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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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

罪状

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1.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只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简单描述或者只是简单规定罪名的罪状形式.2.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3.引证罪状: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中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4.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具体构成特征的概括,也就是对罪状的概括.法定刑: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确定的,对某一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标准.三种形式: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了单一的刑种或者刑度.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不利于刑罚的个别化,也不利于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种和刑度都不加以规定的法定刑.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其无法很好地贯彻执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规定了一定的刑种,同时还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既规定了同意的量刑标准,又确立了一定的限度,同时还赋予法官自由裁量余地.我国刑法广泛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确定最高执行限度的法定刑;确定最低执行限度的法定刑;同时规定最低与最高执行限度的法定刑;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并有附加刑的;援引性的法定刑.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境外敌对势力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为危险犯,其所点燃的目的物能够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就达到既遂,至于其放火行为最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影响其既遂形态的成立.)1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现了放火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犯,形成危险即既遂)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为航空运输的安全.2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治而死亡.因此,行为人在这里对他人的死亡后果在主观上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只是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奸与通奸的区别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或是一方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发生性交关系的行为.其本质区别在于通奸并不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的,即应当以本罪论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又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如果绑架行为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也可构成犯罪.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要求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则要求以勒索财物或者要求某种利益交换.2)对象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绑架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人.3)行为方式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意图以出卖的方式获取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以勒索的方式取得财物或者获得利益.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步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等形式实施,也可以以暴力方式实施;诽谤罪只能由口头、文字等形式实施.2侮辱罪不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式;而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的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强制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劫走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为故意抢劫与杀人:为杀人目的故意杀人后取走财物,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为抢劫目的而在抢劫前杀人,抢劫罪;抢劫过程中杀人,定抢劫罪;抢劫后为灭口杀人,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的抢劫罪的认定(与典型的抢劫罪的区别)⑴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⑵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出于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⑶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劫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题是一般主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是基于秘密窃取的手段还是因为被害人上当受骗,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后,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被害人产生实际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自愿”地交付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则是诈骗罪.此外,对于行为人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在其未发觉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的,应定为盗窃罪,在此行为人施用骗术只是为了给其窃取被害人财物创造方便条件,与诈骗的方法不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实施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当场实施暴力.2威胁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敲诈勒索的威胁不仅可以当面发出,还可以通过第三者或者书面的形式发出.3威胁内容付诸实施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就当即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将来某个时间实现或当场实现.4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当场取得,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限定时间内.5从要求取得的内容看.抢劫罪只能是动产财物.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也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且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就已经在客观上控制了他人的财物,而后者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以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3定罪标准不同.前者为1000元为定罪标准,而后者以5000元为定罪标准.4法定刑不同.前者最高刑期1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侵犯的直接权利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代位保管的他人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3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4司法程序不同.前者是公诉罪,后者是自诉罪.。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刑法疑难案例分析

刑法疑难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 1. 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而甲误信A的话又将该钻石丢弃路边,随后A将该钻石取走。

A始终就是以取得该钻石的意思而欺骗甲。

2.鱼市场乙老板将鱼分成很多箱,并在箱上标上价格,购鱼者B趁该老板乙不注意的时将别箱的一些鱼放入想购买的鱼箱内,而该老板并未注意,亦未重新数过(称过),仍以原价卖给B。

好好思考 1. 甲乙的蛋糕是不是一样的.. 2.AB是一样的方式取得蛋糕么. 蛋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方式第一、生产。

第二、先占。

第三、添附。

第四善意取得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第六、拾得遗失物。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

甲蛋糕的归属?在路边捡到真钻石,该钻石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占有的几种学说管有说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

处分可能状态说。

支配说。

事实上支配说。

AB怎么动的蛋糕常见几种方式暴力强迫方法秘密盗窃隐瞒真相欺骗直接夺取非法占有代管物你想到了哪些罪名?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罪、侵占罪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在合理性具体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时贪念引来牢狱之灾

一时贪念引来牢狱之灾
你 。” 章万 “ 恳” 说 。 诚 地 罪 名 应 当是 抢 夺 罪 ,而 不是 公 安 机 关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就 特 定
犯 罪 活 动 中犯 罪 嫌 疑 人 的行 李先生 没有 多疑 , 放心 地走 到不远 认定 的盗 窃罪 。
为模 式 来看 ,抢 夺 罪 与 盗 窃
抢夺行为。
话 的时候 电动车 仍视 为在李先 生 的控制
既然 盗 窃罪 和抢 夺罪 之 间的界 限 , 中 , 即电动车并 没有脱 离李 先生 的 占有 ,
主 要 表现 为前 者 是秘 密 窃取 , 者 为 公 被告人章万的行为是强行将电动车脱离 后 然 夺取 。那 么 , 秘密 窃 取 与公然 夺 取 又 了李先生的占有 。2被告人章万骑走 电 、 当如何 界定 呢 ?所 谓 公然 夺 取 , 指 在 动车的 时候是秘 密不 为人知 的 ,但之 后 是 财 物所 有人 、 理人 或 持有 人在 场 且 能 立 刻就能 被李先 生发 现 ,并确定 行 为的 管 够 立 即发 觉 , 来不 及 反抗 和保 护 的情 实施者 , 但 这就从本质上符合抢夺罪的“ 公 况 下 ,犯 罪嫌 疑人 突然夺 走 其 财物 ; 秘 然 ”特征— — 即未掩盖 财物被抢 夺 的事 密 窃取 , 是指 行 为人 采 取 自认 为不 会 被 实 及抢夺 行为 的实施 者 。而这 一点正 是 财 物 的 所 有 人 、 管人 、 保 经手 人 察 觉 的 抢夺 罪区别 于盗窃罪 的最 关键标 准。 方 法 ,将 他 人 财 物非 法 占为 已有 的行 因此 ,本 案 被 告 人 章 万 是 在违 背
医疗费20 0 元。Fra bibliotek下, 秘密将其 电动车骑走 , 其行 为特征
不巧的是 ,李先生身 符合《 刑法》 24 第 6 条规定 的盗 窃罪 的

