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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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首条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我国基础教育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科学管理水平,确保适龄儿童与少年的教育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及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分级管理、省级统筹规划、属地化管理及学校执行的体制。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总体指导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承担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与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的统筹规划,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构建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数据交换;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采集并录入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根据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生成,每人一个,终身有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 引言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涉及学生的个人信息记录、学籍档案管理、学籍问题处理等。

良好的学籍管理能够为学校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有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本文档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2. 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学生。

学校不得歧视或偏待某一类学生,保障每个学生的平等权利。

2.2 信息真实性原则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成绩。

学校要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正确性,防止误导和错误。

2.3 保密原则学籍信息是学生的个人隐私,在未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的同意下,学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学籍信息。

学校要确保学生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3. 学籍管理内容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内容:3.1 学生个人信息登记学生个人信息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学校要及时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3.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3 学籍变动管理学籍变动是指学生从一个学校转学到另一个学校或由一个班级调入另一个班级等情况。

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3.4 学籍问题处理学籍问题处理包括学籍异动、学籍挂失、学籍迁移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籍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4. 学籍管理流程学籍管理流程如下:1.学生入学报到: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填写个人信息,学校通过登记系统录入学籍信息。

2.学籍档案管理: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3.学籍变动办理:学生如有学籍变动情况,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转学手续、调班手续等。

4.学籍问题处理:学校建立学籍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保障学生教育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入学管理1.对于拟入学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遴选。

2.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核实学生身份和原学籍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籍资料。

三、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整理、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保密。

四、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1.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如因故不能到校,需提前请假。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对于频繁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五、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2.学生成绩记录应当真实可靠,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业成绩情况。

六、学生奖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2.奖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学生离校管理1.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动手续,妥善处理学生档案。

2.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离校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以上是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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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
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
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
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
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
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
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
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
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
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
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
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
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
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
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
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
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
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
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
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
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
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
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
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
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
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
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
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
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
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
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
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
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
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
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
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
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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