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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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社会渠道费用,提高使用效能,在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代理佣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联通〔2009〕12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代理佣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国联通营销字〔2006〕29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费用包含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和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是指公司用于直接激励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电信类产品以及提供服务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是指公司用于建设或维系社会渠道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或实物,例如房租、装修(含视觉标识)、水电费、营业设备等。

第五条市场前台部门是指各级市场部、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等直接面向客户、产品及增

值服务提供商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部销售部负责牵头制定本管理办法,确定用于设置佣金规则的指标要素及各类佣金标准上限,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统计汇总各市场前台部门的系统功能与设置需求;设置全国统一产品或营销活动的佣金规则。

第七条省分公司基于总部提供的佣金规则要素设定符合本省业务发展情况的佣金规则,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八条地(市)分公司配置完成并执行省分公司制定的佣金规则,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地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社会渠道费用预算,分析

评估考核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本地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定期提出反馈佣金规则适用情况的意见;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九条总部、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市场前台部门设立专职的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位,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执行政策审批、监督社会渠道费用支付及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总部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的佣金计算、报表生成及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总部及各级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结算报表复核及社会渠道费用的支付工作。

第三章佣金分类及定义

第十二条佣金可分为销售佣金、服务佣金、奖罚佣金和清欠佣金。

第十三条销售佣金是指通过社会渠道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及服务而向其支付的佣金,其中通信终端、手机识别卡、有价电信卡等产生的佣金单独统计计算。销售佣金按照支付方式分为:

(一)一次性佣金:社会渠道完成发展用户、产品销售后,公司向社会渠道一次性支付的佣金。

(二)分期佣金:社会渠道完成发展用户、产品销售后,公司按照规定条件分次向社会渠道支付的佣金。其中按客户出账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周期性向社会渠道支付的佣金为分成佣金,分成佣金单列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佣金是指通过社会渠道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向其支付的佣金。服务佣金包括代收费手续费、各类代办业务手续费。

(一)代收费手续费是指社会渠道代收客户所缴话费或预存款而向其支付的手续费。

(二)代办业务手续费是社会渠道受理客户变更、过户、销户、补卡、换卡等业务而向其支付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奖罚佣金是指公司通过定期对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产品、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社会渠道奖励或扣罚的佣金。

第十六条清欠佣金是指公司通过社会渠道追缴客户欠费,并根据客户欠费的性质及账期,按照回收欠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的佣金。

第四章佣金规则

第十七条佣金规则是各级分公司计算并向社会渠道支付

佣金的标准和依据。佣金规则包括以下指标要素:佣金分类、产品、客户、渠道、计算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有效期。

第十八条佣金严格用于公司各项业务的直接代理活动,禁止将包含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内的各类人员人工成本、终端补贴、网络租赁费等列入佣金成本。

第十九条佣金规则的设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二)与业务发展及收入挂钩原则。

第二十条佣金规则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变动频繁。由于新业务推广、新品上市和阶段性促销等确需进行阶段性调整的,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因市场竞争需要,社会渠道销售的特定产品(例如2G标准产品)批零差价发生频繁变动时,批零差价以折扣方式冲减收入,不做佣金处理。

第二十二条总部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负责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中设置佣金规则指标要素,监督落实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的佣金规则设置,负责全国统一产品的佣金规则设置。

第二十三条省(区、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负责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中落实佣金规则的制定与维护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设置佣金计算标准、支付条

件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负责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中选择省分公司配置的佣金规则并设置佣金规则中的产品、客户和渠道等内容,最终完成佣金规则配置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市分公司新增或变更佣金规则时报省分公司批准,并由省分公司进行系统配置。

第二十六条省分公司新增或变更佣金规则关键指标要素时,省分公司以公文形式向总部申请,总部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系统配置。

第五章佣金计算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佣金规则在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预先设置。每月由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佣金并形成佣金结算报表,检查系统运算日志,并对计算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地市分公司的市场前台部门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对系统中的佣金结算表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应付佣金表上的佣金金额与历史数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同时根据对社会渠道的考核结果结合代理协议的要求编制手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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