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煤矿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行业,然而,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技术手段,能够及时监测和定位矿工的位置,从而有效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煤矿人员定位系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完善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目的1.煤矿人员定位系统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和矿工,包括井下和地面人员。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目的在于通过定位和监测矿工的位置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意外情况,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和配置1.煤矿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准确定位和快速预警的功能。
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稳定可靠。
三、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管理1.煤矿生产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技能。
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或关闭系统功能。
4.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应急预案1.煤矿生产单位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类意外情况的处理步骤和责任人。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应急预案应与煤矿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五、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是涉及矿工个人信息的敏感数据,煤矿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泄露和滥用。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矿工的个人隐私权。
煤矿人员定位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及处罚规定
为确保我矿人员定位系统灵敏可靠、安全稳定运行,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的服务安全生产,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管理:
1、调度室负责人员定位设备的安装管理,定期检修
等工作。
2、井下所有人员定位设备及传输电缆、接线盒等按照所属管辖区域范围划分至各相关单位管理、使用和维护。
3、使用单位对人员定位设备和传输电缆要严格保护,避免尘遮、水淋、物撞、炮崩等。
4、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定位设备及电缆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
5、人员定位的发射天线,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否则影响定位精度,特殊情况须汇报调度室,经调度室同意,方可变动。
6、标识卡正面的红色按钮为求救按钮,不能随意触
按。
工作指示灯30秒闪烁一下为工作正常,2-4秒闪烁
一下为电量不足或处以求救状态。
工作不正常时应及时送到调度室进行检查,以免不能正常考勤。
二、处罚规定: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标识卡,妥善保管,防水防震,严禁私自拆卸,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对使用人罚款200元。
2、标识卡作为人员考勤和安全定位的终端,必须由本人随身携带,不得漏带、捎带,否则按“三违”处理。
3、员工不得无故按红色求救按钮,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对本矿造成其它影响的要加大处理力度。
4、使用单位对人员定位设备和传输电缆因水淋、物撞、炮崩等造成的人为损坏,按设备购价进行加倍处罚!
5、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挪动读卡器等设备位置,否者罚款200-1000元,造成其他影响的加倍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望各单位认真传达,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2009-4-7。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利用无线通信、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的设备系统。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设备安装、调试和升级。
第七条工作面负责人负责本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等功能。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擅自改变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域时,必须关闭定位卡,确保定位卡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救援和疏散。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防范人员聚集风险,掌握厂区人员流动和位置情况,加强风险预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适用人员范围: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人员。
2.2 适用标的(事件)范围:公司内人员定位、预警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3.1 人员定位卡:作为被追踪、被定位的信号收发器佩戴于人身之上,以确定人员所在位置。
定位卡具备报警求救的功能。
3.2 人员定位:通过定位基站、定位卡以及定位算法实现对于人员在时空上的感知。
3.3 人员聚集:公司人员在厂区任意位置和一定范围(半径不超过15米)聚集的行为及其持续的(持续时间大于1分钟)状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4.1 负责向本公司(包括长期承包商)发放人员定位卡。
4.2 负责定位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3 负责打印信息贴纸,粘贴在固定人员的定位卡上。
4.4 负责向丢失损坏人员定位卡的固定人员,征收损坏丢失费用,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5.1 负责保安发放的人员定位卡的充电管理,确保充电安全和保证发放的人员定位卡电量充足。
5.2 负责向需进入厂区的访客、提货送货人员,登记、发放、回收临时人员定位卡。
5.2 负责向丢失损坏人员定位卡的临时访客提货送货人员,征收损坏丢失费用,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并对本部门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第七条人员定位卡7.1 人员定位卡统一发放,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外借,需妥善保管,若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反馈至安全环保部。
7.2 进入生产厂区,均需佩戴人员定位卡。
7.3 电量使用时间约为3~5天,电量不足时请及时充电,确保电量处于充足状态。
7.4 人员定位卡的费用,每张150元。
每三年组织更换一次,期间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承包商的使用8.1 对经安全培训合格的承包商发放人员定位卡,承包商培训合格证粘在定位卡之上,两者合一,统一作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强化矿山“技防”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陕〔2023〕282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负责邵路宁。
职责:(一)调度指挥中心:1.调度指挥中心是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系统管理、维护等工作。
2.负责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3.负责系统中心站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
4.按照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5.负责系统数据正常向监管部门对接上传。
