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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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各地市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定义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1—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2—务等进行规范与考核。

第七条代理商管理职责分工(一)省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制定社会渠道总体原则和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明确代理商管理原则,准入资质要求、条件与退出流程;负责制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的原则与办法。

(二)地市分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制定本地社会渠道发展规划;负责在省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在省公司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其他社会渠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制定的发展规划,开展社会渠道的建设、代理协议签署及日常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和各项实施细则。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

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

豫联通〔2010〕452号关于印发《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分公司:《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0年6月7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面对日趋激烈的集团客户市场竞争,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在机制、业务、客户资源等方面与我公司的互补优势,进一步加强中高端集团客户(名单制大客户)移网业务的拓展,规范集团客户社会渠道(以下简称“集客社会渠道”)的招募、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河南联通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是自有渠道的有效补充,主要满足竞争型中高端集团客户业务拓展需要,对于非竞争型中高端集团客户原则上以自有渠道拓展为主。

第三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在现阶段主要以移网(重点是3G业务)、行业信息化应用拓展为主。

如涉及其他业务或者非竞争区域需要引入社会渠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按照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控制集客社会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占集团客户总体营销费用的比例。

要正确处理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业务发展和考核的关系,确保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协调发展。

第五条集团客户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公司社会渠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撑。

第二章集团客户社会渠道的分类与定义第六条集客社会渠道分为两大类,即:业务集成型网络服务集成商(以下简称“集成型网商”)和业务代理型网络服务集成商(以下简称“代理型网商”)。

第七条按照业务发展区域,集团客户网商(集成型和代理型)又分省级网商和市级网商。

省级网商可以在协议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分公司开展业务,相关市分公司要协助省级网商建立营业网点,在业务受理、营销政策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撑。

省级网商的社会渠道拓展费由省公司核算,经相关分公司确认后统一支付,社会渠道拓展费按收入归属地分解到相应分公司。

中国联通渠道建设规范(试行)

中国联通渠道建设规范(试行)

中国联通渠道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中国联通**分公司渠道建设与管理,建设一个以自有营业厅和直销队伍为核心,以合作营业厅、专营店和大卖场为主流,以其他社会代理渠道为补充的扁平化营销渠道网络,特制定此规范。

一、**联通渠道分类及定义**联通渠道主要分两大类,即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其中自有渠道主要是自有营业厅和直销渠道,社会渠道主要包括大卖场、合作营业厅、普通专营店、普通代理店、专业机构代理七类,具体定义如下:(一)直销包括联通公司专、兼职直销人员及员工直接销售,不包括社会分销渠道的直销人员销售。

集团客户销售渠道纳入直销渠道,包括集团客户客户经理、直销人员、集团客户代言人、行业代理商三类。

(二)大卖场指专门销售通信产品的大中型商场、大中型电器商场中的通信专区、专柜以及大中型百货商场中的通信专区、专柜。

以合作营业厅、专营店等方式在大卖场中设区的不再计入其它渠道类型。

(三)自有营业厅指联通公司自己投资建设或租赁,拥有产权或使用权,并自主经营的营业厅,投资方式包括购置、建设和租赁三种方式。

(四)合作营业厅指联通公司与合作方以合作方式建设(可以补贴或分担部分营业设备、装修、租金等费用,也可以是合作方全部自投),与合作方签订包含投资责任、经营任务条款在内的代理协议,合作方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由合作方经营的营业厅。

(五)专营店指专门经营联通业务,签有排他性代理协议,并使用联通VI标识的零售网点。

(六)普通代理店指直接与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公司业务或产品的网点。

(七)专业机构代理指公司与社会其它电信外行业机构签订协议,由该机构的营销渠道代理公司业务或产品或代办公司服务的网点,如邮政、银行、保险、其它IT行业渠道等。

但不包括各级电信业务代经销商。

二、各类社会渠道代理的基本及附加条件(一)准入及选择条件准入及选择条件是指公司在选择单位或个人代理公司业务或服务时要求其必须具备的软件及硬件条件。

1、合作营业厅及专营店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企业经营范围须包括通信产品销售。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效能提升措施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效能提升措施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效能提升措施摘要:社会渠道一直是运营商渠道营销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营商产品销售的重要通道,是服务客户的重要窗口,社会渠道的有效、良性发展直接影响运营商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本文以中国联通社会渠道的现状为例,对运营商社会渠道效能提升提出可行的建议。

随着4G业务全面推广,各电信运营商开始了包括语音、数据、增值业务的综合运营,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已由网络技术、价格竞争逐步演变为渠道和终端方面的竞争。