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

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

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一、概念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

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

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5)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 ㈠概念——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
管理区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㈡特点——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㈠概念——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
情节严重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 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㈢认定 1、罪与非罪——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渎职罪中的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的 犯罪——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7)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四、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㈠概念——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 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五、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十六、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十七、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十八、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十九、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二十、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二十一、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㈠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
行妨碍、阻碍的行为。 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 军人进行妨碍、阻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㈢认定 1、罪与非罪——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3、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A、同类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卷二—16,单)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正确答案: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A项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C二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j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八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已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所以,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为D。

[归纳总结]本题综合考查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敛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2款);(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92条);(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第3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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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关键词: 盗窃/抢夺/界限 theft/plunder/difference

内容提要: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It makes a good many defects differing theft and plunder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behavior is secret or public. Theft is the behavior that on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someone peacefully transfers properties possessed by others to himself or a third party disobeying the will of the victim. Theft can be secret and public. In contrast, plunder is the behavior that someone forcibly sEizure propertie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in the say of imposing violence on properties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incurring hurt or death. In conclu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ft and plunder lies in whether the object is the property which i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and whether the behavior means violence to the property. (一)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1)单纯抢夺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相反包含了公然侵害占有的行为;①(2)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被害人不松手便存在生命、身体的危险时,便评价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②(3)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则认定为抢劫致伤罪;③(4)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便成立抢劫致死罪。“因为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④ 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仅论述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⑤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 中国 最高法院1933年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⑥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⑦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或许传统定义包含以下含义:秘密窃取时,被害人一般不能立即发现;而乘人不备抢夺时,被害人一般能够立即发现,所以,传统的抢夺定义还有“公然”二字。这似乎意味着:盗窃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长;抢夺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按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的做法。例如,甲与乙经预谋后,在被害人A驾驶轿车在马路上缓慢行驶时,甲突然窜到A的车前,佯装被车撞伤。待A下车观看时,乙乘机将轿车后座门打开,将A放在后座位上的提包拿走;在A追赶乙时,甲乘机逃跑。某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甲和乙,某人民法院以“甲乙行为的秘密性差一点”为由,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所谓的“秘密性差一点”,大体上是指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可是,这种区分标准的妥当性值得怀疑。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的行为人,一般是在汽车即将到站时扒窃,待汽车到站开门时,立即下车逃走。这种行为的秘密持续时间并不长,可司法实践没有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再如,一些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也可能很短暂,但均被认定为盗窃罪。所以,无论如何解释有关盗窃与抢夺的传统定义,都难以承认传统定义的合理性。 (三)正因为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⑧据此,盗窃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行为是公开取得财物。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是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⑨可是,扒窃行为,也是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为什么就不成立抢夺罪呢?所以,删除“乘人不备”字样的抢夺罪定义,仍然不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不仅如此,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归结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还存在诸多问题。

(四)假定通说所称的“秘密与公开”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客观面不同,即盗窃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公开取得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如后所述,通说也并不持此观点)。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现,但事实上所有人、占有人乃至警察一直观察着行为人的一举一动的情形。例如,身强体壮的甲男人室盗窃时,被害人A女一人在家。甲入室时即被A发现,但A因担心遭受更大的侵害而没有阻拦甲的行为,只是暗中密切注视着甲的一举一动,甲取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可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这说明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客观上具有秘密性。 再以具体案件为例。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在本案中,乙并没有将行李处分给甲占有的行为与意识;甲身扛行李时,只是乙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该行李的占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另一方面,乙将行李交给甲时,甲也没有欺骗的故意与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乙将行李交给甲是基于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甲没有实施任何夺取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概言之,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既然不可能从客观行为秘密与否区分盗窃与抢夺,那么,更不可能从主客观两方面秘密与否区分盗窃与抢夺。详言之,如果认为,盗窃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秘密性,也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公开性,也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则更不具有合理性。 (五)正因为不可能要求盗窃罪在客观上具有秘密性,所以,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归纳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的教科书,都只要求“秘密与公开”的区别仅存在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之中。如有的教科书指出:“‘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指盗窃罪——引者注),而应认定为抢夺罪。”⑩据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不影响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成立。但这种通说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通说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因为通说都是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论述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同时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既然如此,就应当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承认盗窃行为可以具有公开性,在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中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秘密窃取。但许多教科书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其次,根据通说,同样在客观上都是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自认为所有人、占有人没有发觉时就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认识到所有人、占有人发觉时就成立抢夺罪。如持通说的人指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主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主人并不知道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行为人夺走主人的财物,自认为主人已发现,但主人正在睡觉,对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自以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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