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1. 深刻反映封建社会的思想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凸显了封建社会的思想体系,包括天命观念、血缘观念、罪过观念、尊卑等级观念等。
其中天命观念是指认为天意决定了人的命运和生死;血缘观念是指认为亲疏关系对罪犯的惩罚有影响;罪过观念是指认为罪犯的罪行不仅是对具体个人造成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仁义道德的破坏;尊卑等级观念则决定了法律适用范围和罚则程度。
2. 刑罚重视威慑效果。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一般以惩罚罪犯为主,而不是重视矫治罪犯,这是受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思想体系的影响。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公开惩罚罪犯来达到威慑身边人的效果,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3. 刑罚程度相对严厉。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一般采用重罚轻软的原则,相比现在的刑罚来说,程度相对严厉。
这与封建社会的权威性和等级观念息息相关。
主要刑罚包括剁手、凌迟、酷刑、流放等,而日常的轻罚则包括杖、笞、打、狱等。
4. 刑罚流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存在着历史传承性和地域差异性,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变化和发展。
随着历史演进和社会发展,刑罚制度也发生了许多改变,新的刑罚法规出现。
5. 刑罚执行中存在常态化的变通。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常态化
的变通,主要是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执行人员的不完善。
这就导致了刑罚实施的不公正和效果的不稳定性。
隋唐至清代刑法的演变趋势

1. 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2. “折杖法”改革,减轻刑罚3. 经筵制度对刑法实施产生影响
折杖法;五刑制度继 刑法制度在蒙古族统治下有所变化
保留部分蒙古法律,同时融合汉族法律
明朝
1. 刑法制度继续发展2. 《大明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3. 刑罚制度更加严厉,以维护皇权
隋唐至清代刑法的演变趋势
时期
刑法特点与演变
主要刑法制度
隋唐
1. 法制成熟、定型,立法技术提高2. “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融合3. 五刑制度完善,包括笞、杖、徒、流、死
《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五刑制度
五代十国
刑法制度在战乱中有所混乱,但仍沿袭隋唐基本框架
沿袭隋唐刑法制度,但执行力度和效果受到影响
《大明律》等法典;刑罚制度更加严厉
清朝
1. 沿袭明朝刑法制度2. “律”、“例”并用,法律体系更加灵活3. 加强皇权,刑法重心向维护皇权倾斜
《大清律》等基本法典;律例并用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深厚且多样化,这一传统历经千年发展,并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审判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探讨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的特点和影响。
一、审判程序中国古代刑事审判注重程序的正义和合法性,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规定。
首先,审案前需要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其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庭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交互辩论。
最后,法官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并宣布判决结果。
这种程序注重客观证据和公正裁决,体现了中国古代审判传统中的司法公正原则。
二、审判原则中国古代刑事审判遵循着一些重要的审判原则。
一是罪状明确原则,即必须确保罪犯的罪行清楚明确,并依法进行指控和审判。
二是有罪推定原则,表示人民法院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遵循有罪推定原则,依法认定其是否有罪。
三是重罪轻判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由轻到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刑罚。
四是证据权重原则,要求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可信。
这些审判原则的贯彻实施,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刑事审判过程中,刑罚执行是重要的一环。
对于重刑罪犯,除了依法判处刑罚外,还会进行刑前宣告,刑前态度也是刑罚执行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中国古代注重人道主义,尽量避免采取残酷的刑罚形式,如腰斩、千刀万剐等,而更多地采取流放、劳役等刑罚形式。
此外,刑罚的执行时间和条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兼顾了刑罚的正当性和人道性。
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注重程序的规范和公正,这为现代刑事审判程序提供了一种范本,强调司法公正和证据的重要性。
其次,中国古代刑事审判注重人道主义理念,这在现代刑事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强调刑罚的适度和合理性。
另外,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还弘扬了一些审判原则,如罪状明确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等,这些原则在现代法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始建于约5000年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与演变。
司法制度不仅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从早期手刑、律法、宪章到清朝的各项司法制度变革进行探究。
1. 早期手刑在古代,司法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很多刑事案件是直接由君主或部族长裁决的,很少有规则可以遵循。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手刑”。
那时,手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方式,被用来对待重罪犯。
手刑就是砍掉犯人的双手。
这种方式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方式,使得犯人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强化了集权,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这时期,诸侯国各自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不过,即使如此,司法制度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效率,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司法制度的危机。
2. 律法宪章汉代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崛起时期。
汉武帝推行科举制度,推广学问,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汉武帝还在建立了律法和宪章,制定了《汉律》和《宪章》。
这两部法律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汉律》包含了170种不同的刑罚和惩罚,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最完善的一部律法。
《宪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大规模的宪法。
它规范了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国家和政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章》强调宪政和法治,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3. 元代律家改革元朝时期,司法制度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法官和官员之间的贪污盗窃行为猖獗。
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也很难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家开始推行新的司法制度,鼓励律师为被告辩护,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
此外,律家还安排专门的律师参与审判和执行过程,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追究官员的责任。
