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

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社局版本劳动合同

附件1:编号: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2015修订版) 甲方(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邮编 实际经营地邮编 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 户籍所在地邮编 实际居住地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 就业登记证号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管理、技术、工勤)岗位从事工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本合同履行地为。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班运转、轮班倒班工作制),平均每天的工作时数为 小时,每周休息日(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甲方提供工资表(条)乙方签收确认,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人社部扩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工作

人社部扩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工作 作者:骆潇 来源:《职业·中旬》2012年第10期 200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在全国30所技工院校启动了汽车维修等5个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在技工教育领域掀起了一场教学革命。2012年9月,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启动会在杭州召开, 94所新增试点院校,1.25万参加试点的学生,焊接加工等10个新增试点专业(课程)……预示着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前期探索,有收获有反思 2009年7月,30所技工院校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如今,三年过去,这些试点院校均在一体化课改的助力下发展提速,并从中涌现出了一批标杆院校。这些院校均表示:“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是一场教学革命,从教学组织形式到教学实践等诸多环节均颠覆了传统的教育观,已经收到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学生的学习兴趣明显提高,学校的教学环境焕然一新,学生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并得到企业的认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王晓初副部长在出席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启动会时,对试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重要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他也指出,“要看到,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是一场真正的…教学革命?,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尽管试点过程中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思想认识上有待于进一步形成共识,开发的课程方案和教学工作页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师资队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素质、扩大规模,教学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创新等等。” 扩大试点必须五个“到位” 在扩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后,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的院校将达到124所,参加试点的学生由2000多人扩大到1.25万人。这是技工院校走内涵发展之路的大势所趋,也意味着过程之中更多的挑战。 王晓初副部长在讲话中要求做到“五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扩大试点后,部里的试点也是省里的试点,推进试点工作主要责任在省里。各地要成立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从物力、人力、财力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试点院校要把一体化教学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校长必须亲自挂帅,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坚定实施一体化教学改革的决心,并持之以恒地加以推进。

人社-20191125-人社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人社-20191125-人社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 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1.劳动合同(通用)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1月25日

劳动合同 (通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人社部答复: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问题

人社部答复: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 问题 导读:本文人社部答复: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问题,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网民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问题的留言 Hoppy说:2016年底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面涉及很多行业的准入资格问题。比如建筑类有建造师证书,企业进入建筑领域施工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这就需要建造师证书。目前社会上存在有的企业花钱寻找符合条件的建造师并为其缴纳一定时间的保险,而人不去该企业,就是所谓的“挂证不挂人”现象。企业拿到资质证书,但施工的人又不是他们花钱买证书的那些人,这就造成施工企业资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否有必要核实一些职业资格证与实际生产是否脱节,同时对“挂证”产业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以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期待回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回复:网民Hoppy提出的关于对“挂证”产业链进行彻底清查的建议非常重要。近年来,职业资格“挂证”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安全隐患。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挂证”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二是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三是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四是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挂钩。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了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系统分析梳理“挂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不健全之处,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同时,推进职业资格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探索对“挂证”问题的共同打击、联合惩戒,将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争取尽快从整体上解决“挂证”突出问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平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书

精品文档 更书合同变动 编号: 劳动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变更可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期限劳动合同,变更后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变更后为1日。日至20 年月20 年月 、乙方工作地点为: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3、甲方为乙方办理以下各项社会保险:住所:(注:指劳动合同终条取消。 4、本合同第条、第条及第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两项及其他需取消的内容) 联系电 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5

乙方(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公章)乙(签字或盖章)方方甲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贴劳动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月年日签订时间:二0 (加盖用人单位骑缝章) 平人社合备(: 劳动备案机关总号 号)字第备案机关签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月年备案时间:二0日 . 精品文档 劳动合同续订书明使用说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后本在签订劳动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合同期限为20年 月日至20年月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合同前, 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违背职工意愿的劳动合二、甲方不得采取欺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协商一致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同。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加盖公章;签订时间:二年月日0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劳动备案机关总号: 平人社合备()字第号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编号: (年)第号劳动合同书(人社部通用示范修订文本)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性质: □ 国有或国有控股;□ 民营; □ 其他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月日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 ※ 特别说明: 劳动合同要求签名的地方,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签。 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

经营地: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简介

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简介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考试特点及方式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报考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 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 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 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证书全国通用,网上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申报目录 ★职业名称:秘书 (3) ★职业名称:物业管理员 (4) ★职业名称:电子商务师 (5) ★职业名称:企业信息管理师 (6) ★职业名称:物流师 (6) ★职业名称:网络编辑员 (7) ★职业名称:项目管理师 (8) ★职业名称:营销师 (8) ★职业名称:公关员 (9) ★职业名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0) ★职业名称:心理咨询师 (11) ★职业名称:广告设计师 (11)

劳动合同书(重庆人社局版)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示文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容在本合同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联系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为;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调整乙方工作区域或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容和要:

;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容。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执行。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元,其支付项目为,或按 执行。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为 。 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第七条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业务规划方案 一、总体规划思路和目标 总体规划思路是“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两个融合,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四个覆盖”。即突出社会保障“一卡通”这一重点;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之间、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推动信息化工作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本地业务为主,向支持异地业务经办转变,从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转变;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系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的“全覆盖”。 总体规划目标是紧密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全面实现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通过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为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业务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规划原则 1.坚持应用为先,突出实效原则。以服务优先、业务优先、应用优先为核心,以为用人单位、全体城乡居民服务

为重点,兼顾业务经办和宏观决策,全面提高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支撑水平。 2.坚持数据集中,服务延伸原则。构建统一的数据中心,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完全共享与畅通;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延伸到区县、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支持。 3.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原则。依据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三版、劳动九九三版要求,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整体建设,支持人社部各项业务软件在我市的本地化实施工作和异地业务经办、结算工作。 4.坚持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原则。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指标体系要求,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技术成果和设备资源,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连、资源共享。 5.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发展要求,制定一体化信息工作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根据建设现状,对各区市、各业务部门进行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地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总体规划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规划是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管理、加强统计、提升服务、支持决策”为主线,以社会保障“一卡通”为核心,构建统一高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图文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证书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权威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点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来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试说明 2.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的优势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本职业的唯一通行证。证书是对个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国家权威认证,人社部颁发并注册,全国通用。作为专业技能人才证明可记入个人档案直接与薪酬挂钩、同时也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国家推行的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之一,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互为补益! 医学职业资格证书工种 康复科医师、针灸科医师、中医口腔科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 妇幼保健医师、中医内科医师、中医外科医师、中医妇科医师、 中医眼科医师、中医皮肤科医师、中医肛肠科医师、西药剂师、 推拿按摩科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中医儿科医师、 流行病学医师、传染病医师、中医耳鼻喉科医师、健康管理师、 病理医师、麻醉医师、精神科医师、急诊医师、放射肿瘤医师、 核医学医师、超声诊断医师、全科医师、乡村医师、中药药师、 环境卫生医师、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师、劳动(职业)卫生医师、 职业病医师、放射卫生医师、输(采供)血医师、公共营养师、 少儿和学校卫生医师、临床检验技师、公共检验技师、助产士、 病房护士、门诊护士、社区护士、中药药师、按摩师

职业资格培训学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劳动合同书 - 西安市人社局

劳动合同书 - 西安市人社局编号: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 三、合同文本中的空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可打上“/”。 四、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五、本合同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1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本市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部门~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 。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3 3、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简介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简介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是xx年劳动保障部推出的第一个全国统考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适用范围从事办公室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工作、为上司决策及实施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秘书资格证书全国统一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是国内唯一的秘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全国材、试卷、考试时间,证书全国通用。 获取秘书资格证书的申报条件: 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

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培训教材及教授内容: (一)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以《秘书国家职业标准》和《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为依据。?? (二)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基础业务素质、案例分析、工作实务等四个基本内容。?? (三)涉外秘书增加外语考核部分,秘书职业资格二级增加业绩评估范围。

劳动合同书(人社局标准)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时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

劳动合同书(重庆人社局新版)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为;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调整乙方工作区域或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

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分类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分别是:工程测量员、铁路线路工、铁路桥隧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锁具修理工。 (二)农林牧鱼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农业技术员 (三)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心理咨询师、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理财规划师、客户服务管理师等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2017年人社局认可的最新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昌乐安信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贾玉东 住所:昌乐县孤山街东首路北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 月日起,完成工作任务止。 其中,试用期为月(日)。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工种(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为。 2、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按照工种(岗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地点:昌乐县孤山街东首路北。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定时、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曰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种(或岗位),综合计算的周期为___ ,平均日和平均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甲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甲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 行以下第 ____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日、小时)工资为元(人民币)。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 元。 3、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按下列方式执行。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二)劳动报酬支付时间及要求 1、甲方要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必须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双方 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 ______ 。工资支付曰期遇到法定节假曰 或者休息日的,甲方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曰前最近的工作曰支付。 2、甲方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人社部发[2010]57号文件: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加快培养一流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功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国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500万人(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200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800万人次。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成1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国建设50所示范性技师学院、200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500所示范性普通技工学校和100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明确技工院校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三)坚持高端引领。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立足技工教育发展基础,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

人社部-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前取得证书仍有效

人社部: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前取得证书仍有 效 为了给广大会计考生提供便捷,出国留学网会计考试频道为您搜集整理了人社部: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前取得证书仍有效,希望对您参加会计考试提供帮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为做好《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对取消后续工作进行分类妥善处理。 具体措施包括: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据了解,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

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摸底,截至2013年底,国务院部门共设置各类职业资格618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1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99项。 2014年以来,报请国务院同意,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继续坚持经国务院同意的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四个取消”原则:一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二是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四是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 在此基础上,坚持三项原则,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改革力度。一是加快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加强顶层设计,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二是突出市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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