社会渠道作为运营商渠道运营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加快业务发展、改善客户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整合社会资源、扩大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

社会渠道的效益高低、收益大小及管理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市场竞争的成败。

因此,如何提升社会渠道的效能一直都是电信运营商发展中的重中之重。

、相关概念简述1. 社会渠道。

中国联通的社会渠道按经营性质可分为专营渠道和混营渠道,按店面大小、经营规模大致可分为连锁渠道、专营店、合作营业厅、代理点和末梢渠道等。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渠道亦可称为代理商、渠道商。

2. 效能。

效能,最基本的解释为达到系统目标的水准,或系统期望达到一组具体任务要求的水准。

有人为效能做了个公式:效能=效率×目标。

这就是说,一个人或组织不能片面追求效率,效率高不代表目的就可以实现,有了目标再乘以效率才是达到目的的方法。

社会渠道的目标可以狭义地理解为产能。

产能的概念,是指在计划期内,企业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在既定的组织技术条件下,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

运营商的产能可以理解为销售的产品业务量。

运营商的效能提升,可以理解为如何在现有的经营环境与经营资源下,高效率地提升产能(销售的产品数量),即提升业务发展量、提升收入。

社会渠道目前存有的问题1. 管理水平、社会渠道忠诚度较低。

社会代理的利益趋向比较明显,虽然联通对合作商的管理压力相对较小,政策也更宽松,但在竞争对手高成本投入,高收益的吸引下,社会渠道很容易离网。

联通社会渠道管理困境与解决措施

联通社会渠道管理困境与解决措施

联通社会渠道管理困境与解决措施1 渠道的重要性1. 1渠道是市场营销中关键的一环渠道是市场营销的关键一环。

因为渠道一头连接的是企业,另一头连接的是消费者,它是企业与消费者的桥梁。

企业只有通过它才能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消费者只有通过它才能购买到所需产品,渠道在市场营销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1. 2建立渠道优势有助于企业建立长期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渠道优势有助于企业建立长期的成本领先地位。

渠道的建立扩大了企业的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量,可以有效地降低单位产品所负担的固定成本。

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建立长期的特色优势。

分销渠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独特性,从而使企业获得特色优势。

这些独特性表现在:可以提高用户交易的效率、满足顾客的个性需求和组织形态的独特性。

正因为具有这样的竞争优势,才有可能使之成为企业制胜的法宝。

2 通信行业社会渠道的特点2. 1通信行业特点通信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赋予通信行业蓬勃的发展态势。

从目前通信行业的现状来看,行业发展方向和行业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语音业务转向数据业务,业务应用丰富多彩;2)终端多样化和智能化;3)宽带提速大势所趋;4)无线提速倒逼固网提速;5)利润空间缩小。

2. 2通信企业社会渠道的特点根据消费发展和行业发展的趋势,通信企业社会渠道的特点主要体现为:1)社会渠道建设电子化。

通信运营行业具有营销和信息技术服务并存、通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的特点,信息技术应用服务贯穿通信企业营销渠道的价值链。

加强社会渠道的电子化水平将是未来渠道建设的迫切要求。

2)社会渠道分布客户化。

通信运营商建立渠道的目的在尽可能多地覆盖所有的用户,即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模式的创新提高服务流通效率,强化渠道的客户渗透能力。

3)社会渠道服务体验化。

随着4G时代的到来,客户的需求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市场关注的不再是业务和网络,而是内容、应用和体验效果。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1.doc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1.doc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1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甘肃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甘肃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联通”)各级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提及的“各级分公司”指甘肃联通下属的各市州、县级分公司。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的定义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甘肃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含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各市州分公司,本条内以下同)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话、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务等进行规范与考核。

中国联通公司的社会渠道策略优化研究

中国联通公司的社会渠道策略优化研究

05
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优化策略实施 效果评估
优化策略实施效果评估概述
评估目的
对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优化 策略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策略提供
参考。
评估原则
以客观、科学、系统的方法进 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
性和可靠性。
评估范围
涵盖中国联通公司各类社会渠 道,包括实体渠道、电子渠道
中国联通公司的社会渠道策略优化 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现状分析 • 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优化策略分析 • 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优化策略实施保障措施 • 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优化策略实施效果评估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通信市场的快速发展 ,中国联通作为国内知名的通 信服务提供商,面临着日益激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 ,系统地对中国联通社会渠道策略的现状、问题及优化方法 进行深入探讨。
02
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渠道现状分析
社会渠道发展现状
数量庞大且分布广泛
中国联通的社会渠道数量庞大,覆盖全国各地,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
多样化渠道类型
中国联通的社会渠道类型多样,包括实体店、电子渠道、直销人员等。
缺乏有效信息沟通
中国联通与社会渠道之间的信息沟 通不够及时、准确,导致双方无法 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优化策略分析
社会渠道优化策略概述
定义
社会渠道优化策略是指中国联通公司通过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渠道效 率、拓展销售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及客户满意度的一系列措施。
目的
快速发展的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联通的社会渠道正在快速发展,尤其是电子渠道的增速最快。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优质渠道,提升社会渠道销售服务能力,规范社会渠道的分类分级管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渠道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实体渠道实施考评和分级管理。

