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仲裁被公司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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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周继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周继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周继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1【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1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浩【审理法官】胡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周继彪【当事人】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周继彪【当事人-个人】周继彪【当事人-公司】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思雄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思雄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思雄【代理律所】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继彪【本院观点】华工后勤公司主张其已安排周继彪的岗位,但周继彪拒不到岗,故华工后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华工后勤公司主张其已安排周继彪的岗位,但周继彪拒不到岗,故华工后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华工后勤公司应当就其已安排周继彪的岗位,而周继彪拒不到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华工后勤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该证人系华工后勤公司的员工,该证人与华工后勤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华工后勤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华工后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在华工后勤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周继彪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华工后勤公司向周继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廖茂林、刘发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茂林、刘发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茂林、刘发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茂林;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当事人】廖茂林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茂林【当事人-公司】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发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冉晓燕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闵宇晨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发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冉晓燕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闵宇晨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发双冉晓燕闵宇晨【代理律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廖茂林;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金算盘公司应否支付廖茂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金额。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法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1月通知用人单位。

这是赋予劳动者在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解除的条件。

本案,金算盘公司认可拖欠廖茂林工资事实。

廖茂林提交的《离职申请》内容已经表达了因金算盘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情形,金算盘公司也认可收到该《离职申请》。

因此,廖茂林通过《离职申请》解除与金算盘公司的行为,有事实依据,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金算盘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范本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范本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范本
我是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特此向贵委员会递交本质证意见。

1. 本案事实
申请人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

但是,公司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销售提成,导致申请人需多次催促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 证据分析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催款记录等。

根据这些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公司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销售提成,导致申请人需多次催促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

4. 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其拖欠的销售提成共计人民币XXX元。

5. 结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公司员工,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

被告公司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销售提成,导致申请人需多次催促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其拖欠的销售提成共计人民币XXX元,属于合理合法的仲裁请求。

敬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馨【审理法官】金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学宾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学宾【当事人-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增辉、和慧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增辉、和慧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增辉、和慧莲【代理律所】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学宾【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制定的《奖惩管理条例》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该条例亦在被上诉人处进行公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同意执行公司制度,故被上诉人依据公司制度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对上诉人要求给付被扣工资50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

上诉人已经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明确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上诉人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556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湖南高院周春梅遇害:有底线的法官与偏执的同学

湖南高院周春梅遇害:有底线的法官与偏执的同学

湖南高院周春梅遇害:有底线的法官与偏执的同学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21年第4期1月12日早上,湖南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周春梅被其昔日好友向某涉嫌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按警方通报,嫌疑人向某是周春梅的老同学。

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向某试图让周春梅“打招呼”,但被拒绝。

向某心生怨恨,在地下车库持刀对其进行报复。

警方到场时,周春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湖南高院的一位法官写道:“继续坚守的我们,更加不会妥协。

”让人羡慕的家庭1月14日中午,周春梅的家门敞开着,客厅被布置成灵堂,桌上摆放遗像和祭品。

照片里的周春梅穿着法院工作服,打着红领带,面带微笑。

几位亲友在客厅负责接待。

看到来宾,亲友便递来一枝菊花,再点上三根香,指引他们祭拜。

周春梅的丈夫陈文曲穿着羽绒服,戴着眼镜,头发无暇打理。

面对前来慰问的人,他语气温和,主动握手,并表示感谢。

“实在是忙不迭了。

”知情人说,周春梅和陈文曲结识于湘潭大学,毕业后,陈文曲到中南大学任教,周春梅则进入湖南高院工作。

周春梅的家庭被人羡慕:夫妻俩一个从教,一个当法官,还养育了一双儿女。

民二庭法官周洲在朋友圈回忆,周春梅怀上二胎时已是高龄产妇,但还是加班加点工作。

生女儿前,她连夜参与一起调解工作,因身体劳累导致女儿早产。

周春梅在去医院的途中发了朋友圈,说对不住孩子。

“她遇害这件事对我们的冲击是空前的。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海松回忆,作为师兄师姐,无论是治学还是为人,周春梅夫妇一直是他们的榜样。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洪泳对记者评价,周春梅夫妇行事风格都很温和,日常生活中,“任何人与周春梅接触,都会感觉很舒服”。

