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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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

社保审计是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的专项检查,与一般的会计报表审计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不同侧重,根据审计目的及范围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也应有所不同,特别是不能仅局限于财务会计资料,还要对企业劳动人事和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等统计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并与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两厢对照,以确保审计所需要的三个基本数据~审计年度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年平均人数以及审计年度的实际参保人数的真实性、准确性,据此测算复核该单位应缴社保金额,以求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另外,审计过程中充分与企业沟通,向企业宣传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也是义不容辞的。以下我们仅结合北京市的行业审计特点,以2001年度为例(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往往会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谈谈我们的一点体会。

一、入户前的准备工作

社保审计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因此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审前培训,制订扎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特定的审计程序,由此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入户前,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发出由主管部门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同时将被审计单位须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及被审计单位需提前填报的一些表格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并约定审计外勤时间。

二、一般审计程序

(一)入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被审计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询问人员结构、工资薪金水平等,同时结合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统计台帐等,并请主管劳资人员提供相关各类人员的具体数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了解清楚被审计单位各类人员的基本构成,才能区分应参保与不应参保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在下面的工作中,就可着重审查所有应参保人员是否都已参保,有无漏报人数现象,避免了在工作过程中,才发现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时由于说明在先,有所承诺,被审计单位也不便于再改口,推脱漏缴保险费的责任。

此外,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1.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是否有分支机构,因为不同性质的单位,缴纳保险的范围以及需提供的资料会不同,例如,分支机构一般无104报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暂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2. 了解被审计单位成立的时间,都缴纳了那些社会保险?因为不同的单位参加保险的种类和时间会有不同,例如,由事业单位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有的一次性缴纳了1992年至2001年养老保险;另有一些企业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 了解企业有无统计部门制发的《劳动情况表》(以下简称104报表)。因为被审计单位有可能未填报104表,那么会对其核定某些险种的缴费基数产生影响。例如,企业无104报表,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有可能是由养老保险基数核定;也可以由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来定。

4. 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因为在人员工资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的增减均会对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审计结果。例如,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年平均新增10 人,平均基数为1500元/人;同时企业又减少5人,平均基数为3444元/人,如不做人员及工资总额的增减变动,企业会出现多交或少交社会保险情况。

5. 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中是否有关系在外单位人员、内退人员、离岗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不发工资人员、出国人员、新参加保险人员或实习生等,准确区分上述人员可以确保应参保人员数量的正确性。

6. 企业工资的核算情况,有无人员台帐、单独保存的工资表、企业发放的过节费、奖金、加班费、住房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误餐补助等,只有核实清楚上述事项,才可以保证审计出的人均月缴费基数的正确性。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审核

汇总审计年度上一年的工资总额,这是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在进行此项审核时,需要考虑哪些项目应进入工资总额,哪些项目不进入工资总额。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事业单位的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企业记入的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例如:以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发放的通讯补助;以及实行车改的企业,发放给个人的汽车费;有施工项目的企业,发放的现场补助;以及单位发放给每个职工的煤火费等。

2.不进入工资总额的如:计划生育独身子女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如雇佣保安公司的保安、保洁公司的保洁员。

3.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缴纳。

4.新参统人员,应按其第一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要很好完成上述工作,需要我们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工资账及费用账等进行认真审计,取得被审计单位全部工资支出数额。因为计算各项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实发数额为准的,这里所指的“实发数”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等企业代扣代缴的金额以及房租、水电费等企业从职工工资中已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出差伙食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性支出的补贴项目。所以我们在审核被审计单位工资总额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主要审核被审计单位应付工资账户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额,同时加上企业代扣代缴的金额和已扣除的项目金额,再加上企业其他费用帐户反映出的属于工资性支出项目金额;另一方式是审核企业贷方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减去不属于工资性支出的补贴项目金额。

上述审查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以各种形式发放给职工的现金、实物及各项补贴,包括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工资性支出,例如营养费、奖金、出车费、销售提成、服装费等,这些支出按规定均应计入保险缴费基数。有些单位自行制定缴费基数标准,未将上述工资性支出列入工资总额,导致少报缴费基数,从而达到被审计单位少缴纳保险费的目的。

(三)关于人员的审核

1.假设审计2001年度的养老保险,则应汇总2000年度、2001年度及2001年4月--2002年3月的人员年累计数及月平均数,如果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汇总从缴费当月核算至2002年3月的累计数及月平均人数。根据应审计年度以此类推。

例如某企业2000年人员情况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平均

150 212 215 212 212 212 213 213 213 218 218 218 210

采用算术平均法,2000年度该企业平均人数为210/月

2、汇总审计年度上一年的人员减少情况表,以及审计年度的人员增减情况表。

例如2000年减少甲、乙、丙丁四人,工资发放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乙1000 1000 1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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