6.负责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客户终端进行监控,出现故障报警立即予以处理,并在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7.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定位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确保实时性和准确性。
8.根据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负责本安信息灯的发放、调整、注销工作,并及时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的即时性与准确性。
9.每月20日与人力资源部核对人员信息。
每月22日与灯房核对人员信息。
(二)使用单位:1.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的监测设备及线缆等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2.负责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监测设备的电源管理(提供电源),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信息变更,变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更改本安信息灯信息。
4.灯房管理人员负责本安信息灯的检查,根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报警记录主动检查本安信息灯的完好性,对于不完好的本安信息灯及时通知使用者更换,并作好统计报调度指挥中心。
(三)本安信息灯使用者1.保持灯的清洁与完好,注意防护本安信息灯不得发生甩、碰、压、砸等,保证本安信息灯能够正常使用,卡号清晰可见;2.接到换灯通知后主动配合灯房及调度指挥中心更换信息灯。
煤矿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全面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对系统管理负总责。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监督系统使用,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确保矿工正确使用定位卡,并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5.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确保矿工正确佩戴定位卡,并对本班组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1. 定位卡管理:矿工需凭劳动合同和培训合格证明领取定位卡,一人一卡,不得转借、转卖。
定位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更换。
2. 定位卡使用:矿工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佩戴定位卡,确保定位系统正常工作。
下井作业时,不得摘下定位卡。
3. 定位系统运行: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定位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 定位信息查询:安全管理部门可随时查询定位信息,了解矿工在井下作业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5. 定位信息记录:矿工定位信息应详细记录,包括进入时间、离开时间、停留时间等,作为考勤、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人员定位系统安全规定1. 禁止随意拆卸、改动定位系统设备。
2. 禁止利用定位系统进行非法行为。
3. 禁止恶意破坏定位系统设备。
4. 禁止利用定位系统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信息技术部门定期对定位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3. 矿工对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六、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维护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员定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管理规定人员定位系统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能监测井下人员的大致位置,并对下井员工进行考核。
一、人员定位系统基本功能1、系统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系统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系统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4、系统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人员识别卡。
5、系统具有人员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卡唯一性检测功能。
6、系统具有寻呼功能。
7、系统具有呼救、告急功能。
二、管理规定:1、矿灯实行一人一灯制度,严禁携带多个矿灯入井。
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2、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块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发射块。
信控中心必须做好无线编码发射块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发放和回收台帐,并随时对矿灯房内的矿灯及发射块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矿灯内无发射块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3、下井人员严禁携带发射块入井。
携带发射块入井是人为造成失爆的行为,对矿井的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4、任何个人不得无故更换矿灯,由此造成的统计、考勤错误等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并对责任人处以IOO元的处罚。
因矿灯损坏,需更换调整矿灯时,必须由矿灯房将其原矿灯内的无线编码发射块调整到新矿灯内,并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调整。
5、下井员工由于调入、调出或变更工作单位时,必须持劳资科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到信息中心变更定位系统资料,同时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出具该员工变更单位前的下井考勤记录,交由劳资科备案。
新入矿的员工所在单位要将其个人简历情况报信息中心备案,员工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要与劳资科一致,否则造成的下井考勤错误等一切后果自负。
6、下井员工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块丢失的,罚款200元,单位人事员出条并经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到信息中心补办。
7、矿属所有有下井人员的部门和单位,每月要安排专人持本单位当月下井考勤记录到信息中心与定位系统进行校对(中旬一次,下旬一次)。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人员管理的科学、合理、有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旨在规范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生产、管理、安全等各个环节中使用的人员定位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手持式人员定位器、固定式人员定位系统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以保障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依法合规: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
3. 科学管理: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科学合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避免出现漏洞和失误。
4. 全员参与:煤矿所有员工都应参与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
四、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1. 人员定位器的佩戴(1)在煤矿生产作业中,所有员工都必须佩戴人员定位器,并保持佩戴状态,不得随意摘除。
(2)佩戴人员定位器的位置必须是固定的,不得随意更改位置。
(3)对于特殊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特殊的佩戴方式和位置。
2. 人员定位系统的启用(1)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启用,并将系统的状态进行检测和确认,确保无故障。