元朝的这种改革基本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史的进步。
律家的改革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建立积极的司法制度,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巨大的基础。
4. 清朝的各项制度变革清朝的皇帝们通过各种制度改革,致力于改善中国司法制度。
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

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行刑法的演变。
行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犯罪行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的角度探讨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分析其历史背景、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1. 古代行刑法的特点与演变1.1 古代行刑法的起源与目的古代社会的行刑法制度起源于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目的是解决部落内部产生的纠纷与限制人们的不正常行为。
行刑法通常通过对罪犯实施体罚、剥夺自由、甚至死刑等方式来惩罚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集体利益。
1.2 古代行刑法的种类与执行方式在古代社会,行刑法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与方法。
其中包括鞭打、刑辟、剐刑、斩首等残忍的体罚方式,以及放逐、贬谪等剥夺自由的行刑方式。
这些行刑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和地区有所差异,但都体现了当时社会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
1.3 古代行刑法的影响因素古代行刑法的制定与执行主要受到宗教信仰、社会制度和统治者个人权威等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各个宗教体系中,行刑法往往与信仰、道德准则相联系,体现着神圣与公正。
同时,各个社会制度下的行刑法也会因不同的统治者政策、法治观念和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2. 近代行刑法的变革与进步2.1 近代行刑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社会的行刑法经历了从残酷刑罚向人道主义的转变。
此转变源于启蒙思想的影响、对人权和人文关怀的提倡以及法治观念的兴起。
近代行刑法注重实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强调合理的惩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
2.2 近代行刑法的改革与创新近代社会的行刑法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废除酷刑、推行个别化刑罚、建立审判制度和构建现代监狱等。
其中,个别化刑罚的推行,使得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罚,更加符合正义和公平。
2.3 近代行刑法的影响与争议近代行刑法的改革与变革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行刑法的人道化与法治化不仅使得刑罚具有制约犯罪的功能,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的刑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以法制人、以治本、以宽厚。
以法制人,是指尽量把刑罚制度化、程序化,让刑罚掌握在法律之中,减少刑罚的主观性和扩大执行的透明度。
在早期的封建社会,刑罚往往是按照统治者的心情和意志行使的,而在晚期的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尽管还存在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但是刑罚制度化、程序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
例如,明清时期的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条文和实行程序,对于刑罚判决的依据和执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减少了法律执行的失范和随意性。
以宽厚,是指对于犯罪人的惩处,要考虑他们的背景和动机,尽可能减轻刑罚的强度和数量,以切实保护人权和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有不少刑事案件,原本应该用死刑或极刑的,但在翻案审查过程中却被改判轻罪或免除,反而引起普遍的支持,揭示出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是相对公正和人性化的。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原则与现代刑法原则基本相似,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国古代法律还依赖于个人的权威和意志,而现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和人性化;二是刑罚目的上,中国古代刑罚更加崇尚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现代刑罚更加强调实效和公正。
中国的古代法律与刑罚
中国的古代法律与刑罚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古国,其法律与刑罚制度也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
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刑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社会和文化的变革之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刑罚的起源、发展以及其特点。
一、法律的起源在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商代和周代。
商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文明王朝,其法律制度主要以禁忌和堕罪为基础。
人们相信,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禁忌和神圣法则,可以让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周代的兴起,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周朝制定了《周礼》和《九章律》,对国家、家庭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这些法律文献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条文,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刑罚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可以追溯至夏、商、周时期。
最早的刑罚形式是私刑,即个人对犯罪者进行制裁,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兴起,私刑逐渐被统一的刑罚制度所取代。
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刑罚主要包括五刑,即剐、杖、挞、笞和罚。
剐指对罪犯进行活体剖腹,杖用来鞭打犯人,挞和笞则是对犯人进行身体虐待,而罚则是对犯人进行财产处罚。
这些刑罚的轻重程度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地位的差异。
随着秦始皇统一中国,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秦朝废除了以往的刑罚形式,采取法家思想,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此后,中国的刑罚制度在不同朝代间有所调整和演变,但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三、法律与刑罚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与刑罚制度有着独特的特点。
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道德和伦理原则。
在刑罚的执行上,法律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注重公平和公正。
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人的尊严和权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非常重视证据的确凿和公正的审判程序。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和刑罚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灵活性。
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法律和刑罚可以适度地调整和改进,以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晚期,刑罚主要以私刑为主,如杀人者被害者的家属报复等。
