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14项)
编号:41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不含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意见(原件);
4、资料汇交凭证;
5、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
6、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原件)
7、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42
申请新立采矿权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
10、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原件);
13、价款计算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43
申请采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采矿权延续。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3、《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4、《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1、价款计算书(原件)。
12、矿山用地手续。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