(2)在作业中,必须随时关注人员定位系统的状态,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 人员定位系统的停用(1)在作业结束后,必须确认人员定位系统的停用,并将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下次使用时正常。
(2)对于不再使用的人员定位器,必须及时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私自处理。
五、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1. 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1)对于人员定位系统,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2)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直到设备正常为止。
2. 人员定位系统的记录(1)对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员等信息。
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人员定位管理水平,保障煤矿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确保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人员实时定位、监控和应急响应,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由煤矿企业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维护、检修、应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系统数据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系统运行与管理第九条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应全天候运行,确保实时监测煤矿人员的位置信息。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人员定位信息管理制度,对人员进入、离开矿井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要求所有进入矿井的人员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定位卡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定位卡工作正常。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确保系统准确无误地反映人员位置信息。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处置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人员精准定位系统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利用精准定位系统快速定位事故地点和被困人员。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操作、维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系统原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第十九条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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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系统安全治理规定为加强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和治理维护工作,确保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治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和使用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治理过程中牢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使用的治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治理规定。
其次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必需加强人员定位系统治理,明确治理职责,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一〕系统的治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办公室和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处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
〔二〕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治理维护及系统故障处理,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不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系统业务治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治理,负责全部帐卡、报表、记录信息的提取和保存等信息处理工作。
〔四〕安设在各单位责任区域的系统硬件设备及线路由各单位负责看管。
副井下口、井下大巷及各车场的读卡器及线路由运输队负责看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读卡器及线路由各采煤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掘进面的定位分站、读卡器及线路由各掘进队负责看管。
各变电峒室设备及皮带巷线路由保运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井上口的检卡屏、读卡器及线路由监控中心负责看管。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依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AQ1048-2023〕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必需具备以下根本功能:〔一〕考勤治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状况进展监测、并可进展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治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特别时报警及特别信息进展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特别报警等。
3、有治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治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根本档案治理、工资关心治理等简洁人事治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治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地点,应设置大屏幕 LED 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治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承受双机热备,数据保三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丧失信息的时间长〔主备机切换的时间〕不大于 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展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展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推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需到达以下根本要求:〔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需具有“ 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 24h 合格前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矿领导、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牢靠,接地电阻小于5Ω。
〔四〕入井人员出入井口、采区石门、采区主回风巷、重点区域出入口、采掘头面、限制区域〔封闭墙〕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主要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采掘头面读卡器的设置。
采掘工作面入口处 100 米范围内安装 2 台读卡器;工作面上下端口或掘进头面安装 2 台读卡器,1000 米以上的巷道中间必需增加安装不少于 1 台读卡器。
〔七〕读卡分站、读卡器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看、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读卡分站实行上架治理,且距底板不小于 300mm。