社会电子渠道和社会直销渠道因其特殊性,可参考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业绩导向原则主要依据市场销售业绩划分社会实体渠道独立门店和连锁渠道的运营管理层级。

(二)资源挂钩原则针对不同层级社会实体渠道的独立门店和连锁渠道,差异化匹配各类营销资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服务费、渠道补贴、终端货源、促销物料、服务支撑和培训等。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公司发展策略和市场竞争实际情况,定期对社会实体渠道指标及指标设定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正;根据市场销售业绩,定期对社会实体渠道的独立门店及连锁渠道级别进行考核调整,能上能下。

第二章社会渠道的定义和分类第四条社会渠道的定义指与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利用自身营销网络,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

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公司的社会渠道,只能作为社会渠道下的发展人来发展业务。

依据不同的客户接触方式,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第五条社会实体渠道的定义和分类指与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临街实体营业服务场所(以下简称“门店”)接触客户,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按照总部三级分类可分为合作厅、专营店和代理点三类。

本省在总部三级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四级分类。

(一)自建他营厅指公司拥有门店的产权或使用权,合作方与公司签订排他性业务代理协议,在该门店全区域内所按照公司自有营业厅相关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实体渠道。

(二)柜台外包厅指公司拥有门店的产权或使用权,合作方与公司签订排他性业务代理协议,在该门店的指定区域内,按照公司自有营业厅相关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实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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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各地市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定义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式、相关财务等进行规与考核。

第七条代理商管理职责分工(一)省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制定社会渠道总体原则和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明确代理商管理原则,准入资质要求、条件与退出流程;负责制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的原则与办法。

(二)地市分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制定本地社会渠道发展规划;负责在省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在省公司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其他社会渠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制定的发展规划,开展社会渠道的建设、代理协议签署及日常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和各项实施细则。

第四章代理商准入、协议变更、续签与终止第八条代理商准入基本条件(一)资质要求中国联通各级代理商必须是法人实体或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允发展自然人代理。

法人实体主要指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

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的认定材料参见附件1。

(二)无或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三)认同中国联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愿意按双协议要求接受中国联通的管理。

(四)中国联通各类各级代理商必须有固定的办公或者销售、服务场所,符合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销售及服务队伍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资源、技术支持能力等。

第九条代理商准入流程(参见附件2)包括初步接触、访谈考察、综合评估、签约并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六个步骤,其中签约协议(模版参考合同管理系统总部关于实名制和折扣销售分别制定的模板)应对代理业务种类、代理区域、用户信息登记与安全等做出明确规定,代理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代理期限可根据代理业务年度考核进行续延。

第十条新招募的代理商原则上应在代理协议签署生效后即缴纳初始保证金。

格禁止代理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或变相将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的行为。

代理商保证金与信用管理要求参见附件3。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在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可根据代理商要求提供代理资格授权文件,即《代理资格证明》(模版参见附件4)。

《代理资格证明》的有效期限应与代理协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根据代理协议的业务种类、代理围、渠道规模等,各级公司应给代理商提供相应系统工号,并根据其代理业务种类、规模变化及时增加或关闭系统工号等。

第十三条代理商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注册信息、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时,须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其中代理商公司名称变更须比照招募时的报备材料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到期前,各级公司需对代理商在协议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通过的代理商可续签协议。

第十五条代理商合作终止分为主动终止、自动终止与被动终止三种。

主动终止是指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提出终止协议请求。

自动终止是指协议期满后表示不再续签协议。

被动终止是指在协议期由中国联通提出的终止。

代理商终止流程参见附件5。

第十六条代理商代理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业务代理协议相关条款行为的,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追究代理商违约责任,,情节重的可以取消代理资格。

相关规定需在业务代理协议中明确。

除业务发展类奖罚指标明确外,出现业务违规操作面也要有明确的处罚说明,包括明确处罚涉及的项目类别(例如实名制、一个证件私自多开用户等),明确处罚标准具体的金额(例如扣罚多少额度抵押金、佣金,还是工号封停等),要有明确的实施操作流程。

