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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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1]16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4
【实施日期】2011.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
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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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1〕
2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发〔2010〕104
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
意见 》(唐政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用地
新上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即签
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低于以下比例:
(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
(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为回迁安置住房以外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第四条 以下类型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租赁住房:
(一)容积率低于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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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规模较小,配建的租赁住房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单元的项
目;
(三)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其他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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