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1.doc
中国联通服务管理规范

中国联通服务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3)1目的 (3)2内容范围 (3)3适用范围 (3)4编制依据 (3)5编制附则 (3)第二章营业厅 (4)1服务组织架构 (4)2服务规范 (6)33G品牌店 (15)第三章客服中心 (16)1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16)2业务规范 (20)3运营规范 (25)4系统支撑 (59)第四章客户俱乐部 (62)1管理架构与工作职责 (62)2业务规范 (67)3VIP客户卡的管理 (78)14运营规范 (79)第五章客户经理 (89)1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 (89)2VI及行为规范 (92)3管理规范 (92)第六章电子渠道 (97)1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97)2服务规范 (97)3服务运营规范 (103)第七章服务行为 (105)1服务理念和服务行为准则 (105)2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106)3服务语言规范 (110)第八章投诉处理 (113)1管理构架和职责 (113)2客户投诉处理 (116)3升级投诉处理 (131)4客户申诉处理 (135)2第一章总则1目的根据公司品牌战略,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用服务促发展”的服务理念要求,面向3G 和全业务,制定公司统一的渠道服务管理规范,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公司统一的服务形象和服务品牌。
2内容范围针对公司服务渠道的服务管理及服务行为等进行统一规范,具体从自有营业厅、客服中心、客户俱乐部、客户经理、电子渠道、服务行为、投申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3适用范围本规范作为中国联通各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所属自有营业厅、客服中心、客户俱乐部、客户经理、电子渠道服务管理的执行规范。
其它服务渠道参考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是对分公司各渠道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和考核的基本依据。
4编制依据本规范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和中国联通[2009]118号《关于印发<中国联通2009年度品牌传播计划>的通知》。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网络建设工程合作单位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网络建设工程合作单位履约评价实施细则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网络建设工程合作单位履约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网络建设合作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联通)通信网络建设工程的合作单位管理,包括移动网、核心网、数据网、传送网、基础设施、宽带接入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内所称合作单位主要包括网络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适用于甘肃联通省市两级公司招标入围的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分公司主管网络建设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制(修)订本实施细则及履约评价指标、标准等,并组织各市州分公司对合作单位进行评价。
(二)负责完成对省分公司招标中标的合作单位年度履约评价。
(三)负责全省月度、年度履约评价的统计和发布。
第五条各市州分公司主管网络建设部门职责(一)负责按照本细则对辖区内的合作单位进行月度、年度履约评价。
(二)各类工程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依照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对合作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或者红、黄牌。
第三章评价说明第六条履约评价目的通过评价,规范甘肃联通对合作单位履约评价,提高合作单位的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合作单位队伍,提升合作单位的服务水平,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履约评价方式由省市两级主管网络建设部门采取月度、年度履约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履约评价指标(一)月度履约评价指标月度履约评价指标由进度及质量、服务、安全三大指标构成,其中,进度及质量指标占80%权重,主要通过红黄牌制度进行评价;服务指标占20%权重,主要从合作单位的人员设备配置、服务水平、响应速度等方面综合评价。
安全指标为控制指标,对因合作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进行扣分。
具体评价标准见下表:*事故分级标准(二)年度履约评价指标各市州分公司根据服务商全年任务执行情况,结合工程后期管理(包括资料移交、剩余物资管理等),进行年度履约评价。
《中国联通XX分公司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品资料

赤峰联通〔2010〕22号关于印发《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分公司、营销中心、市分公司各部(室)、中心:现将《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二0一0年二月一日起实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0年二月一日主题词:印发绩效考核办法通知抄送:市分公司各位领导中国联通赤峰市分公司综合部2010年2月1日印发附件: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了提高渠道营销经理的绩效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全面提升社会渠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营销单元负责自有营业厅、合作营业厅、标准产品便利店等渠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渠道营销经理。