第五章代理商经营过程管理第十七条分公司应制定代理商行为规(参考附件6),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式等进行规管理。

第十八条代理商服务标准和服务规参照中国联通客户服务业务管理规执行。

第十九条代理商应当依法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具体遵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联通客户资料管理规执行。

第二十条业务受理流程(一)身份验证环节。

必须按照实名制业务办理要求,进行客户身份验证,客户无法出示,坚决不能办理。

(二)客户签字确认环节。

办理业务时,必须将客户资料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业务类型、等重要信息在机打工单上进行准确填写,必须让客户亲笔签字确认。

(三)客户资料保存环节。

代理商在没上交联通公司客户资料期间,要妥善做好客户资料的保管工作,有固定的位置存放,保证不丢失、损坏。

第二十一条业务管理流程(一)渠道客户资料收集存档。

城区社会渠道办理业务后,用户签字工单要及时完整理整收回存档。

即,以渠道网格为单位,由包区渠道经理每天上门收取一次,以网格为单位进行保管;每上交所属市社会渠道运营中心和县销售管理中心;市社会渠道运营中心和县销售管理中心每(最迟半个月)将资料上交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或业务稽核部门(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或直接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郊区地域社会渠道和农村地区社会渠道办理业务后,用户签字工单要及时完整收回存档。

即,以渠道网格为单位,由包区渠道经理每5天之(最长时间)上门收取一次,以网格为单位进行保管;每半月(最迟一个月)上交所属市社会渠道运营中心和县销售管理中心;市社会渠道运营中心和县销售管理中心每月及时将资料上交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或业务稽核部门(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或直接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业务过程中监管。

每月初业务支撑部门要提取上月社会渠道发展的用户信息资料(提取围:凡一个月使用同一个身份证件办理5个及5个以上业务的用户),发送对应用户销售管理部门,要协同代理商进行甄别核查,异常用户要马上提出整改意见,公司部优化处理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快速稳妥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代理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用户信息安全负责。

代理商要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格,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具体遵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联通用户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签约/非签约代理商必须使用身份证识别设备办理用户入网业务,并将联通公司统一配发的统一标识和代理商编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粘贴悬挂。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手机卡实名销售,控跨区域销售行为,各级分公司要对所辖代理商的销售行为进行规管理,代理商必须按照产品所属区域,在指定区域进行产品销售;必须明确按身份证识别器和APP客户端返档开卡操作员,进行实名业务受理。

禁代理商跨地市、跨区域异地串卡销售。

对于跨地市进行串卡销售的,各地市分公司采取向省公司举报机制,经省公司核查情况属实,对具有管理责任的渠道经理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对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进行KPI关联负向考核;对代理商进行停发佣金,情况重取消业务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代理商有义务承担其发展用户产生欠费的相应责任,各级分公司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在业务代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代理商店面管理遵照中国联通社会渠道空间识别(SI)规执行手册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分公司应制定代理商对外宣传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在业务代理协议或代理商行为规中明确,要求并监督各级代理商格执行。

第六章社会渠道费用管理第二十八条社会渠道服务费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最新版的中国联通省分公司拓展服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渠道支撑费用是进行新渠道拓展与老渠道保有的重要支撑手段,各地市分公司对新拓展的渠道和老渠道,要根据其经营业绩,每年初在预算中预留成本必须用于渠道支撑建设。

相关费用要及时在集团总部渠道集中管理系统中列帐记录,渠道支撑费用预算需要列入年度地市分公市场营销费用中。

省公司每年初将根据渠道年度发展计划,结合GIS挂图下达渠道建设目标,地市分公司按照建设目标、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渠道支撑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条社会渠道支撑费用标准(一)新建签约渠道支付规则与标准:1、经挂图作战评估模型评估,确定允建设的渠道。

2、与发展用户的佣金发放直接关联,原则上按照每月支付新发展用户佣金的50%。

3、支付期限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移动业务产能≥30户/月/店,上限1.5万元/店/年;移动业务产能<30户/店/月,上限8000元/店/年。

(二)非新建签约渠道支付规则与标准:1、代理商必须完成规定的达量认购标准或其他式的业务发展承诺,在保证用户质量的前提下,由地市公司决定支付的具体标准。

2、支付标准不超过该代理商年出账收入的8%。

3、支付渠道支撑费用必须用于门店装修、活动宣传等与生产相关联的事项。

(三)各类使用MINI终端销售渠道支付规则与标准:对每月新发展用户10户以上的代理商,可以按照MINI终端市场价全额或半价配备第三十一条社会渠道支撑费用管控(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支付,支付时用户必须满足质量管控标准,即为在网、非三无和非极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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