2. 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时期,刑罚逐渐转化为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出现了一些刑罚制度,如鞭刑、杖刑、流刑等。
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较远的地方,进行劳动刑罚。
3. 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时期,刑罚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刑罚,如酷刑、凌迟、宫刑等。
酷刑是指对罪犯进行严重的肉体虐待,凌迟是指将罪犯活活剖开。
此外,宫刑主要针对宫廷内部的罪犯,一般用以处罚叛逆之臣等。
4. 法制社会:从晚清开始,中国进入了法制社会。
刑罚制度逐渐规范化,严禁私刑和特殊的酷刑行为。
刑罚集中在监禁和死刑两个方面。
监禁方式有疏散、关押、环状监狱等,死刑主要包括枪决和绞刑。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主要表现为刑罚权力逐渐由私刑转向国家的统一管理,刑罚方式从私刑和酷刑逐步规范化,严禁特殊的刑罚行为,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刑罚体系。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
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
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
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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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
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
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
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
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
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一、特权保护性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
1、“八辟”原则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八议”原则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3、“请”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
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
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
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
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
但死罪不得减。
5、“赎”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
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
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
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6、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
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自唐以后,有此原则。
二、宗法性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
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儒家是提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法家是禁止该原则的。
历代对于这个原则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是使用儒家治理天下还是用法家的思想。
比如秦朝是用法家思想的,所以它禁止这个原则,对亲属相隐的行为处以重罪,要连带治罪。
而使用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唐朝则推行“亲亲得相首匿”。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其范围不但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还包括残疾人,它将这三种人又依年龄及残疾程度分为三等。
唐代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经完全规范化了。
此外,还有补充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标准,事发时已老、疾者,皆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体现了唐律对老、少、残疾人适用刑罚的从轻原则。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除了年龄上不仅有对未成年人的优待,还有对老年人的宽待,更具特色的是对残疾人犯罪的规定,很值得我们今天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加以考虑。
3、留养制度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
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4、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5、关于“连坐”原则(1)远古无连坐之制,西周时期有罪人不孥原则,也就是反对连坐。
(2)秦朝实行连坐。
秦文公二十年,秦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曰:“收司谓相纠发也。
一家有罪,而即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主要有亲属连坐(同居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伍连坐等。
三、重视社会危害与惩罚相关联性犯罪行为的区分非常重要,由于历代统治者都希望从思想上控制民众,就会对一些犯罪行为进行区分,或是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对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研究,将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实行宽大处理,以彰显其爱民,维护其统治。
1、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思想,即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西周时已经出现该原则,秦朝的规定开始形成体系,然后到唐朝就比较正规了。
2、自首原则从秦朝开始就有了自首原则,唐代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但较前有比较明显的发展。
首先,明确了自首的法定概念,强调罪犯所犯之罪在案未发,官府或他人未发觉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若犯罪事实已被他人告发,或被官府查知,再去投案认罪者,只能作为“自新”,不能称为“自首”。
其次,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代所犯罪行,“自言其罪”,但委托他人代为者,与自首同;依法得相容隐者为罪犯自首或告发,也可以自首论;犯窃盗与诈骗罪者,因悔悟而向被害人承认罪行者,与向官府自首同。
再者,自首者虽可免罪,但赃物必须如数退赔,不使犯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以防止罪犯利用自首非法获财。
再次,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即没有彻底交代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罪犯,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况予以惩处,至死罪者,可因自首而减刑一等。
最后,对某些不适用自首免罪的原则。
如已伤害或强奸良人,无法挽回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损坏或丢失了不可复原之物,如官印、旌旗、官文书之类;私渡关津,私习天文,以及官司失错,已经行刑等,皆不在自首原罪之列。
由此可见,唐律关于自首原则的规定已十分详尽完备。
3、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有所了解即可。
4、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秦朝、唐朝均有该制度。
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均加重处罚。
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
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还有一个看一下,就是秦朝已有对教唆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6、正当防卫原则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