肖洪泳常与陈文曲探讨法律学术问题,了解他们夫妻俩在底线问题上很有原则。

“她就是一个湘西很朴素的女孩子,有底线,也不怕什么。

老公也是很正直的。

”疑犯曾持棒殴打同事被行政拘留“真的太可惜了。

”周春梅走后的第三天,嫌疑人向某的妹妹如此感慨。

她见过周春梅一次,感觉对方“特别优秀”。

吴云飞、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云飞、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云飞、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10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瑞芳陈艳睢晓鹏【审理法官】金瑞芳陈艳睢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云飞;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吴云飞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云飞【当事人-公司】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书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书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书保【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云飞【被告】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首先,吴云飞一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美莱公司对其有胁迫行为,吴云飞主动向美莱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据此解除,吴云飞上诉主张美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吴云飞一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美莱公司对其有胁迫行为,吴云飞主动向美莱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据此解除,吴云飞上诉主张美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吴云飞在仲裁和一、二审过程中均未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美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吴云飞的该项上诉理由与本案实体审理无关。

再次,吴云飞在职期间的工资美莱公司已经予以支付,吴云飞要求美莱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工资、赔偿精神损失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顾慧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顾慧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慧;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顾慧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顾慧【当事人-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季发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鞠海兵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发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鞠海兵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发成鞠海兵【代理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顾慧【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江南环保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会议记录以及工会《回函》,因此,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具有依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江南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0元;2.江南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慧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扣发工资42000元;3.江南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慧2019年1月至6月扣发工资24000元;4.江南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慧2019年7月工资9679.74元及2019年8月1日至21日的工资14000元;5.江南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慧年休假工资;6.江南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慧未足额缴纳社保补偿金4263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江南环保公司缴纳了顾慧2019年8月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1000元。

卜正国与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卜正国与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苏12民终3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旭缪翠玲顾春旺【审理法官】赵旭缪翠玲顾春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卜正国;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卜正国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卜正国【当事人-公司】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王佳玲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王佳玲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明松王佳玲【代理律所】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卜正国【被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有新证据提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年底考核工资应否支持;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工作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否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绩效考核每一年度考核周期为7至17万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在农历春节10天之前发放到位,考核依据为被上诉人员工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上诉人方实际劳动贡献。

从劳动合同约定看,绩效考核工资并非固定取得的工资数额,其数额需按照考核的程序予以确定,因上诉人诉请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尚未确定,亦未达到发放时间和条件,原审法院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之处。

上诉人直接按照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标准主张本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鲍军红、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鲍军红、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4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美珠张楠周玉杰【审理法官】赵美珠张楠周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鲍军红;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鲍军红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鲍军红【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鲍军红【被告】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鲍军红与被上诉人强大泵业公司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鲍军红与强大泵业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查明,双方的均认可该协议书上的签字、盖章,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并无不当之处。

在协议书第七款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互不追究。

经济补偿金结清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该协议签订后,强大泵业公司已按约向鲍军红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现鲍军红再次要求被告强大泵业公司向其支付工资,不符合协议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事前对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协商结果、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刘德年、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德年、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志珍郑植代奇【审理法官】江志珍郑植代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德年;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德年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德年【当事人-公司】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王辉胡继超【代理律所】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德年【被告】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刘德年在与纳百川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于2018年9月14日向纳百川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辞去总经理职务,结合刘德年与孔彬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说明该报告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刘德年在与纳百川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于2018年9月14日向纳百川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辞去总经理职务,结合刘德年与孔彬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说明该报告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纳百川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刘德年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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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被公司报复
劳动仲裁被公司报复,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遭到公司报复的。劳
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
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
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
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女,xxx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被申请人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元;
3、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XXXX元;
4、由被申请人赔偿原告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X年的
劳动合同,20XX年XX月XX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XX年X月和
20XX年X月又续签了为期X年的合同,合同于2XXX年XX月XX日到
期。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
常要求申请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
的工资;申请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请人从没按照合同的
约定定期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没有为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合同期
间,被申请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
20XX年XX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口头
通知申请人,让申请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2】
申诉书
申诉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
庭住址、联系电话)
被诉人:(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1;(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份。
提醒:1、申诉书大小为A4纸,在递交申诉书同时应当提供身份
证和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其它相关证据。
2、请求事项应当明确,涉及有金额的,必须写清楚数额。
3、被诉人单位名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出现多字、漏字或顺序
错误,须写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徐XX,男,汉族,xxx年6月16日生,住xx省xx市
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被申请人:苏州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经济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请求:
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2950元(15年*5530);
二、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2860元【(xxx年至xxx年
共45天*254元/天*300%)—(45*254)】;
三、支付申请人xxx年病假工资1185.57;
四、补足申请人xxx年事假工资扣款769.51元(1045.31—
275.8=769.51);
五、补足申请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330元(30元/月*11个
月);
六、支付申请人非法扣除工资10952.46(暂计xxx年度、xxx年
前4月);
七、补足申请人xxx年终奖5009.4元(参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标
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自xx年9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认真
负责,勤勉踏实,但被申请人不能足额发放申请人全部工资,每月均
非法扣除申请人工资,尤其是被申请人病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的规定严
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无奈之下于xxx年5月23日被
迫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
望依法支持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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