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系统覆盖范围检查。系统要覆盖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等重要的人员聚集区、危险地段和区域
现场检查
系统在掘进和回采跟进时的维护记录。主要内容是信号采集器在跟进、回撤移动的记录,包括安装位置(回采工作面要注明顺槽剩余长度,掘进面要注明已掘进的累计进尺)、种类、安装时间、操作人、所在区域负责人
现场检查
区域爆破闭锁功能
实时统计爆破区域内人员数量,区域内有人员时,实施爆破装置可靠闭锁
现场检查
手持搜救功能
必须配备移动式读卡器,对井下携卡人员进行搜寻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维护记录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有效标识卡
现场抽查,标识卡功能测试
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员应培训合格,持
证上岗
现场检查培训合格证
为保证人员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1.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2.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3.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系统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现场检查,查看地面调试记录
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检查故障登记表
监测工必须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检查巡检登记表
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现场备用电池有效性测试
入井电缆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现场检查
第三部分:系统功能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及要求
检查方法
是否合格
存在问题
携卡人员当前信息
显示
携卡入井全部人员的实时信息显示:显示内容包括携卡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区域名称、入井时间、井下工作时间及人员总数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防范人员聚集风险,掌握厂区人员流动和位置情况,加强风险预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适用人员范围: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人员。
2.2 适用标的(事件)范围:公司内人员定位、预警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3.1 人员定位卡:作为被追踪、被定位的信号收发器佩戴于人身之上,以确定人员所在位置。
定位卡具备报警求救的功能。
3.2 人员定位:通过定位基站、定位卡以及定位算法实现对于人员在时空上的感知。
3.3 人员聚集:公司人员在厂区任意位置和一定范围(半径不超过15米)聚集的行为及其持续的(持续时间大于1分钟)状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4.1 负责向本公司(包括长期承包商)发放人员定位卡。
4.2 负责定位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3 负责打印信息贴纸,粘贴在固定人员的定位卡上。
4.4 负责向丢失损坏人员定位卡的固定人员,征收损坏丢失费用,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5.1 负责保安发放的人员定位卡的充电管理,确保充电安全和保证发放的人员定位卡电量充足。
5.2 负责向需进入厂区的访客、提货送货人员,登记、发放、回收临时人员定位卡。
5.2 负责向丢失损坏人员定位卡的临时访客提货送货人员,征收损坏丢失费用,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并对本部门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第七条人员定位卡7.1 人员定位卡统一发放,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外借,需妥善保管,若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反馈至安全环保部。
7.2 进入生产厂区,均需佩戴人员定位卡。
7.3 电量使用时间约为3~5天,电量不足时请及时充电,确保电量处于充足状态。
7.4 人员定位卡的费用,每张150元。
每三年组织更换一次,期间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承包商的使用8.1 对经安全培训合格的承包商发放人员定位卡,承包商培训合格证粘在定位卡之上,两者合一,统一作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企业人员自动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0分—无报警功能的。
1~4分—缺少任何一种报警类型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5分—系统具备异常情况报警情况。可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以及涉及人员等信息,报警类型包括超员报警、越界报警、静止报警、缺员报警、滞留报警、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离开、非作业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报警。
8.具备推送、处置、确认功能,报警位置可在地图上即时显示。
6.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并添加各类报警类型。
6
0分—未设置电子围栏的或者设置了电子围栏,但是未设置任何报警类型的。
1分—设置了电子围栏,但是未设置超员报警的。
3分—只设置了电子围栏超员报警的或者设置的电子围栏未覆盖重点场所的。
4分—设置了电子围栏超员报警的且设置的电子围栏覆盖所有重点场所的,但越界报警、缺员报警、滞留报警未全部设置的。
1分—系统实现了超员等报警信息的统计功能的。
其它
13.系统可对进入生产厂区或装卸区等特定区域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参照以上功能进行管理。
1
0分—不具备此功能的。
1分—符合要求的。
技术要求
1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可燃性粉尘环境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电器设备基础防护等级(IP)应与使用环境相符合。
2
0分—未实现分类统计进入生产厂区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数量的功能
2分—实现了分类统计进入生产厂区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数量的功能。
12.系统应具备超员等报警信息的统计功能,包括报警时间、报警信息、报警类型、报警位置、处理状态等。
1
0分—系统未实现超员等报警信息的统计功能或者统计项(报警时间、报警信息、报警类型、报警位置、处理状态)不全的。
5
0分—承包商和访客无定位卡片或无发放记录的。
人员定位系统制度四项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安装、使用与维护1、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应携带识别卡。
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9、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1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11、安全监测工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12、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13、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二、中心站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中心站24小时有人值班。
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标准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标准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在矿井内对人员进行实时定位和监控的系统,其主要目
的是确保矿井内人员的安全。
矿井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高精度定位能力。
对于矿井内的人员来说,精
准的定位是确保他们安全的基础。
系统应能够实现对人员位置的即时监测,并能够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快速准确地定位到人员的位置,以便进行紧急救援。
其次,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矿井内的工作环境复杂恶劣,系统
设备需要能够适应高温、高湿、尘土等恶劣条件,并且能够长时间稳定运行,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另外,系统还应具备良好的实时监控和数据传输能力。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需要
