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优秀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潭办发[2006]25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10.09【实施日期】200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06〕25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部门拟定的《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0月9日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评选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评选工作,改进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潭市发〔2004〕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办法第二条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考核时间从上一批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评选工作开始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
第三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非公有制组织)、人民团体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评选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已经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和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专家者,不再参加湘潭市优秀专家和湘潭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评选。
已获得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称号者,可以继续参加下一届市优秀专家或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评选,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连续当选不超过两届。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潭市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06]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事业单位:《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支优秀人才聚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公务员法的过程中,要严明纪律,加强领导,精心操作,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突击超编制、超职数配备人员。
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逐级请示和报告。
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周密部署,认真宣传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鉴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集中、政策性强,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设置、工资套改、参照管理等项工作,由各级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集中统一审核、审批、备案。
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完成后,上述各项审核、审批、备案权限仍按中发〔2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清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部门(单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清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3]7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清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清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8日湘潭市清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为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抓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整体合力,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长效机制,现将我市清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负责总体协调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2.会同联动部门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措施,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认真做好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的不法行为,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诚信等级制度,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发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针对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联动执法。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保障措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潭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潭政办函〔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58570000;传真:58570001),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1.市内某条河流,5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5站以上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湘江、涓水、涟水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公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潭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4日湘潭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消防执法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实现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本次消防执法改革主要任务包括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便民利企服务、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消防执法队伍管理等5个方面43项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涉改部门作为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湘潭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工作任务分工》(详见附件),实行清单式管理,强化协调配合,细化改革举措,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地生根。
三、实施步骤(一)研究部署阶段(2021年6月)。
组织发动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迅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工作的有关措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潭政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4日湘潭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精神,现就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4.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5.以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潭政办发〔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附件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湘潭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共享、创新发展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进简政放权,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公众参与,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人民群众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力争2017年底前,按省要求基本完成市级一体化平台六大业务模块(业务办理系统、实体大厅管理系统、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大数据分析应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升级,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2018年底前,将“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延伸覆盖到村(居),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覆盖。
逐步推动实现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证照库为基础的“一号”申请,以综合窗口设置和统一受理平台为支撑的“一窗”受理,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实体服务大厅等为支撑的“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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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5
【实施日期】2018.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
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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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组织办法
为彰显宪法 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 、遵守宪法 、维护宪
法 ,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
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人民政
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局(处)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部
门管理机构的正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 宣誓。
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