二、工效挂钩办法(一)根据工作职责,渠道营销经理除绩效工资外,综合补贴同时纳入绩效考核,与绩效考核分值挂钩,采取100分制,按月考核。
当月实发(绩效+综合补贴)=当月应发(绩效+综合补贴)×绩效考核得分/100(二)考核指标由渠道业务发展指标、规划建设指标、管理服务指标三部分构成,其中渠道业务发展指标占100分,渠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指标为扣分项。
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得分=渠道业务发展指标得分-规划建设指标扣分-管理服务指标扣分渠道营销经理绩效考核扣分项扣完即止,其得分值为0-100分。
(三)渠道业务发展指标及计分办法1、各营销单元根据市公司下达各单位的重点业务考核指标及渠道营销经理责任区域的渠道情况,按月自行确定本单位每名渠道营销经理所负责渠道的业务发展考核指标的具体值,包括固话、宽带、2G和3G等业务的发展数量。
2、业务发展月绩效分值最高分为100分,按任务完成比例得分,计分办法如下:(1)渠道业务发展指标得分=渠道营销经理责任区内合作厅、便利店、自有厅当月实际业务发展数量/当月业务发展任务数量×100(2)渠道营销经理责任区域内渠道所发展的固话、宽带、2G、3G每户均计作1个任务单位,可以相互替代。
联通运营商营销渠道优化研究

0引言经过2008年大规模的重组,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组建新联通,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成为中国最大的三家通信运营商。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需求日益个性化和多样化,联通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优化服务模式,拓宽营销渠道,进而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
然而目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营销渠道和营销策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优化营销管理模式,拓宽营销渠道,为用户提高更为优质的服务,进而提高市场份额。
下面对联通运营商营销渠道发展现状及优化策略进行探讨。
1联通运营商营销渠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渠道功能不完善联通的渠道功能主要是业务销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联通用户数量逐渐增加,但是营业厅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不够广泛,渠道功能不完善,不能满足用户的多种多样的需求。
而且,近年来三大通信运营商资费水平逐渐拉近,联通在资费上的竞争优势也逐渐减弱,但是在客户服务方面的功能优势还不明显,便利性不足。
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渠道建设布局规划不够合理,渠道功能有待完善,还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不利于联通公司拓展业务,实现发展新用户或稳定老的联通用户。
1.2营销渠道覆盖能力不足近年来,虽然联通公司在不断发展自有渠道,营业厅数量也明显增加,但是经常由于营业厅选址不合理、人员销售组织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自有营销渠道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渠道覆盖能力不足,导致与新的客户群体接洽方面出现问题。
比如,在渠道建设过程中只注重在相对比较繁华、人员流动量大的区域建设营业厅,而在一些欠发达但人口密集的区域没有及时进行补点,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销售服务不能做到无缝隙覆盖,影响了业务宣传和形象建设,业务的销售和服务出现区域性的滞后现象。
在这方面主要竞争对手则有着明显的优势,代理店面补点速度较快。
根据这一现状,就需要联通公司不断优化营销渠道,根据所在区域内人口数量分配的现状,合理增设营业厅,不断提高营销渠道的覆盖能力,进而促进业务销售和服务功能的拓展。
渠道信息规范性管理指导意见

渠道信息规范性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10年10月文档变更记录目录1意义 (4)1.1 现状 (4)1.2 解决思路 (4)2职责分工 (5)2.1 集团公司 (5)2.2 省公司 (5)2.3 地市分公司 (6)3渠道信息分类原则 (6)3.1 渠道统一编码 (6)3.2 渠道分类 (6)4渠道信息录入管理要求 (9)4.1 渠道信息录入原则 (9)4.2 渠道信息规范性要求 (10)4.3 与集团公司数据匹配要求 (11)5渠道信息核查 (12)6渠道信息考核 (13)6.1 考核的方法和方式 (13)6.2 考核的原则 (13)7附录 (14)1意义1.1 现状在电信行业中,渠道竞争力是维持行业领导者地位的关键。
全业务运营时代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何整合渠道资源,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是移动运营商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中国移动渠道规模的不断加大,业务量的持续增长,但总部仍然只能依靠手工方式获取相关数据,不仅数据采集整理工作量巨大,且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省级及地市级渠道信息的录入、核查和考核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且尚未形成常态化的维护管理机制,影响数据可信度和渠道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亟需管理支撑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1.2 解决思路渠道信息是进行渠道分析和统计的基础,渠道信息正确与否对渠道分析、代办佣金结算、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等具有深远影响。