能够实时监测人员的位置,并能够将监测到的数据及时传输到监控中心,以便监控人员及时了解矿井内人员的动态情况。
此外,系统的应用范围也需要得到考虑。
不同类型的矿井可能对人员定位系统
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系统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矿井的特点进行定制化,以满足不同矿井的需求。
最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标准还应包括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
应急处理和维护保养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矿井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维护人员定位系统,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总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矿井内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
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标准,并且严格执行,才能够真正地保障矿井内人员的安全,降低矿井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需要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标准进行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人员定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管理规定人员定位系统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能监测井下人员的大致位置,并对下井员工进行考核。
一、人员定位系统基本功能1、系统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系统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系统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4、系统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人员识别卡。
5、系统具有人员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卡唯一性检测功能。
6、系统具有寻呼功能。
7、系统具有呼救、告急功能。
二、管理规定:1、矿灯实行一人一灯制度,严禁携带多个矿灯入井。
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2、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块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发射块。
信控中心必须做好无线编码发射块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发放和回收台帐,并随时对矿灯房内的矿灯及发射块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矿灯内无发射块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3、下井人员严禁携带发射块入井。
携带发射块入井是人为造成失爆的行为,对矿井的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4、任何个人不得无故更换矿灯,由此造成的统计、考勤错误等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并对责任人处以IOO元的处罚。
因矿灯损坏,需更换调整矿灯时,必须由矿灯房将其原矿灯内的无线编码发射块调整到新矿灯内,并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调整。
5、下井员工由于调入、调出或变更工作单位时,必须持劳资科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到信息中心变更定位系统资料,同时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出具该员工变更单位前的下井考勤记录,交由劳资科备案。
新入矿的员工所在单位要将其个人简历情况报信息中心备案,员工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要与劳资科一致,否则造成的下井考勤错误等一切后果自负。
6、下井员工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块丢失的,罚款200元,单位人事员出条并经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到信息中心补办。
7、矿属所有有下井人员的部门和单位,每月要安排专人持本单位当月下井考勤记录到信息中心与定位系统进行校对(中旬一次,下旬一次)。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一、背景介绍: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是一种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和定位技术,用于实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位置并保证其安全的系统。
该系统对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降低煤矿事故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非常重要。
二、技术要求:1.定位准确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高精度的定位能力,能够准确显示井下作业人员的位置。
误差应控制在1米以内。
2.实时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实时性,能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位置进行实时更新,并及时向工作人员提供位置信息。
3.稳定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能够在恶劣的井下环境下正常工作,并保持良好的数据传输和定位功能。
4.抗干扰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够在有干扰源存在的情况下保证正常工作。
5.安全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能够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个人隐私,确保个人信息不被第三方获取和篡改。
6.数据传输保密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较高的数据传输保密性,能够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加密和解密功能,防止数据信息被第三方获取和篡改。
7.电源稳定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电源供应,能够在井下环境中长时间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8.报警功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关工作人员发送报警信息,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9.兼容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较高的兼容性,在与其他设备或系统进行联合使用时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10.可靠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较高的可靠性,能够在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情况下保持正常工作,并能够在发生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和恢复。
11.系统可管理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较高的系统可管理性,能够实现对系统的远程监控、管理和维护,并能够对系统进行故障诊断和问题排查。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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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
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二)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监测队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信息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
(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口检卡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