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粤应急〔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县X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发〔X〕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行动目标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考核问责制度,杜绝过度承诺问题。
建立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惩戒企业失信行为。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整治内容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
摸清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企业工程款基本情况,并通过开展专项清理行动,促进相关部门加快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偿还工作,X年确保完成全部清理偿还工作。
同时,针对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欠款。
着力整治企业失信问题。
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发改财金规〔X〕1798号),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本行业“红黑名单”,并共享至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建立健全“红黑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一)加快完成政府欠款清理偿还工作。
对于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决)算,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问责力度。
督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时完成概算调整手续,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及时拨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加快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进度。
督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论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欠款。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二)开展政府失信被执行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X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发〔X〕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行动目标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政府招商承诺不兑现,“净地不净”等问题,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考核问责制度,杜绝过度承诺问题。
建立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惩戒企业失信行为。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整治内容(一)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
摸清X年底前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企业工程款基本情况,并通过开展专项清理行动,促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加快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偿还工作,X年确保完成政府拖欠工程款40%的目标、力争完成60%,X年完成全部清理偿还工作。
同时,针对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欠款。
(二)着力整治政府招商承诺不兑现问题。
梳理排查政府招商政策承诺及已签订合同不兑现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地区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切实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防止发生新的违约行为。
(三)着力整治“净地不净”问题。
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净地不净”项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产手续注销等工作,分门别类进行有效处置。
建立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在用地选址、用地申请、土地竞买、贷款发放上严格限制,实行部门联动管理。
力争X年将105个“净地不净”问题全部解决到位。
(四)着力整治政府承诺的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针对政府承诺的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诉求问题;建立以政务诚信信用承诺制度为重要引领,以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及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以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构建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守信和失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如何调动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参与度,有效推进守信奖惩制度,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就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一、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1.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制度,通过多样化的激励方式,推动公民、企业、政府等各方守信。
可采取奖励税收、优先审批、简化手续、更高信用评级、免费公共资源等途径来实现守信激励。
2.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对守信激励政策和成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参与度,并激发社会正能量。
例如,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和方式,宣传守信行为的成功案例和受益者,鼓励公民、企业和政府积极参与守信活动。
3.建立守信奖项建立守信奖项,如守信企业、守信市民等,以引导和表彰守信行为。
奖励机制可以采取现金奖励、荣誉奖励、名额奖励等形式实施,提高调动守信行为的积极性。
同时,建立年度守信评选机制,增强守信激励制度的竞争性。
二、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体系1.把握惩戒的力度建立失信惩戒体系,并严厉查处失信行为,让违法、违规、违约者付出代价。
例如,可以采取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重处罚、信用评级降低、停止合作等措施,从经济、政策和媒体等多方面施加压力。
2.提高违约成本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以达到规则的有效执行。
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刑事司法等多方面合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完善失信诚信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统一的失信诚信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涉及失信企业、个人、政府的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切实加强数据监管和信息管理,加强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信用交流和风险防范。
总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政府、企业和公民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加强制度的落实和监管力度,发挥守信和失信联合作用,推动信用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23版)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
(2023版)
一、介绍
该清单旨在提供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信息。
以下是其中所涵盖的措施列表:
二、守信激励措施
1. 奖励与表彰:公开表彰守信主体的先进典型,并提供相关奖励、荣誉称号或资金支持。
2. 信用优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倾向于守信主体、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
3. 信用贷款支持:为守信主体提供利率优惠、额度更高的贷款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和扩大业务。
4. 共享资源:守信主体享受政府资源共享、专享等权益,包括共享办公、展示与推广等。
三、失信惩戒措施
1. 公示曝光: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曝光,公众可查阅其失信记录和处罚措施。
2. 限制准入:对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行业准入等活动,以降低其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 失信联合惩戒:与其他省份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4. 惩罚性赔偿:对失信主体给予惩罚性赔偿,强化其违约成本,提醒其遵守诚信行为。
四、其他措施
1. 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监督和指导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工作的开展。
2. 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提高信
息的透明度与互联互通。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清单(2023版)。
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促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有效推进。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第五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第五批失信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第五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鞍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鞍政发〔2017〕2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最高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向我市推送的第五批14个失信案件信息推送给你们。
请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本部门制定的《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请各部门和单位于8月2日前,将《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后反馈至我委,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
附件:1.第五批失信案件信息(略)
2.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表(略)
联系人:王云鹏、钟帅
电话:5535800
传真:5551399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守信联合激励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制度篇一: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构筑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纲要(2021-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例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内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具体措施》(国发〔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非各县市注册企业),对其守信激励明定和违规行为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益活动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
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有关相关部门和组织)等根据企业年轻人及其非由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经济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治性措施的行为。