各省公司渠道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保证:1、通过渠道信息分类原则对渠道信息进行标准化的归集,消除渠道信息定义的歧异。
2、通过渠道信息录入的管理要求从源头保证渠道基础数据的录入质量。
3、通过渠道信息核查,从组织和流程保证渠道信息质量的稳定性。
4、通过渠道录入规范性考核要求,从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五个方面保证数据质量。
2职责分工2.1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负责全国渠道信息的标准化工作,并制定全国统一的《渠道信息规范》●负责制定全国渠道信息规范化的管理指导意见,并下发省公司●负责各省公司上传渠道信息的收集、稽核、管理工作●对不满足渠道信息规范性要求的省份进行通报,给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负责各省渠道建设信息化经验的总结,制定渠道信息化建设规范,并在全国各省进行推广2.2 省公司省公司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集团公司指定的渠道信息化建设规范,安排本省渠道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在完全满足集团《渠道信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省需求进行增加、细化,形成本省的《渠道信息规范》,指导地市分公司渠道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地市公司上报的关键渠道属性(如渠道基础类型、渠道星级等涉及酬金结算的字段)进行审核●对地市分公司录入的渠道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工作●安排各地市分公司对渠道信息进行互查工作●负责对地市分公司的渠道信息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工作●负责收集地市分公司关于渠道信息规范化问题的反馈意见,总结经验,进一步优化渠道信息规范化工作●对不满足渠道信息规范性要求的地市进行通报,给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2.3 地市(州、盟)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省公司下发的集团本省《渠道信息规范》,指导本地市各下属单位进行渠道信息规范化录入工作,指导区县分公司规范化开展渠道基础信息的增、删、改等维护工作●通过审批流程后,在系统内并对关键渠道属性(如渠道基础类型、渠道星级等涉及酬金结算的字段)进行录入或勾选●负责对录入渠道信息开展自查工作●对渠道信息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省公司进行反馈3渠道信息分类原则3.1 渠道统一编码全网渠道统一编码由集团公司进行制定,并下发各省公司执行。
中国联通渠道管理业务需求书(doc 48页)

中国联通渠道管理业务需求书(doc 48页)中国联通公司企业标准QB/CU XXX-2011中国联通渠道管理业务需求书(V4.2.1)2011-XX-XX实施2011-XX-XX发布目录前言本规范由中国联通公司XX部提出本规范由中国联通公司XX部归口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联通公司XX部1范围(1)本需求书适用于中国联通各省(总部、直辖市、自治区)BSS系统渠道管理的建设及改造。
其中:ν 总部可以查询各省分、地市所有相关渠道统计信息,但不允修改。
并对总部直接洽谈的全国性代理渠道信息做相关维护。
ν 各省分可以查询下属地市所有相关渠道统计信息,但不允修改。
并对省分直接洽谈的省级代理渠道信息做相关维护。
ν 各地市可以查询下属区县所有相关渠道统计信息,但不允修改。
并对地市级直接洽谈的地市级代理渠道信息做相关维护。
ν 各区县可以查询本区县所有相关渠道统计信息,并根据渠道管理相关规定对其代理渠道信息做相关维护。
(2)本需求书是根据渠道管理的相关规范及要求整理形成,包括但不仅限于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将根据管理规范的修订进行版本更新。
(3)渠道管理日常工作参照渠道管理相关规范,适合总部、省分、市分、县分机构以及具体实施的自有实体渠道与社会渠道的相关管理人员参阅。
(4)此需求书使用于各级渠道管理人员,以渠道全生命周期为主线梳理,涉及渠道各业务环节管理规定,但不作为渠道人员的日常工作和销售支撑需求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需求的引用而成为本需求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需求,然而,鼓励根据本需求相关各方面的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需求。
【1】《关于印发〈营销渠道发展总体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联通市场字2006[ 454 ]号)【2】“关于印发《中国联通自有营业厅规划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 285]号)【3】“关于印发《中国联通联通自有营业厅盈亏平衡模拟核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号)【4】“关于下发《中国联通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范本)》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368]号)【5】“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移动业务代理佣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574]号)【6】“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移动业务代理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575]号)【7】“关于印发《中国联通营销渠发展管理手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号【8】“《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营销渠道类别及区隔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6[474]号)【9】《关于明确营销渠道分类及加强营销渠道分析的通知》(中国联通销售〔2010〕62号)3术语和缩略词4渠道规划建设管理〔名称及属性〕渠道规划建设是指依据渠道规划建设的指导原则并结合现有的渠道现状与资源条件作出的渠道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包括渠道建设的地理布局、渠道建设数量、渠道投资方式、渠道经营方式等方面的规划。
