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苏劳社[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8〕76号2008年10月1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普遍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征缴和支付合二为一的结算方式,在改革试点初期,简化了经办程序,方便了参保单位。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形势不断发展,特别当参保单位遇到经济困难时,往往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领取,“差额结算”的弊端凸显出来。
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规范”的总体要求,我省不少地区主动开展了结算方式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省实行“全额缴拨”的参保单位数占全部参保单位数的比例已达到48%以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人数占全部离退休人数已达到32.7%以上。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改革,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坚持改革创新,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办法,推进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差改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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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以来,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能够按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手续,但有个别单位至今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未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缴费行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规定如下:一、根据规定,应当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尚未参保,或参保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应补缴养老保险费。
应缴费未缴费的时间不作为参保职工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计算。
二、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
1、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2、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8元。
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
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苏人社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
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1.为提高退休人员的知识技能和适应社会发展,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2.鼓励退休人员参加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教育部门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资源和支持。
二十一、退休人员健康管理与关爱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健康状况的跟踪与管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1.退休人员去世后,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
2.丧葬补助的申请程序和发放方式,参照养老金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简化丧葬补助的办理流程,为退休人员遗属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退休人员其他福利
1.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慰问、医疗保健等;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年龄
1.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3.城乡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退休待遇
1.企业职工: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城乡居民:按照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退休程序
1.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支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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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1 / 2
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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