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14]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的项目结合本实施细则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省建管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
局工程处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审核变更工程单价,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
局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厅申报重大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等需要邀请专家现场查看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各项目办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分析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外单价,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及上报或审批等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省建管局批准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为一种可能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批、事中协商、事后验收”的原则,注重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变更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变更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对于工程变更的计划、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滥用和违规变更。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变更申请书由项目单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变更申请书发送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评审会等。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发出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变更批复文件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方式、变更条件等,并设定变更实施期限和变更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变更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变更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变更后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并提交变更实施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确保工程变更具有充分的技术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和方式应在技术上可行且具备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性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符合规范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公众利益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46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九月一日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交基[2007]20号)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桥梁(不含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8、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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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桥梁维修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由于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的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按照《衡水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不得擅自实施。
市处对未经审批及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受理与支付,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化分为三种,即业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业主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政策变更和方案变更等)、业主变更(提
高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缺陷或设计优化等)。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施工单位的变更:在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划科应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更工程的单价。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报实行一文一项制,严禁多项变更一文申报。
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变更名称、位置、估算费用);
2.工程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其他材料(计算书等)
第九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
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条各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项目法人随时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累计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监理工程师初审变更申请报告,报项目工程师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单项变更工程大于1万元的项目,项目工程师初审变更申请报告,报处计划造价科审核,经处主要负责人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理,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市局审批;对于重大变更设计报省交通厅审批。
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变更费用的审批。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业主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单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7日内完成审查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工程师,项目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公路处计划造价科审核变更单价和变更费用,上报主管处长、处长签字确认,变更工程费用计入中间计量表。
业主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8内审批。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业主变更程序:项目工程师接到上级变更批示和有关变更意向后,用文件《xxxx工程变更通知》通知监理工程师实施变更,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业主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单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7日内完成审查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按照审批权限在7日内进行审批或报公路处计划造价科审核变更单价和变更费用(7日内完成),上报公路处主要负责人审批(7日内完成),如无特殊情
况应在28天内审批。
变更工程费用计入中间计量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的程序:监理单位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上报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接到申请后,认真研究并按变更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同上)。
审批同意后,下发《xxxx工程变更通知》通知监理工程师实施变更。
变更费用的审批同上。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变更程序:施工单位应首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填写变更意见并签字后上报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接到申请后认真研究并按变更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同意后下发文件实施变更工程。
变更费用的审批同上。
第十六条变更工程费用审批单附件应包括变更申请报告、业主有关变更的通知、单价分析表、相关的图纸、变更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和过程等。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的变更程序
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如遇到不可预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或影响到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以及施工现场停工等待变更,无法履行变更申请手续时,监理工程师在得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口头同意后即主持开始实施变更,但必须尽快补办申请手续,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当遇到较大工程量变更或技术难度复杂的变更时,业主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所有的变更文件均为一式四份,业主保留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各种资料必须是原件)。
变更申请资料必须加盖变更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将批准各项变更的全部内容整理归档于竣工文件中。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工程变更,不得变相越权审批。
否则,给予项目工程师通报批评。
情节恶劣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计文件错误造成工程必须变更的,扣除变更路段或构件相应的设计费。
由此类问题造成的变更,设计单位必须无偿地按期拿出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对于指令性变更按规定标准增加相应的设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签认不真实的变更工程。
项目法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监理单位通报批评、扣除监理费,直至解除监理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变更申请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将对承包商或监理单位进行适当奖励;由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主动提出,因删减工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节约了建设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因此节约的投资情况,按一定比例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文件
××管字〔200×〕××号
★
关于………工程变更通知
监理工程师驻地办公室:
年月日
主题词:变更通知
抄送:×××××××200×年×月×日印发
印××份
项目名称:承包人:
工程变更令申请项目名称:承包人:
××××××××××××公路项目
工程变更会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