中国联通渠道建设规范(试行)

中国联通渠道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中国联通**分公司渠道建设与管理,建设一个以自有营业厅和直销队伍为核心,以合作营业厅、专营店和大卖场为主流,以其他社会代理渠道为补充的扁平化营销渠道网络,特制定此规范。
一、**联通渠道分类及定义**联通渠道主要分两大类,即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其中自有渠道主要是自有营业厅和直销渠道,社会渠道主要包括大卖场、合作营业厅、普通专营店、普通代理店、专业机构代理七类,具体定义如下:(一)直销包括联通公司专、兼职直销人员及员工直接销售,不包括社会分销渠道的直销人员销售。
集团客户销售渠道纳入直销渠道,包括集团客户客户经理、直销人员、集团客户代言人、行业代理商三类。
(二)大卖场指专门销售通信产品的大中型商场、大中型电器商场中的通信专区、专柜以及大中型百货商场中的通信专区、专柜。
以合作营业厅、专营店等方式在大卖场中设区的不再计入其它渠道类型。
(三)自有营业厅指联通公司自己投资建设或租赁,拥有产权或使用权,并自主经营的营业厅,投资方式包括购置、建设和租赁三种方式。
(四)合作营业厅指联通公司与合作方以合作方式建设(可以补贴或分担部分营业设备、装修、租金等费用,也可以是合作方全部自投),与合作方签订包含投资责任、经营任务条款在内的代理协议,合作方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由合作方经营的营业厅。
(五)专营店指专门经营联通业务,签有排他性代理协议,并使用联通VI标识的零售网点。
(六)普通代理店指直接与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公司业务或产品的网点。
(七)专业机构代理指公司与社会其它电信外行业机构签订协议,由该机构的营销渠道代理公司业务或产品或代办公司服务的网点,如邮政、银行、保险、其它IT行业渠道等。
但不包括各级电信业务代经销商。
二、各类社会渠道代理的基本及附加条件(一)准入及选择条件准入及选择条件是指公司在选择单位或个人代理公司业务或服务时要求其必须具备的软件及硬件条件。
1、合作营业厅及专营店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企业经营范围须包括通信产品销售。
中国联通客户资料管理规范V2.0[1]
![中国联通客户资料管理规范V2.0[1]](https://img.taocdn.com/s3/m/7e75f0f0770bf78a65295458.png)
中国联通公司企业标准QB/CU XXX-2013中国联通客户资料管理规范V2.02013-XX-XX 发布2013-XX-XX实施前言为了贯彻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简称“实名登记”)工作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客户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体系,确保客户资料的准确、规范、统一和完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供市场销售、维系挽留、财务处理和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使用。
适用于总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本标准由中国联通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联通公司市场营销部、联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永红、李海燕、舒薇、何坤、郭毅、王峰、徐清、刘绍波、周霞、孔令磊、范玉泉、裴玉欣、杜娟、王景辉、郭金福、张东钢、吴帆、华安、童琳珠、刘自红、房海玮、张建明、李西亚、郭骏思。
V2.0版修订人:何坤、王进、徐玲、李娟、熊敏、许群、邵秀梅、刘慧兰、周来金。
本标准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联通公司。
1规范说明1.1 背景与目标为了贯彻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简称“实名登记”,下同)工作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需要完整、准确、真实的建立客户的基本信息,及时获取和保存客户信息,提供统一、全面的客户资料展现,为公司的客户发展、客户服务、信用控制、维系挽留、经营分析等提供可靠的客户资料,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客户资料范围、客户资料组织管理、实名入网总体要求、公众客户资料管理流程、集团客户资料管理流程、客户资料保护管理等内容。
在综合考虑资料的真实全面与业务发展的矛盾、客户资料的完备与客户价值的矛盾基础上,对原有各支撑系统和辅助系统中涉及到的客户资料进行整合,确保公司关注的客户资料的准确、规范、统一和完备。
1.2 规范内容客户是指可以成为中国联通及其合作伙伴所提供电信产品的所有者、支付者、使用者的人或组织,潜在客户也在客户管理范围之内。
本规范主要针对客户基本信息资料的管理及使用、保护等进行统一规范,具体从客户资料的分类、管理、获取、维护、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具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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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
办法(2013修订版)1
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
办法(2013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甘肃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渠道是甘肃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联通”)各级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提及的“各级分公司”指甘肃联通下属的各市州、县级分公司。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的定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甘肃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
