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7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C20151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3月17日前言《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12015]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两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等。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
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186-2017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2
建标187-2017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3
建标188-201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23号
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2017-10-23
2017-12-0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强制
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1
•【文号】建标〔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由公安部组织编制的《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0-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强制医疗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1日附件: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a97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e.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11.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我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6
•【文号】建标[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2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看守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看守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8月2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23
•【文号】建标〔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
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附件
1、殡仪馆建设标准
2、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
吉林勘察设计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建部公告第1087号
现批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55-2016,自2016年土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9(6),43.2.4.6.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6年4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建部公告第1089号
现批准《医药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16-2016,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6年4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建部公告第1090号
现批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57-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8、6.1.5、9.8.26、11.3.3、11.3.5、15.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
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6年4月15日)
标准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
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3
•【文号】建标〔2018〕55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
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编制的《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附件: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2
•【文号】建标〔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4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函[2016]13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6]133号)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推进工程经济技术规则制定,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
水平,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安
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7日
2 / 2
附件
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编部门(单位) 起止年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