过程中不愿意提供新的离婚证和戒牒。

答:存在上述情况的教职人员申请延审需提供离婚证和戒牒,且户口簿信息需及时更新(两年内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2015年时未婚,2020年户口本显示“离异”的教职人员,则不予办理延审。

5、备案过程中存在先受戒后离婚情况的教职人员,在增戒后再次申请认定备案;部分教职人员虽无法律婚姻,但有事实婚姻。

答:由所在地佛协查证核实,确有事实婚姻的,不予办理延审。

6、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不能证明实际婚姻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单身”认定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请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7、部分教职人员提供的延审材料中存在先出家、后离婚、再受戒的情况。

答:由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常住寺院及当地佛协盖章,作为补充材料,视情为其办理延审。

8、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在延审过程中存在婚姻情况有变或者其他不符延审规定的如何处理?当地佛协能否提出变更场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答:材料不符要求,不予以延审;变更场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同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38号令•【施行日期】1992.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38号令1992年1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和教徒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并对宗教活动及其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不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发挥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作用,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自觉性。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佛教寺庙、庵堂、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及其他的宗教活动固定场所。

第七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凡涉及文物、风景名胜、旅游资源、园林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经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凡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宗教场所财务制度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务;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本镇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坚持分级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宣传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规;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镇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部署、指导、检查本镇的民族宗教工作;四、及时协调镇有关部门和村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矛盾的化解、突发事件的处置、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和抵御渗透等工作;五、落实镇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督促检查村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的落实;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宜;民宗助理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责任职责一、协助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二、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镇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检查对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由民族方面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四、调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及时提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协助解决具体困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顺利;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妥善的处理有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七、依照宗教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八、负责宗教场所班子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选派和管理工作;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村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上报信息,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定(ppt)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定(ppt)

2、外部监督方面
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 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二)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定 •

针对清真寺的管理,农四师专门制定了《农 四师维修、重建、新建清真寺的管理办法》,对 于申请一般维修、大修、重建、新建所应具备的 条件: • 一般维修:清真寺主体建筑和辅助建设设施 有一定损害,包括:房顶漏雨需上泥、安雨槽、 墙面泥料脱落需粉刷、围墙部分倒塌需修补或加 固,更换门窗、安装防盗钢筋、地面需要铺砖等 等。由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团场民宗 部门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保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 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 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 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 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 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根据农四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职人 员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坚持 政教分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 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尊重他人不信教 的权利,不得变相的向党员、干部及未成年人等不信教群 众施加压力。

山东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1 山东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10年9月17日山东省道教协会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山东省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在山东省境内从事道教教务活动、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受戒。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宫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和出具以下材料。(1)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婚姻证明;(5)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家15年以上者视情况出具);(6)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7)2寸彩色着道帽头像照4张。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和当地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道教协会。 申请人所在地无道教协会的,可报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设区的市无道教协会的可报省道教协会。 (三)省道教协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存档。 第五条 省道教协会认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省道教协会颁发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的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人选参加冠巾、传戒活动。 第八条 省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3

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

(8分)
定备案、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况扣1-8分)
9.宗教活动文明健康、安全有序,不贪大求奢。大型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并按规定组织实施。(8分)
4.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视情况扣
1-8分)
5.宗教活动开展情况(视情况扣
1~8分)
安全稳定好(10分)
10.宗教活动由符合规定的教职人员主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活动时组织严密,安全措施到位,无事故发生。(4分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2分)
环境整洁好(10
分)
14.场所整洁,环境优美,提倡并践行文明敬香及科学放生,所内未发生破坏环境等事故。
(6分)
实地查看,视情况扣分。
15.防灾、防疫等设施完善。(4分)
(30分)
3.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8分)
分)
2.“四进”活动是否规范(视情况扣
1-9分)
4.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活动。(9分)
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
项目
分项目
扣分点
自评得分
核查得分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5分)
1.主题教育、学习等相关活动组织情况(视情况扣1-8
爱国爱教好
2.积极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题教育活动。有相应的学习制度,组织、教育、引导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多种形式宣传和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8分)

宫观寺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宫观寺庙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结合本宫观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宫观寺庙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

三、人员选拔与任用1. 宗教教职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宗教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宗教事业。

3. 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进行。

4. 人员任用应经寺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四、岗位职责1. 宗教教职人员:(1)负责宗教活动的组织与实施;(2)维护宗教场所的秩序和安全;(3)开展宗教教育、文化交流活动;(4)协助上级宗教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 管理人员:(1)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宗教活动的策划与组织;(3)负责寺庙财务、人事、物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4)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活动。

3. 服务人员:(1)负责寺庙的清洁、卫生、绿化等工作;(2)负责游客的接待、咨询、讲解等工作;(3)负责寺庙的安全保卫工作;(4)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活动。

五、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维护宗教场所的尊严和形象。

2. 严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

3. 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寺庙内部信息。

4.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考核与奖惩1. 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

2. 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 对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寺庙形象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机关本级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及防范措施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机关本级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及防范措施省民宗厅机关本级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共20项,其中A级风险权力4项,B级风险权力7项,C级风险权力9项。

一、A级风险权力1. 办公设备采购风险点:可能出现收受回扣和贿赂、以次充好、损公肥私的现象。

风险等级:A预防措施:⑴加强对办公设备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开展岗位练兵,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⑵严格按照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推行阳光采购;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公室预先作出采购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统一采购。

开支在0.3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开支在0.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厅领导批准;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决定。

⑶加强对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的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⑷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⑸对违反规定、个人收取好处、给机关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管理责任部门:办公室2.财务管理风险点:⑴虚报预算。

⑵可能存在报账手续不齐全、原始发票不合规、报销金额不准确、虚报冒领等情况。

⑶在大额资金使用上,未经集体讨论,可能导致资金使用不当,给工作造成损失。

风险等级:A预防措施:⑴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⑵严格落实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阳光理财,杜绝暗箱操作;明确不同类别费用和审批权限。

⑶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总责,坚持集体领导,机关所有经费特别是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厅长和厅长办公会决定的责任制;厅长并经由厅长办公会通过,根据其他厅领导及处室负责人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赋予其一定的经费管理使用权。

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⑷加强财务审计监督,重点防范和查处违规开支、设立帐外帐、坐收坐支、隐性债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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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姓 名
报送单位
填表日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
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宗教团体留存的本表“备案部门意见”
作为备案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四、注销备案时,宗教团体递交注销备案的报告同时提交
留存的本表,由备案部门在“注销备案”栏写明注销备案的理
由和意见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教(法、
经)名


(1寸近照)
曾用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教职人员身份
身份证号码 邮 编
通信地址
户口所在地 电 话
原任职单位 职 务
拟担任主要教
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地址

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从事何工作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宗教团体认定意见(包括认定情况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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