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含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各市州分公司,本条内以下同)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话、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甘肃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代理商管理原则
(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务等进行规范与考核。
第七条代理商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社会营销渠
道,负责社会营销渠道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分公司各客户部门(市场营销部、集团客户事业部、电子商务部,以下同)在共享社会营销渠道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市州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网社会营销渠道,负责当地社会营销渠道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同时负责市州分公司各客户部门(市场营销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以下同)在共享社会营销渠道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二)省分公司、市州分公司各客户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在社会渠道的销售管理、渠道拓展服务费管理。
(三)省分公司各客户部门、市州分公司各客户部门负责其直接管理的社会渠道的协议签署(含协议签订、续签等)、销售管理(含号卡管理、终端管理、客户资料管理、发票管理等)、稽核管理(含业务稽核、账务稽核、营业款稽核等)、渠道拓展服务费管理(含渠道拓展服务费稽核、审核、发放等)、考核管理等。
第四章代理商的准入、协议变更、续签与终止
第八条代理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要求
甘肃联通各级代理商必须是法人实体或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允许发展自然人代理。
法人实体主要指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
括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
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的认定材料参见附件1。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各代理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时应避免出现“中国联通XX”(如“中国联通星光合作营业厅”)、“甘肃联通XX”(如“甘肃联通南大街专营店”)、“XX联通XX”(如“兰州联通晨光合作营业厅”)或其他类似的名称。
已经开展合作的代理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名称如果出现上述类似情况,须由代理商尽快去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并履行代理商资料更新的相关工作程序。
(二)无违法或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三)认同甘肃联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愿意按双方协议要求接受甘肃联通的管理。
(四)中国联通各类各级代理商必须有固定的办公或者销售、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销售及服务队伍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资源、技术支持能力等。
第九条代理商准入流程(参见附件2)包括初步接触、访
谈考察、综合评估、签约并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六个步骤,其中签约协议(模版参考附件3)应对代理业务种类、代理区域、用户信息登记与安全等做出明确规定,
代理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代理期限可根据代理业务年度考核进行续延。
第十条新招募的代理商原则上应在代理协议签署生效后即缴纳初始保证金。
严格禁止代理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或变相将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的行为。
代理商保证金与信用管理要求参见附件4。
第十一条省分公司各客户部门(仅对直接管理的代理商)、各市州分公司在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可根据代理商要求提供代理资格授权文件,即《代理资格证明》(模版参见附件5)。
《代理资格证明》的有效期限应与代理协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根据代理协议的业务种类、代理范围、渠道规模等,省分公司相关客户部门(仅对直接管理的代理商)、各市州分公司应给代理商提供相应系统工号,并根据其代理业务种类、规模变化及时增加或关闭系统工号等。
第十三条代理商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注册信息、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时,须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其中代理商公司名称变更须比照招募时的报备材料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到期前,由我公司签约单位对代理商在协议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