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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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望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本细则规定得到批准后,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开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和改变。

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三)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应等同原设计文件要求;

(四)鼓励有关单位引入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确有把握的可直接向项目办建议,一经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将给与一定奖励。

第七条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的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的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参考价格,经监理工程审核后,由现场办审批后执行;

(四)变更工程的价格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核定,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结算时,由监理部门提出适当的暂定变更价格,经现场办确认后按暂定价格先行结算,变更施工技术文件和变更费用结算文件两部分均完善后,方可按最终核定价格办理结算。

第八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种:(一)业主对原设计图纸,合同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变更(包含上级单位变更、项目办变更、现场办变更和设计变更);

(二)监理工程师针对施工图纸、合同工程提出变更;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合同工程提出变更;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等级划分:工程变更依据变更的内容和金额共划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

(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二条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变更实施前工程联系单审批制度和变更实施后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现场办的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变更的等级大小,划分如下:

(一)重大变更由市交投公司审查后上报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由安庆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较大变更由交投公司审查后上报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三)一般变更由现场办(30万以下)、项目办(200万以下)、市交投公司(200万以上,500万以下)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总监办审批,报现场办核备,现场办抽查。

第十五条紧急变更

紧急变更是指在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施工单位应通知总监办,总监办在征得现场办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留下影像资料,变更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备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未经过现场办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现场办可诉诸法律。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办、现场办、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方造成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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