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家都知道证据这两个字的含义,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就是依靠的证据。
在⽣活中,⽆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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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证据包括:(⼀)当事⼈的陈述;(⼆)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数据;(六)证⼈证⾔;(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三、《⾏政诉讼法》第三⼗三条证据有以下⼏种:(⼀)书证;(⼆)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证⾔;(五)当事⼈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为是否发⽣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实施的。
例如,证⼈某甲⽬睹某⼄持⼑杀死某丙的证⾔,或者某⼄供述⾃⼰持⼑杀⼈的⼝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的⼫体,只能证明发⽣杀⼈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的陈述,即以⾔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包括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我们知道,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要合法取得且它应该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
那▲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小编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以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2012年会议期间通过的(2013年1月1日施行)规定:证据包括以下8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法理上的证据分类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外,理论界总结了长期以来证据在使用中形成的特点,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一定的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能注意到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更好地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
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
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
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
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
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1、证据的种类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敏差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
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其中一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裂拿灶事实中的一些情节或片断。
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一些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
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
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肆扮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1、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2)物清没证。
证据的分类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 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 证据。
在状பைடு நூலகம்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以证据的不同来源、出处为标准,可以把
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 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
• 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 始出处,而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 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证据的分类
• 证据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 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 论上将证据划分不同的类别。
• 证据的学理分类
•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
和实物证据。
•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
• 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 根据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
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 证据。
•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 及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是控诉证 据。
•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以 及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是 辩护证据。
•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的不同,可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分类和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进行了法定分类,即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直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证据、犯罪工具等。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例如,被害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印刷品、手写文书、电子文书等。
例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书证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资料。
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法定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证据的种类

• 六、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刑事案件的事实方面 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 和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一)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
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 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子侵害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向公安 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既包括公诉案件 被害人的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作为自 诉人的被害人的陈述。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和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俗称“口供”。
• (二)辨认笔录 • 辨认笔录是指对辨认的全过程和辨认结果所
作的记录。
• (三)侦查实验笔录 •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了确定对案件侦
查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 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而参照案件原 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再现的一种侦 查活动。
•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证明案件真实
• 一、物证
•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 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 二、书证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
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 文件和其他物品。
• 三、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 四、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分
刑事证据的种类
• 证据种类指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 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物证:(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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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提出:“为了对己方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证明而提出的 证据或所实施的立证活动谓之本证,而对于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之事实提 出的证据或实施的立证活动就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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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及 实施证明活动 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否定待证事实的 存在而提出的证据及实施的证明活动
其所能包括的证据数量过窄,只能在直接证据中进行再次分类,对于绝大部分的间接本证 和间接反证未能涉及。 间接反证被看成本证的误解:在当提出一个间接反证时,由于该事实主张者不是对原事实 的直接否认,而是提出一个新的事实,这些事实必须是积极、肯定的,提出反证之人必须 对此承担纯正的确认责任。(罗森贝克)因此,间接反证被看成是一种本证。但在普维庭 看来,反证人面对的不是客观证明责任,而是具体的提供证据责任。因此间接反证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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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不是划分标准,因此该证 据为原始证据。 A2: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还要看具体证据内容所要证明的案 件事实是什么。 A3: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电子文书作为证据,一般被当作原始 证据使用。其理论(拟制原件说)在于:原始电子证据指该电子证 据数据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 (包括原始复本和输出件);传来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的再录制 方法,或者通过其他能正确复制原件的相应技术而产生的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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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证和反证:
一、划分标准
提出说:提出证据者的身份,原告提出为本证,被告提出的为反证。 有利说:有利于原告的为本证,有利于被告的为反证。 责任说(我国通说):“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 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相对说:本证和反证相对而立,对原告来说,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成立的为本 证,而证明原告主张不成立的为反证。对于被告而言,那些能够证明被告方 主张之事实存在的证据是本证,那些能够证明被告方主张之事实不存在的事 实是反证。
第四章
证据的分类
边沁首先对证据进行分类:实物证据和人的证据,自愿证据和强制 证据;言词证据、宣誓证据和书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 据和传闻证据等。 彼德· 莫菲: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直觉证据与传闻证据;第一位证 据与第二位证据;初定证据与最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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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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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
真实。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 关联。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 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 • 协调。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 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 排他。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 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一.概念: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 被称为人证。(Testimony of Witness)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 广义上的物证。 (Re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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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辩解;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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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或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 据和传来证据。
一、概念: 原始证据:又称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直接产生于 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在原 始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 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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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与案件事实或信息来源的关系
而划分,与表现形式无关。
Q1:在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中,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 后复印成若干份广为散发,造成了严重后果。 Q2:某证人在法庭上说,张三在2005年3月8日的晚上对她说他买了 一支手枪。 Q3:Ipad商标纠纷案中,苹果使用其深圳唯冠法务部袁辉的来往 email作为表见代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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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点:
言词证据:
• 能够主动、全面,并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 证据源不易灭失
• 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
实物证据:
• 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 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 证明范围比较狭窄,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关联性不明显 • 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
一、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如 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实施了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事实。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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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① 含义不同。传闻证据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对 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② 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来证据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 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 证人以书面陈述代替到庭口头陈述,以及证人在庭外陈述的笔 录。而上述传闻中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③ 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而传 来证据只是在证明力上不如原始证据,在使用上并不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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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文字部分属于言词证据,而其中涉 及有关物品或痕迹的照片 录像则应当是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实物,但是作为证据来说,可以是实物证据, 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书面文字形式的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书面证言以及以录音、录像形式表现的证言是言词还是实物证据? 证据的证明方式不是划分标准,不能因言词证据的记载方式表现为实物而 影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 鉴定意见为何是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 见或看法,因此属于言词证据。
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经常以各种讯问或询问笔录的形式表现出来。
• 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应收集最接近案件事 实的传来证据。 • 树立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 • 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 • 遵循特殊规则
- 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 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 • • • 间接证据可用来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及各种情节 间接证据是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媒介 间接证据可以印证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效果 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大量的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 系,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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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即“一步到位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即“借助中介式的”。 Note: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 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 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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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证据提出者的诉讼地位来划分本证与反证。不能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 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也不能根据对谁有利来区别本证和反证,因为有时同一个证据可以为双方所用, 兼有本证和反证的属性。 将本证与反证的理解与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思路并没有错,但作为通说的理 论存在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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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范围:
原始证据
- 当事人和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身所为、亲自感受、亲见亲闻的陈述 - 物证的原物
- 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
-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原件
常见传来证据
- 当事人、证人从其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陈述
- 物证、视听资料的复制品 - 书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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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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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点:
直接证据
优点:直接证明性 缺点: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稳定性较差
间接证据
证据关系的间接性 证明过程的依赖性 证明方式的推理性 证据结果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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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 孤证不能定案。 • 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本证与反证是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事实的肯定与否定的意见
与证据抗辩(反驳)的区别:
证据抗辩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 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 行反驳或抗辩时,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主张,也未提出性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 都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反驳。 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 出了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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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用规则:
收集证据:言词证据的基本收集方法是讯问和询问;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 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 保全证据:言词证据可以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实 物证据的保全应该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分案 别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审查证据:对言词证据的审查重点是内容的真实性;对实物证据的审查重 点是其关联形式和性质。 运用证据: 综合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缺点,利用证据 互补,构成案件中完整可靠的证明体系。 实物证据所提供的,好比是一张张孤立的、静止的“照片”,而言词证据提 提供的则是一幕幕连续的、生动的“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