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贝发集团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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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贝发集团公司员工离

职管理规定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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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新华信管理咨询

2004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目的与范围

目的:为明确员工离职作业流程,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二级公司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自请离职: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员工自动提

出不再续签合同

公司中止雇用关系: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合同期满,由公司或

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止雇用关系

资遣:因公司歇业、转产或业务紧缩等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定补

偿金

离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55)周岁,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者,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章离职管理组织与权限

第三条离职当事人负责自请离职的提出,各相关责任中心负责人负责公司中止雇用关系的提出,人力资源部负责资遣、离退的提出,各权责负责人审核或核准(具体参见附件二,《离职审核权限表》)

第四条稽核部门负责业务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责任中心负责人级以上(含副职)人员的离职审计

第三章离职条件及时间

第五条自请离职:员工个人因不适应公司环境可提出离职,工人、辅助人员和后勤人员提前一周,一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职员及基层主管)提前半个月,责任中心负责人级以上提前一个月

第六条公司终止雇用关系:公司依下列原因,随时提出终止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在所填应聘资料中有蒙蔽公司或出具虚假证件者

犯有偷窃、舞弊或因职务关系收授贿赂或其他不法行为者

对上级主管或同事进行威胁或殴打者

在公司或工作场所(含宿舍)进行赌博者

故意公告、泄露、散播公司秘密者

酗酒闹事、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恶习者

张贴标贴、公开演说、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或导致职工离心分裂者

屡教不改,对主管下达命令采取顽抗态度者

故意制造危险,造成公司利害受损者

工作时间玩游戏者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含),年度累计旷工五天以上者(含)

其它规章制度中或公司会议记录中规定的中止雇用关系的条件出现时

第七条资遣:公司因下列条件给予资遣,同时资遣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

行安排的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因歇业或转让或业务紧缩等原因,裁减员工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八条离退:到达离退年龄,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离职核准权限及补偿

第九条自请离职

责任中心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由本人提出,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审核,进

行必要调研,提出建议,经总裁核准

一般管理人员(业务/技术):由本人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责任中心负责人核

准,报备分管领导

工人及辅助人员,由本人提出,责任中心负责人核准,报备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公司中止雇佣关系

责任中心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由分管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核准

一般管理(业务/技术)人员:由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

部核准,报备总裁

工人及辅助人员:由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资遣

责任中心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由分管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核准

一般管理(业务/技术)人员:由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审

核,总裁核准

工人及辅助人员:由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或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核

第十二条离退

责任中心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核

准;

一般管理(业务/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提出,责任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

核准,报备总裁;

工人及辅助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责任中心负责人核准

第十三条离职补偿

自请离职或公司终止雇用关系,一律不予补偿,并根据相关协议处理

资遣:按有关规定,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固定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离退:在本公司任责任中心负责人以上满5年以上者或个别总裁认为有特殊贡献

者,离退时给予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固定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此项补偿

不包括期权或其它协议规定的费用)

第五章离职流程

第十四条填写离职申请(不论何种离职,均需填写“离职申请表”)

第十五条离职申请得到核准后,责任中心负责人(含副职)、业务人员(技术/财务人员

等)需进行离职审计,离职审计完成之后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离职申请得到核准后,应是所有人员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离职人员移交清单”和“离职移交详细清单”

第十七条离职人员按照清单所列事项办理,每项必须移交完毕后,由经办人和责任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最后评审确定,方为移交完毕

第十八条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稽核部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的员工(责任中心负责人、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离职人员办完移交及离职审计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登记证明及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核算工资:任何人员离职必须办完移交及离职审计手续后核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责任中心负责人以上离职,必须发放免职通知;因违纪而终止雇用关系应给予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如果没有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的离职手续,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离职审核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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