读卡分站实行牌板治理。
〔八〕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需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具体布置图。
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关安放根底平台时,必需预留有读卡分站的放置位置 ,并保证读卡分站架边缘与施工单位的开关保持 500mm 以上的距离。
〔九〕在编制采、掘供电设计时,机电治理部门应指定并在图上说明读卡分站联接开关及型号,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确保读卡分站接入开关符合要求。
假设需要更改供电系统,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机电治理部门修改供电设计后通知施工单位和监控中心。
〔十〕与读卡分站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在折除或改线时,必需通知监控中心并与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读卡分站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读卡分站供电2 小时的必需经监控中心同意,2 小时及以上的,必需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前方可进展。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需到达以下根本要求:〔一〕全部下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
每人一张识别卡,卡号固定,不得随便更换,并在入井时主动承受井口检查。
入井必需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入井人员识别卡自己保管,不得借用、换用、代用、挪用他人的识别卡。
〔二〕外委、来宾及增员工识别卡治理。
矿灯房必需保存肯定数量的识别卡备来宾和外委施工队伍使用。
来宾卡与来宾灯、入井自救器等统一治理。
外委人员入井前由责任单位负责到矿灯房登记办理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每卡交 100 元押金,施工完毕后统一交卡退押金。
外委及来宾卡信息要注明“外委”和“来宾”。
各单位增员工,应由经管员出具员工的个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等〕报送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收到供给的信息后,依据相关程序赐予注册办理。
〔三〕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觉察电量缺乏,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展信息关联。
〔四〕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便拆卸识别卡,假设有问题,准时与井口修理窗口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五〕井口检身人员,必需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展检查。
〔六〕任何人未经监控中心同意,不得拆卸或移动监测读卡器。
〔七〕矿井调度室配备人员定位系统显示设备,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并保持 24 小时值班。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需到达以下根本要求:〔一〕监控中心维护人员每天对人员定位系统进展巡察和检查,觉察故障准时排查。
〔二〕瓦斯检查工必需对采掘头面识别器,每班三次检查识别器的完好状况,假设消灭故障,瓦斯检查工应马上向矿调度或监控中心汇报,监控中心应马上组织处理;各单位或人员觉察人员定位监测装置有特别状况时,应准时向监控中心汇报并由监控中心进展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准时通知监控中心,系统治理员 24 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信息录入治理。
离矿员工应准时将标识卡交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负责验证标识卡的完好性,签字确认前方可办理离矿手续。
〔四〕各单位要加强责任区域内所安设的人员定位监测装置、线路的保护治理,觉察问题准时汇报。
〔五〕监控中心在矿灯房设立识别卡修理窗口,配备专人 24 小时值班,准时修理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人员定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标识卡因故需要更换卡时,标识卡持有人需写书面申请,经区队或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至监控中心更换卡。
〔六〕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连续运行,系统故障在 4 小时内处理完毕,读卡分站故障在 8 小时内处理完毕,读卡器故障在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确保系统的安全牢靠。
〔七〕各读卡分站供电电源由施工单位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
如有开关跳闸,应准时恢复送电。
电网停电后,读卡分站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不能保证的,监控中心应准时进展更换电池。
〔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便移动。
分站和读卡器及线路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需加强对设备、线路的保护,在不影响设备、线路完好性的状况下前方可作业。
〔九〕维护人员对使用中的读卡分站、识别器应常常擦拭,去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识别器应定期除尘,开拓头面喷浆或巷修时应对识别器、线路进展保护;识别器应保持枯燥,避开洒水淋湿;维护、移动识别器时应避开摔打碰撞。
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读卡分站,确保防爆性能符合规定。
三、运行治理第八条矿井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根本原理并能娴熟地操作使用系统,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机电治理部门和调度所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状况的监视检查工作。
矿井必需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状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视检查;必需编制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治理:〔一〕监控中心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使用维护治理。
实行每天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具体记录系统各局部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系统系统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批阅。
〔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马上通知监控中心值班领导,监控中心值班领导应马上实行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依据矿井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打印上报相关人员的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四〕各级治理人员必需常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状况,分析、争论系统的各类数据,把握设备运行状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治理决策和突发大事应急指挥力量。
第十一条矿井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治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日志;6)监测日(班)报表;7)设备使用状况月报表。
〔二〕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读卡器、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等,依据实际布置每季度准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季度对数据进展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 1 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 1 年以上。
四、罚则第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控中心或安检科、机电治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