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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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14项)

编号:41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不含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意见(原件);

4、资料汇交凭证;

5、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

6、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原件)

7、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42

申请新立采矿权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

10、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原件);

13、价款计算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43

申请采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采矿权延续。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3、《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4、《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1、价款计算书(原件)。

12、矿山用地手续。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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