企业信用修复是违规行为指失信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这些行为,并获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全省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是全省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应用工作。
承担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负责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初评、披露和应用,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奖惩措施。
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负责本部门监管和服务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鞍住建发〔2017〕95号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正文:----------------------------------------------------------------------------------------------------------------------------------------------------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鞍住建发〔2017〕95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做好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全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好的营商环境,根据《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方案》(鞍住建发〔2017〕81号)要求及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相关惩戒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了《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施对象根据国家相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要求,住建委实施联合激励对象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联合惩戒措施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二、工作机制(一)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其他行业推送的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信息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部委联合签发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项目审批、公租房保障、危房改造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对失信主体按照《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细则》(鞍住建发【2016】88号)文件进行联合惩戒。
(二)本清单印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家民政部联合签发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时,市住建委将对清单进行及时补充和更新。
三、联合奖惩措施(一)联合激励措施1、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守信企业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与市行政审批局联合为守信企业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1、如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来。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自——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百。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问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答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2、如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抄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有哪几个部委?4、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2016年于中国的企业信用建设而言,具有特殊意义。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近年来在社会治理中提出的两种重要机制。
其中,守信联合激励旨在鼓励守法诚信的个人和单位,通过各种奖励措施提供正向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则旨在惩罚不讲诚信的个人和单位,对其实施限制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首先,对于守信联合激励,我认为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是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更加了解守信的重要性和益处,从而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观念。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
应该建立评价体系,全面考核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情况,将守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对守信者进行奖励和表彰。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守信者进行评价,增加评价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最后,建议加大奖励措施的力度。
通过丰富多样的奖励形式,如减免税费、贷款优惠、资金支持等,激励守信者更加坚定守信诚信的信念,并推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守信行动中。
其次,对于失信联合惩戒,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享失信信息,实现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的传递,以便于进行失信惩戒工作。
其次是加大失信行为的露骨度。
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应当公开曝光,以形成舆论监督和社会压力,使失信者有所顾忌,遏制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建立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参与公共招投标、限制获得贷款、限制参与国有企业合作等,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以达到警示效果。
最后,应建立失信修复机制。
失信者可以通过积极补偿、道歉赔偿等方式修复失信行为,重新获得社会信任。
总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机制。
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建立评价体系和加大奖励力度来提高全社会的守信诚信意识;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失信行为的露骨度和建立失信修复机制。
只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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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
“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
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
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此外,加快推进甬舟一体化信用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信易+”服务联盟。
3.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
在部分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选取设立“信易+”守信激励工作试点,逐步推出一批诚信社区、诚信街道、诚信企业、诚信商户、诚信村等,加快形成“一区(县)一试点、一乡镇(街道)一特色”。
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金融保险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加强“信易+”工作保障机制。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统筹规划、协调配合、跟踪问效、评估表彰等制度。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企
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信易+”场景应用及守信激励中来。
加强对“信易+”工作的宣传引导,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网络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大力推介“信易+”系列项目。
二、规范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机制
(一)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机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政策文件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全面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
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认定。
经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统一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集中披露。
(二)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对主体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坚决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措施实施失信惩戒。
健全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失信惩戒案例生成、共享和发布机制。
(三)建立完善严重失信名单退出工作机制。
支持整改自新后符合退出条件的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有序退出。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或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撤销和删除失信信息经执行法院审查通过的,市法院应及时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屏蔽、撤销信
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进单位,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除对失信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
确需继续保留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并公示继续保留的期限。
强化失信惩戒退出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失信惩戒退出的异议、投诉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关注和参与失信惩戒退出工作,不断提升此项工作水平。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
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
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
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二)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
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联合奖惩发起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发起部门应同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其他配合单位。
异议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
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
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法依规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发起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