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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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

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

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

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

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

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

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

或者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保证劳动者的人身

安全和健康,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

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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